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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9期-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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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文章写不到好处,是实在的,但自幼写文言确比白话来得习惯些,白话文更写不好!几次谈《红楼》,因与先生交,还是特意改写白话的,写去总嫌不自然,至于该跋文之用了浅文言,原是为避冗长,先生的原意当然也不是叫我深(文意不通,疑为笔误——整理者注)更深奥的“古文”,我觉得文章造诣,现在已无办法,即使改削,也还是五十步百步之差,但我写此文的主意,还是着重在那几点见解处。几点见解,先生既已蒙大致赞同,我之目的已达。我所以分节研讨异文,也就是剪裁的意思。如果乱糟糟一条条随便地写去,一定又会象俞先生的《梦辨》被人批评为“Chactlc B00k”。而且若把其余部分删去只存“异文”,该文也就实在无甚价值,何以呢?研究脂本,原是要以异文朱批为材料,以窥探原书各方面本意真象为目的,若只举异文,仅仅几条随手的例子,便难交代,而是非要俟有通体的校记不可的。我此刻回想,该文虽然有欠洁净,但自觉废话尚无有,也不是故意敷演,拉长篇幅,所要说者则说之,枝蔓则力自避免,加以痛删,一则如先生所云“颇感觉不容易”,二则意见皆被牺牲,例如驳俞几处,又正是代表见解的主要部分,删去之后,我的意见如何被尊重呢?先生平心而论,俞跋见地,比我如何?俞跋文字,比我如何?他的表面篇幅虽小,但也并非简练精采,若再论文字,不但先生的严刻批评下,交代不下去,就是拿到作文班上,教员也不能“文不加点”。请先生恕我放肆,唐突先进,我只是秉公而论,我不因为俞先生是社会知名的名士与教授而势利地一眼看高一眼看低他,更不是传统的“文人相轻”的恶习,先生如知我发言为诚义中而形于外,也必不以我为狂诞而同意我。
  虽说胡、周两人往来的信件为私人信件,是否愿意公布、什么时间公布、以何


略谈
  一些著作家出书,常常有一种以上的版本,给他编印全集的时候,应该采用哪一种版本为底本呢?按说,恐怕以采用他生前最后修订过的版本为好,因为这反映出作者最后的见解,反映出他所达到的最高水平。不过也不可一概而论,也有人主张以初版为底本最好。我以为不可拘泥,各个作者及其著作的情况千差万别,还得考虑到环境和条件给予作者的限制,既有后出版本优于先出版本的,也有相反的情况,总之是择善而从;选定一个比较起来最好的版本作底本,以之为基础,再与其他版本进行校勘,写出详细校记,以明各版之异同,从中可以看出作者见解变迁的过程。这恐怕才是一个较好的编辑方法。
  现在以《胡适全集》为例,它在选用底本和各版互校方面,都是有缺点的。先看第一卷。这一卷的内容是《胡适文存》一集,版本很多,《全集》选用了哪一本呢?本卷“整理说明”说:
  收入的这套《胡适文存》以亚东图书馆的1928年版为底本,并参考亚东图
  书馆的1923年版和台北远东、远流版校勘整理而成。这就令人诧异了。为什么不用1930年出版的第十三版为底本呢?1930年1月28日胡适写的《十三版自序》中说,“这一版的校勘胜过以前的本子”。为什么不用这一本而要用这以前的1928年版为底本,我想,整理者假如看到了这个第十三版,看到了这篇自序,当然就会采用它作底本了。很可能是并没有看到它,以致连这篇自序也没有收入本版《全集》之中。可见是在没有收集到足够多的版本之时,就着手编印《全集》了。
  影印本的《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中,保存了不少他书信的手迹。按说这些信件按照手稿排印就是了。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信件并不以手稿为底本,而另据不负责任的印本录入,以致出现了一些错漏,假如采用手稿为底本,就可以避免此弊了。
  再说第四卷的校勘。这卷的内容是《胡适文存》四集。书前“整理说明”中有这样一段:
  1953年12月台北远东图书公司将其改名为《胡适文存》四集,与《胡适文存》《胡适文存》二集和《胡适文存》三集一起合印出版。合印前,胡适对其中一些文章作了一些修改,改动最大的是《{西游记)的第八十一难》,另外胡适还在一些文章中加了一些按语,这些按语有些是对自己以前一些观点的修正。
  这就是说,整理者是看到了台北远东版的,是看到了远东版上的按语,并且知道作者有些按语是对自己以前观点的修正。可是奇怪的是,这些修正,有的还是十分重要的修正,竟丝毫没有反映在经过整理的这一卷《全集》之中。读者从这一卷中看到的,只是作者修正之前的旧观点,根本不可能知道作者的观点已经有了改变。这样的整理,对于作者和读者,都不太负责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胡适文集》,其第五册包括《胡适文存》四集在内,却是据台北所出各种版本仔细校勘过的。现在且从其中摘出一点例。(所注数字,都是《全集》第四卷的页码。所称“远流本”指1986年台北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胡适作品集》。“手校本”指1968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影印出版的胡适手校的《神会和尚遗集》)
  属于改正旧版错误的。例如《说儒》中的:
  “道家”一个名词不见于先秦古书中,在《史记》的《陈平世家》,《封禅书》,
  《太史公自序》里,我们第一次见着“道家”一个名词。(73)“远流本”已将《封禅书》改正为《魏其武安侯列传》。
  又如《荷泽大师神会传》中有“弋阳在今江西弋阳”一句(299),“远流本”已将它改为“唐弋阳郡在今河南潢川县。”
  又如《{醒世姻缘传)考证》中有一处引语说:“母生于崇祯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申时。”(416)“远流本”此处有按语:“适按:崇祯那有十八年?”
  补充旧版所说的,就更多了。《说儒》:
  据《檀弓》,司徒敬子是卫国大夫。孔子在卫国,还为人相丧礼,我们可以推
  想他在鲁国也常有为人家相丧礼的事。(31)“远流本”此处有按语:“适按,伪书《家语》也采孔子相司徒敬子之丧的故事。”
  同一篇里“……我们真不能不感觉到‘君子儒’与‘小人儒’的区别是很微细的了!”(38)紧接在这下面,“远流本”增补了这样一小段:
   《先进篇》“赤尔何如”一段,赤所谓“端章甫,愿为小相焉”,也是“相礼”之一例。《乡党篇》有“君君使摈”一章,也是“相礼”之一例。适之——(1953.10.7)同一篇里:
  ……鲁国的统治阶级那时已注意到孔子的声望,并且注意到他的家世;说
  他是“圣人之后”,并且说他是“圣人之后”的“达者”。(44)“远流版”此处有按语:
  适按,《论语》十二,“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此可以解释“达者”“达人”的普通意象。同一篇里说到:
  所以我们读孔门的礼书,总觉得这一班知礼的圣贤很像基督教《福音书》里耶稣所攻击的犹太“文士”(Seribes)和“法利赛人”(Phari sees)。(87)“远流本”此处补有:
  天主教新译的《福音》皆译作“经师”和“法利赛人”。“经师”之名远胜于“文士”。适之。
  在《校勘学方法论》一文中,“十三世纪之初,周必大校刻《文苑英华》一千卷。,’(153)一句之后,“远流本”有按语:“适按,周必大死在1204。”
  同一篇里:
  王念孙《读淮南内篇》的第二十二卷,是他的自序,“推其致误之由”,列举普
  通误例四十四条……(159)在“远流本”里,增补了些文字,成为这样:
  王念孙《读淮南内篇》的第二十二卷,是他的自序'作于嘉庆二十年乙亥
  (1815)),“推其致误之由,则传写讹脱者半,凭意妄改者亦半也。”列举普通误例
  四十四条,……
  《陶弘景的(真诰)考》一文中说:“顾玄平即是顾欢,……是一个有大名的道士”(168)。“远流本”在“是一个有大名的道士”句前有按语:“适按:永明元年,世祖征顾欢为太学博士,不就。485为永明三年,或稍早。他死在永明前期,则无可疑。他墓上木连理,地方官图表上,世祖尚存。”
  同一篇中,“陶弘景与顾欢先后同时”(173)一句之后,“远流本”有按语:“适按,顾欢死在齐世祖(武帝)永明中,约在485,即永明三年。”
  《楞伽宗考》一文中有一段《续僧传》的引文,其中说:“行人者,四行,万行同摄’,(217)。“远流本”此处有按语:“适按,‘四行’皆是头陀行。此一点,我当初还不曾了解。”在这一大段引文之末,有“……为除妄想,修行六度,而无所行,是为称法行。”(218)“远流本”此处有批语:
  《师资记》说不误。“六度”之中,禅定一度包括“头陀”行。道世在六六八作
  《法苑珠林》,其述禅定,特别详述头陀行。可见在七世纪时,“禅”的定义实包头陀,似是楞伽宗造成的风气?适之——1952.7.31
  同一篇里:
  ……在达摩的晚年,达摩已很老了,慧可只有四十岁,所以上文说“年虽在


探索经济法的秘密
■ 乔新生
  法律使我们恐惧,还是法律让我们免于恐惧,这是一个问题。
  按照古希腊伊壁鸠鲁的观点,正义不过是某种约定。为了免于恐惧,人们达成一种普遍的协议,正义便油然而生。如果没有人们的普遍约定,就没有正义。随着人们约定的变化,正义的内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这样的正义观虽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但却启发后人走上了制宪的道路。在社会契约论的直接引导下,近代欧洲各国出现了宪法。宪法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共同契约,不仅规定了国体,而且规定了国家的政体。在政治体制中,不同阶层的人们根据宪法所确定的地位,按照既定的决策程序,制定具体的规则,实现国家的运转。
  经济法就是具体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没有看到一个国家不同阶层的人们在宪法中所处的历史地位,没有研究宪法中所确定的决策机制,那么,对经济法的研究必然会缺乏深度。
  在我国,关于经济法的学说有上百种,但是这些学说大多没有深入到国家的宪法层次,因而往往是人云亦云,或者自说白话。经济法是宪法中关于经济的具体化表述。如果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那么,经济法就是宪法的承包商,它旨在解决宪法中关于经济权力的分配,以及经济权利的行使问题。
  在我国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是当地的权力机关。各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样一种宪法体制安排决定了各个地方人大具有充分的权力。一旦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权力,选举并且监督地方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那么,中央与地方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权力上的断层。然而事实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冲突总是能够得到解决,之所以如此,就是在宪法序言中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中央和地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权力冲突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就会发生作用,通过党内的组织部门任免干部,化解中央与地方可能出现的或者已经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这样的组织架构在世界各国的宪政史上独一无二。考察中国的经济法,必须首先了解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从根本上来说,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末期,中央企业多次下放地方管理,中央政府的实际财政权力已经所剩无几。正因为如此,在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大干快上,而中央政府财政却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领导人的谈判能力和组织能力发挥了作用,通过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调换,特别是通过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逐渐掌握了支配大多数财政的权力。然而,这种在行政体制内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逐渐形成,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生产力,千方百计地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对于那些有利于中央增加税收的措施,地方政府缺乏实施的积极性;可是对那些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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