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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心论+宗喀巴大师造论-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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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见。说为一切白法清净之根本也。
  子二、观业果增长广大。由少善业,感大乐果,由少不善,感大
苦果,由于内体因果之力,有强有弱,诸外因果(异时异地变易异类
及诸缘生众事)发起作用差别不同。(应多读阿含众经及法句集经、
贤愚因缘经等发生此类定解。)
  复次,如海龙王问经等所明,关天尸罗、轨则、净命、正见等。
依止律仪观察亏损律仪之事、及守护律仪之事、而受持律仪。于持犯
因果,更当加意明白。微小罪失速作补治,微小戒行,慎勿放舍。涓
滴之水,成为大江大海,现时不觉,展转随流增上,后时能成广大莫
测之渊。如今治河,先从水土保持,是为裙带根本,智者善知。
  子三、、未造业不得者,如是善非善业,不造正因,决不感受苦
乐果报。若求佛道,不集无数善业资粮,从何得感无上妙果。若在世
间不造无数恶业,云何得堕苦报恶果。
  子四、已造业决不失坏。已造善不善业,定能出生爱非爱果,毗
奈耶经(有部戒经)云:“假使百千劫,诸业无忘失,若因缘会遇,
有情各自受。”别馀大小诸经论中所说极多,集生定解为要。
  如是因果之理,出生圣凡之道。善能了解生信,必得转凡入圣。
若不细微刻心行事,虽精于道理而违背因果修行,终无成就,应善思
之。
  以上总思维业果四科竟
  癸二、分别思维业果。分二
  子一、显示十业道而为上首。
  子二、决择业果之义相。
  子一、显示十业道而为上首者。如上了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
业能增长广大,未作不得,已作不失,应观。
  世尊摄其诸不善法,罪恶根本,而说十恶黑业之道。摄其诸种善
法,极大义利,而说十善白业之道。
  若善了知十黑业道及彼苦果已,于其烦恼等起相续,亦当毅力防
护,使其三门全无染污杂秽。乃至近习十种白业善道,即是成办一切
三乘,及其成就士夫二利种种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龙王问经云(文广摘录)“佛言龙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
天、得学无学诸沙门果,独觉菩提,及诸菩萨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
依止处。”又如地藏十轮经云(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护一善
业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无上正等菩提,此数取趣至极诡诈,
说大妄语,欺罔诸佛贤圣,及诸世间。或说断灭(无因无果),愚味
命终,颠倒堕落。颠倒堕落者,即说恶趣之异名也。”若十地经及入
中论等,皆赞十善戒等为成佛决定胜上之因也。
  子二、决择业果之义相。内中分三:
  丑一、显示黑业果。
  丑二、思维白业果。
  丑三、显示馀业差别。
  丑一、显示黑业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
  寅二、轻重差别。
  寅三、此等十恶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者。
  一者、杀生。摄事分中说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
五究竟。此中以中间三相为意乐,更加加行,合为四相,容易了解,
意趣无违。四相者:
  一、境事。谓于他有情,断彼相续。若自杀者,有加行无究竟罪。
此之分别又四:
  (一)、于彼有情,作有情想。(不错)
  (二)、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有误)
  (三)、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不错)
  (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有误)
  二、意乐。谓由烦恼等起相续决定无误,乃成本罪。若于发心决
定,转起事念加行之时,无分是谁来者皆杀,是则不须考查有无错误,
悉成本罪。
  三、加行。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并同罪。加行体事者,
如用器杖、毒药、明咒等行为所作事类。
  四、究竟。谓由加行因缘,断彼生命相续,或馀时死。
  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馀生故。》
  二者、不与取。
  一、境事。谓谁一种他所摄物。
  二、意乐。由烦恼意,等起相续决定心。(欲取)
  三、加行。若自作,若教他。体事者,力劫、暗盗、债寄谋味、
矫诈欺骗、蛊惑,如是等不与而取,或为自事。或为他事,凡令他方
损耗,皆不与取罪。
  四、究竟。他所摄物,发起盗心行为,物离本处(若不动物),
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分四。
  (一)、不应行。一切妇女及男、非男非女。(马鸣菩萨颂云:
他摄具法幢,种护至法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二)、非支。口、秽道、童男女前后孔户、自手。
  (三)、非处。尊重处、集会处、塔寺、一切境有妨忌处等等。
  (四)、非时、降胎满孕、饴乳、受斋、疾病、忧苦、昼日、严
冬、苦热,此虽自妻,亦属邪行。
  (此依在家立说,若出家者当依出家律仪广学。)
  二、意乐。由彼彼境发生三毒烦恼随一相续,生起行为心。于境
若错不错,皆欲邪行罪。
  三、加行。自作教他,悉并同罪。
  四、究竟。两两交会。
  四者、妄语。
  一、境事。由见、闻、觉知,能解了境,他能领取之事义。
  二、意乐。有于境见而变想不见,有于境未见而变想为见。皆由
烦恼等起相续,或复藏、或随想,无见闻觉知之根据而兴言论心。
  三、加行。或言说。或许,现象作记号等。此复所求,为自利、
为他利,同犯  四、究竟。自说、他说,默许现象,他方领解,成
根本罪。
  五者、离间语。
  一、境事。于诸有情令其或合不合。
  二、意乐。由烦恼等想,相续发起。彼和顺有情,乐乖离欲。不
合有情,乐不合欲。
  三、加行。随以实不实语,随说正语,若美不美,随自意乐,为
自为他,而有所说。
  四、究竟。闻者了解所说离破之语。
  六者、粗恶语。
  一、境事。令彼有情能引恚恼。
  二、意乐。由烦恼等想相续发起,粗粗恶言之欲。
  三、加行。,谓以若实非实、粗粗恶言,或依身过,或依业过,
或依现行种种过失,说非爱语。(除令除不善之教诫)
  四、究竟。谓粗语等呵骂,彼境解意。
  七者、绮语。
  一、境事。谓能引发无义无利之说。
  二、意乐。由三毒起痴分偏多。发起彼彼想像乐欲,相续而起言
论,若实不实,作乐说相,或无属乱语,此则前人若解不解,并皆成
罪。
  三、加行。谓发勤勇宣说绮语。
  四、究竟。谓才宣说,即成本罪。此中复有七相分别:
  (一)、宣说斗争竟讼。
  (二)、宣说外论、外道密咒,以爱乐心受持唱颂。
  (三)、以苦逼语说,及作伤叹形像。
  (四)、作戏笑游乐受欲等语。
  (五)、宣说王臣论、国论、贼论等。
  (六)、宣说醉语、颠狂语。
  (七)、宣说邪命语、无系属语、无法相、非义相应、前后无联
属语,歌笑、杂染、舞伎等论。
  八者、贪欲。
  一、境事。属他财物。
  二、意乐。由三毒随一,于彼事彼想,发起相续,欲令属我。
  三、加行。于所乐欲,发起思想,趣行方便。
  四、究竟。谓于彼事,决定时处,思念财物等愿成我有。此贪心
圆满,复有五相:
  (一)、有耽著心,特殊嗜好。
  (二)、有贪婪心,我所执藏。
  (三)、有饕餮心,爱味受享无尽。
  (四)、有谋略心,种计较设施。
  (五)、有复蔽心,不觉羞耻、过患。
  瑜伽论中于十不善能作业之加行,显说如何完全圆满贪欲心加行
增加之相者,谓一时作念,云何当能令彼家主,成我仆使,如我所欲。
于其妻子等及饮食等,诸身资具,亦如是思。云何能令诸国王大臣及
诸商主四众弟子等供事于我,得衣食等。又作是念,起如是欲,云何
令我当生天上,天妙五欲以为游戏、当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愿生他
化自在。又于父母妻子仆役等同梵行者,所有资具发欲得心,亦是贪
欲。
  九者、嗔恚。
  一、境事,于彼有情,作能引生恚恼之体。
  二、乐欲。由彼烦恼等起乐打杀欲心,云何令彼遭杀缚等。若有
他缘。或自任运耗失财产。
  三、加行、即如乐欲思想,发起种种行为之事体。
  四、谓欲打杀等期心决定。此亦五种分别,全则圆满,不全非圆。
  (一)、有嗔恶心。
  (二)、不堪忍耐。
  (三)、执持怨恨。
  (四)、造作谋害。
  (五)、有复蔽心。不知过患。及出离念。
  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损害,乃至愿他现法丧失,善业退坏,及愿彼
后法往趣恶道等。
  十者、邪见。
  一、境事。谓实有事体。
  二、乐欲。谓于所谤事体,以我见等,作谛实想。发起三毒随一
相续,乐作诽谤之欲。
  三、加行。即以如前所思,策发言行。此复分四,谓:谤因、果、
作用、实事  (一)、谤因者。谓无妙行恶行。
  (二)、谤果者。谓无彼二异熟。
  (三)、谤作用。谓无殖种(无父母作用),无持种,(无思义
往来,前后受生持种作用。)又无化生有情(中阴等类)。
  (四)、谤实事。谓无阿罗汉等。(究竟断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谓诽谤决定。此亦五相具足,缺则非圆。
  (一)、愚味心,不了事实故。(二)、暴酷心。乐作恶故。(三)、
超流行心(非凡心)。于法不知正理观察故。(四)、有失坏心,谤
无布施、爱养、祠祀、妙行等故。(五)、有复蔽心。不觉羞耻、不
知过患、不知出离等故。
  此之邪见,复有馀说。然唯说此名邪见者,由此能断一切善根,
随顺诸恶行故,随自意行,极为非理,是一切邪见中之极重故。
  结论者。
  十恶体性作用分别杀生、粗语、嗔心,由三毒起,唯嗔究竟。
  不与取、欲邪行、贪心,由三毒起,唯贪究竟。
  妄语、离间语、绮语(发起即成究竟),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邪见,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分别身口意业及道思维是业而非业道。(道者行处也)
  贪、嗔、痴,三种思想有业用,而无实行之事处体故。
  身语七支,是业,亦是业道。
  丑一、显示黑业果。分三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如上说竟)
  寅二、轻重差别。分二(以下正说)
  寅三、此等十恶所感之果。
  寅二、轻重差别。分二
  卯一、正明十业道轻重。
  卯二、兼略显示具力业门。
  卯一、正明十业道轻重。今者显示此黑业道,同为一事,而有轻
重之分,例如杀生等是一,轻重不同分别五种重相应知。
  一、由意乐故重者。谓由猛利三毒故。
  二、由加行故重者。已杀正杀,欢喜踊跃,自作劝他,称扬赞叹,
及见杀心喜庆幸,积蓄怨恨,无间所作,殷重所作。或一时中顿杀多
命。或令先受猛利痛苦而行杀害。或令怖畏作不应作而后杀害。或于
孤苦哀泣等而行杀害。
  三、由无治故重者。不能一日极少时分受持一戒、受持一斋、惠
施修福、礼敬三尊重等业令得发起增上惭愧之悔心,及能觉知离欲善
法、现观等事。
  四、由邪执故重者,谓由邪祠祀等,执为正法正理而行杀害。又
执畜等世主所化,为资缘故,虽杀无罪。又依邪见自顾而起杀害等。
  五、由境事之体故重者。如杀大身傍生、人、人相、父母、兄弟、
尊长、仰信、有学、菩萨、罗汉、独觉,及于如来(虽不能杀害)而
以恶心出佛身血等。
  与上五种相违,成轻非重。杀生如是,其余九种,除其第五境事。
馀四皆同。  不与取。依境事之体不同者,谓若劫盗众多上妙财物
及具信委托等,劫盗孤贫、出家、法众,聚落行劫,若劫有学、罗汉、
独觉、僧伽。佛塔,所有之财物等,是体事特重。
  欲邪行。依境事之体特重者,若母亲、他之妻女、委信、出家等
众。非支行,谓于面门。非时者,受斋、胎圆、重病等。非处者,近
塔、僧伽寺宇。
  妄语。依境事之体特重者,由杀害、取财、邪淫,而作妄语。对
于父母、贤善、知友等而作妄语。破僧妄语是一切语中尤极最重。
  离间语。依境事之体特重者。破彼长时亲爱,及善友知识,父母、
男女,若破僧,若能引发三重业等。
  粗恶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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