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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6年第12期-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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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宣示的“宪法精神”而处于竞选的劣势地位。对于这种后果,北方政治集团极力反对是可想而知的。最高法院关于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判决,最终使得战争成为解决南北分歧的唯一方式。 
  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国会一口气颁布了被称之为美国历史上“二次制宪”的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制的第13宪法修正案和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平等法律保护的第14宪法修正案,以及随后颁布的旨在保护黑人选举权的第15宪法修正案。而对美国宪政的制度化进程来说,这还极具另一里程碑式的意义,即使得美国的联邦和各州分享主权的二元联邦主义加速走向消亡。 
  W.威尔逊认为“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我们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而这种关系正是不断演化的美国联邦制所要调整和规制的。美国联邦制度大体经历了(二元)联邦制的确立、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以及新联邦主义四大阶段。除了联邦体制框架的确立是由1787年制宪完成的以外,在其后的政治实践和制度演进过程中,都有最高法院的身影出现。 
  根据美国当初的立国精神,联邦与各州之间各自享有其相应的主权,并分权而治之。联邦成立后所面临的宪政难题之一,就是主权二元论中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孰高孰低、孰重孰轻之争。这种争论成为1819年马卡罗诉马里兰州案的关键所在。联邦主义的铁杆支持者——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7:0做出终审裁判。这份影响美国联邦制度演化进程的判决,宣称虽然各州当然地拥有主权,但“宪法一旦被接受后,就约束了州的主权……联邦政府虽在其权力方面受到限制,但就其行动范围之内而言却是至高无上的。”(MeCulloeh v.Mary—land)这种原则的确立,一经与宪法第1条第8款的“必要和适当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授予的相应权力而制定必要和正当的所有法律之权力——相结合,就毫无疑问地为联邦政府“依据宪法”而限制各州州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马歇尔的判决挽救了美国新生的联邦制。大法官斯托里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假设马里兰州的看法获得支持,即各州拥有不受联邦限制的主权,那么“宪法(所建立的联邦)就将转变为原来的邦联”。随后在1824年基邦斯诉奥格登案中,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了国会与各州有关商务管理的权限,再次明确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专属于联邦的国会,并指出即使国会没有行使这一权力,各州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而篡夺这项权力。就这样,在继1803年马伯里案为最高法院成功“篡取”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之后,马歇尔又在1824年为联邦夺得了州际贸易条款这一“广泛权力的源泉”,为以后国会出台反垄断法、童工法和劳工法等法律奠定了宪法的原则性基础。这两个著名案件的审判,客观上巩固了新生的联邦体制,既捍卫了美国革命的阶段性成果,也标志着二元联邦主义在其形成之初就已经埋人了最高法院播下的毁灭性种子。1857年的斯科特案引发美国内战,有力推动“二次制宪”。第14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州权,扩大联邦在民权保护上权力;同时,为防止南方骚乱和反叛,联邦加强了对南方诸州的军事控制和政治重组。于是,二元联邦主义走向衰落。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危机时期,“新政”改革导致的联邦权力集中最终为二元联邦主义时期的终结划上了句号。 
  美国社会学家莱福特·爱德华兹和乔治·S·佩蒂认为,革命与其说是一种政治现象,倒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现象。事实上,革命既是一种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不同力量的抵牾与斗争的结果,更是一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交锋与对抗的产物。最高法院内部的司法哲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争论,也不断地推动着美国革命的继续发展。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案就体现了最高法院内部司法哲学观念的对立。“伟大的异议者”霍姆斯法官在该案中,针对多数采取保守立场的大法官所支持的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及其背后的经济放任主义,旗帜鲜明地指出:“第14宪法修正案并非是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之翻版”,宪法解释不能受制于某种特殊的经济理论。契约自由权利只是从这种特殊经济理论中推导而来的,不能视其为宪法权利,毕竟宪法并非旨在体现某种特别的经济理论、家长制、或是自由放任主义。霍姆斯的这种观点,在1937年的西海岸旅馆诉帕瑞什案中得到继承和发扬。首席大法官休斯即认为,宪法并未承认绝对和不可控制的自由。宪法之下的自由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在随后的全国劳工关系部诉琼斯和劳林钢铁公司案中,针对赋予劳工组织、参加工会权利的《全国劳工关系法》的合宪性问题,最高法院再次通过裁定而宣布其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终结了其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克罗纳时代,预示着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态度的转变和司法权的正式支持,而且在客观上促进了三十年代美国的工人运动。在最高法院政治立场转变的背景下,二元联邦主义寿终正寝,而合作联邦主义新时代孕育而生。美国宪政体制因此得以演进,革命因此继续向前发展。 
  美国现代宪政模式基本上得以建构完整,是在沃伦法院时期完成的。1954年沃伦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件的判决,完全推翻1896年普利希诉弗格森案件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歧视性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从正当程序条款所推导而来的平等权利及其理念的彰显。布朗案的审判结果,意味着美国南方推行种族歧视的《杰姆·克劳法》在宪法性法律依据上的缺失。布朗案的判决所宣示的“剥夺黑人的宪法权利,法律与秩序将不复存在”的观念,无疑是南方各州普遍反对的。南方各州对布朗案判决的抵制,引发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民权运动,成功促使国会在六十年代中后期分别通过三个被誉为“二次解放黑奴宣言”的民权法案,使得平等理念在最高法院的支撑下彰显于世。美国现代宪政模式的建立应当部分地归功于最高法院,以及其所特有的司法权——某种意义上是宪法修正权而非宪法解释权——的运作。就是这种权力使得最高法院作为“还在继续进行的制宪会议”而一直活跃于美国政治的历史进程当中。有理由预见,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美国革命还将继续进行。 
重读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
张 杨 
  “一个全新的社会,要有一门新的政治科学”,托克维尔用这句话为《论美国的民主》破题。诚然,平等的权利观念和民主已经在新旧大陆变为现实,而且浩浩荡荡,势不可挡。但是,这门新科学,或者托克维尔考察美国的目的,仅仅就是告诉法国人民这不可逆转的趋势吗?这思想和趋势不就是来自于法国吗,而且在法国大革命中不早就展现其力量了吗?显然,托克维尔另有深意:他的第一部不朽著作透露的乃是自由如何在民主社会中可能。 
  十几年过去后,作为贵族的后代和政治上失败的国会议员和外交部长,同时又作为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的托克维尔,在反思法国几十年专制与革命不断循环而不得自由的时候,他选择的是回望1789年法国大革命;其思考的结果,就是150年前出版的《旧制度与大革命》。 
   
  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 
   
  托克维尔真正洞察了现代政治的本质,那就是自由权利的平等(此平等是指一种和贵族特权相对的平等权利观念,而非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的经济平等观念),以及民主作为唯一可能的统治合法性来源。这是不可避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不仅仅在法国,而是在整个欧洲。“今天,举世的人都被一种无名的力量所驱使,人们可能控制或减缓它,但不能战胜它,它时而轻轻地,时而猛烈地推动人们去摧毁贵族制度”,“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民主岂能止步不前”。 
  所以,在评价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托克维尔并不同意伯克的保守观点。伯克对法国人说:“你们何不因循你们古老的传统?你们何不恢复你们古老的特权?倘若你们无法恢复你们祖先体制的隐失的面貌,那么你们何不将目光移向我们英国?”相反,托克维尔指出,伯克没有看清楚现代政治的本质,“问题的要害正在”“革命恰恰是要废除欧洲共同的旧法律”;但另一方面,托克维尔和他的前辈伯克是心灵相通的,伯克说的是“何不恢复古老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国是“隐失的面貌”,这才是关键之处,也是托克维尔欲求而不可得的东西:肇始于路易十四的君主专制和行政集权已经让法国的贵族制度失去了美德和品格,贵族变成了食利阶层,无法成为政治上的领导者;而平等观念的展开也使得贵族制度在普通国民心目中丧失了信誉。也就是说,法国已经没有英国那样可以保守的政治能力和资源,甚至也无法重新恢复,再去一步一步地演化为现代民主制度;相反,法国的旧制度(托克维尔用这个词特指路易十四以来的种种专制集权制度而非过往的贵族制度)为大革命做好了铺垫。这才是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主题。 
  所以,正是因为后者,托克维尔丝毫没有贬低英国贵族制度转向民主的优越性,他甚至羡慕,倘使法国有这种可能性甚至有一点机会,托克维尔都不会反对法国也选择这条道路。诚然,平等与民主是现代政治的本性,却并不代表他认为这是最高的价值,也不是说就要任着这天性任意恣肆;相反,托克维尔视自由为最重要的价值,而他关注的是如何去驯化可能危及自由的民主和民主化过程。在托克维尔看来,平等是现代政治的天性,而自由则是现代政治的艺术。天性固然不可遏制,但艺术方显政治精髓。 
  所以,托克维尔不是保守主义的伯克,他不为贵族制度的消逝而挽歌,也并不指望法国能够重建贵族制度以获取自由;但是,托克维尔同样不认可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理论。托克维尔关注的是:在一个不可避免的走向平等和民主的时代中,如何保存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如何在民主政治以及民主化过程中可能?民主政治又需要何种制度保障,而民主化需要哪些方面准备?前者是托克维尔考察美国民主的根本所在,后者是托克维尔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根本。这就是现代政治的核心论题,也是他为“全新的社会”建设的政治科学。 
   
  通往现代政治的三条道路 
   
  平等和民主是现代政治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在托克维尔的时代,存在的是三种(而不是两种版本)的通往民主政治——或者用今天的时髦术语,“民主化”的可能性。托克维尔正是站在这种比较的角度来反思法国大革命这条道路的。 
  对于托克维尔而言,要考察的不仅仅是英国贵族制度迈向民主制度,和美国在无专制君主的条件下建立起民主这两条道路及其区别,还有法国这样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民主化历程。论者如果仅仅将问题对立为所谓的美国平民的自由和英国贵族的自由,就恰好忘记了托克维尔还严肃地讨论过专制者一人的自由和公务员贵族的自由! 
  事实上,英、法、美三国的历史实践,昭示了迈向民主制度的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来自英国,特点是重视自由胜于重视平等。由于保存有较为完好的贵族制度,“自十七世纪以来,封建制度已基本废除,各个阶级互相渗透,贵族阶级已经消失,贵族政治已经开放,财富成为一种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人人平等,出版自由,辩论公开。”所以在英国,通往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是这些新事物一点一滴巧妙地渗入这古老的躯体,使之复苏和免于瓦解,并在保持古老形式的同时,灌输新鲜活力。十七世纪的英国已经完全是一个现代国家。”托克维尔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英国并不是旧社会,而完全是一个现代国家,如果有人认为把革命后的法国和美国作为二元对立不甚恰当的话,那么把英国和美国作为二元对立就更是曲解了托克维尔的意思:英国显然代表了“通往现代政治”的一种可能性,无视英国以及它的杰出思想家伯克等对于现代宪政制度、代议制民主和政党制度等的贡献,是一种虚妄。对于英国而言,扩大享受自由权利的范围,是在一点一点地完成,是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 
  第二种方案来自法国,特点是重视平等胜于重视自由。法国有和英国一样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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