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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大纲-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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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论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当时反对处。
如司马光论保甲:“籍乡村民二丁取一,是农民半为兵。又无问四时,五日一教,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又按:王安石尝言,终始言新法便者惟曾布。保甲之事,适布判司农寺,条画多出其建请。然绍圣时,章惇、蔡卞皆乞复行保甲,而布独不欲。盖知其事繁扰,不欲轻举。
又荆公废弓箭社行保甲,正犹废常平行青苗,仲淹十事之七已不能行,则安石保甲法自不能得时人之同意。【韩琦主乡兵,司马光亦反对之。】至如市易法等,更不易得人同情。【当时曾布即不谓然。荆公则谓:“行市易劳费精神,正以不负所学为天下立法故。”】

尤其是安石对财政的意见,似乎偏重开源;而当时一辈意见,则注重先为节流。
如青苗官放钱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则为一面抑富民之兼并,而一面可增国家之收入。在一辈反对者,则谓朝廷与民争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借助役钱增岁收。论者则谓其聚敛,于庸外又征庸。

 

 


 


而安石之开源政策,有些处又迹近为政府敛财。
刘挚上疏,谓:“陛下有劝农之意,今变而为烦扰。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为聚敛。”又陈次升谠论集谓:“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体德意,务求役钱增羡,元祐大臣,得以为辞。”
又按:熙宁青苗取息二分,提举使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既取二分宽剩,复征头子钱,民间输钱日多,遂至宽剩积压。至绍圣复行新法,则青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额,不加抑配,助役宽剩钱亦不得过一分,而蠲(捐)减先于下五等人户。聚敛之意反不如熙、丰之甚。此亦可见荆公之刚愎,当时未能斟酌尽善,并为群小所误矣。【熙宁七年七月,吕惠卿以免役出钱未均,五等丁产簿多隐漏不实,由官定立物价,使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随价自占,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称“手实法”,则较之汉武算缗更为烦琐扰民矣。】
故陈傅良谓:“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爱惜民力为本。熙宁以来,用事者始取太祖约束一切纷更。诸路上供岁额,增于祥符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增之十数倍。以理财之名而务聚敛之实,其端实自荆公启之也。”

而且宋朝那时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许多冗官闲禄。
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王安石用事,先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为修订财政法令之新机关。
司马光谓:“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可黜,不可使两府侵其事。”又为推行新法,诸路增置提举官凡四十余人。司马光非之曰:“设官则以冗增冗,立法则以苛益苛。”又曰:“天下之事当委之转运使、知州知县,不当别遣使扰乱其间。”又曰:“自置将以来,每将下又各有部队将、训练官等一、二十人,而诸州又自有总管、钤(qián)辖、都监、监押,设官重复,虚破廪禄。”
神宗亦谓增置官司费财,而安石则谓增置官司所以省费。又增吏禄岁至缗钱百一十万有奇,主新法者皆谓吏禄厚则人自重,不敢冒法。然良吏寡,赇(qiú)取如故。曾巩于元丰时中书议经费,谓:“臣待罪三班,国初承旧,以供奉官、左右班殿直为三班。初吏员止于三百,或不及之。天禧间乃总四千二百有余。至于今乃总—万一千六百九十。宗室又八百七十。景德员数已十倍于初,今殆三倍于景德。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考之,熙宁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岁或过二百人,或不及之;则是岁岁有增,未见其止也。
臣之所知者三班,吏部东西审官,【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掌铨文臣。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掌铨武臣。】与天下他费,尚必有近于此者,惟陛下试加考察。”曾巩与王安石为文学挚友,而政治意见不同。神宗谓:“曾巩以节用为理财之要,世之言理财者未有及此。”可见安石新政诸人,少有以此等言进者。
苏辙元祐会计录序谓:“以宗室言,皇佑节度使三,今则九。【三倍。】皇佑两使留后一,今则八。【八倍。】观察使一,今十五。【十五倍。】防御使四,今四十二。【十倍。】以百官言,景德大夫【时为诸曹郎中。】三十九,今二百三十。【七陪。】景德朝奉郎以上【时为员外郎。】一百六十五,今六百九十五。【五倍。】承议郎【时为博士。】一百二十七,今三百六十九。【三倍。】奉议郎【时为三丞。】一百四十八,今四百三十一。【三倍。】官冗之势,有增无已。”
若依范仲淹所谕,岂得至是。南宋宝佑四年朱熠言:“境土蹙而赋税日繁,官吏增而调度日广。景德、庆历时以三百二十余郡之财赋,供一万余员之俸禄;今以一百余郡之事力,而赡二万四千余员之冗官。”盖宋之不振,始终病于官冗也。
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七谓:“祖宗时中都吏禄兵廪之费,全岁不过百五十万缗。元丰间,月支三十六万。宣和崇侈无度,月支百二十万。渡江之初,月支亦不过八十万。淳熙末,朝廷无事,乃月支百二十万,拟于宣和。非泛所支,及金银绵绢不与焉。”官冗则费不节,此又自然必至之势也。

 

 





冗官不革,政治绝无可以推行之理。
群书考索续编:“嘉祐推恩裁数十人,治平三百人,熙宁之六年,乃至四、五百人,日暮途远,求田问舍之不暇,何暇谋国家事哉!”元丰三年行新官制,仍无救于官冗。元祐三年翟思奏:“昔以—官治之者,今析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为六、七。官愈多,吏愈众,禄愈广,事愈繁。
朝廷文移下尚书省,又付吏部,又下寺监,又下所领库务。自下达上亦然。”又云:“有吏部,又有太常寺。有膳部,又有光禄勋。户部之有司农,主客之有鸿胪,驾部之有太仆,库部之有卫尉,工部之有将作军器,水部之有都水监,皆重叠置官,例可减省。”按:元丰改制,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已嫌臃肿膨大,宋在冗官极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彻底。汉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长过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

亦有明明可省的费,而安石不主节省。
熙宁元年【时安石尚未相。】十一月郊,执政以河朔旱伤,国用不足,乞勿赐金帛。司马光谓:“救灾节用,当自贵近始。”主听之。安石谓:“大臣不能当辞职,不当辞禄。国用不足,只缘无善理财之人。善理财则不加赋而国用足。”光曰:“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设法夺民,害甚于加赋。”
今按:南郊赐赉,本属陋规。大臣辞赏,其意甚是,与辞禄不同。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量亦不能急激增进。依宋室当时实况,颇多可撙(zǔn)节处。安石只谓“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患,患在治财无其道”,【上仁宗皇帝万言书中语。】不知治财之道。亦有一部分必从撙节入手。否则徒求开源,而浪费日增,如与影竞走,终无及理。

若说再在百姓身上设法括取,则那时的百姓,实有不堪再括之苦。
宋初岁入,已两倍于唐,至熙宁时当不啻二、三十倍。韩琦论青苗,谓:“今天下田税已重,又随亩有农具、牛皮、盐钱、面钱、鞋钱之类,凡十余名件,谓之杂钱。每遇夏秋起纳,官中更将绸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又每岁将官盐散与人户,谓之蚕盐,令民折纳绢帛。更有预买,转运司和买两色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更引周礼,谓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今按:宋代租额,已七倍于唐。【见林动政本书。又谓:“加夏税钱通计无虑十倍。”】今复于两税外增免役、助役钱,【役即庸也,两税中已兼租庸调。】反对者谓“上户则便,下户实难”,语非无理。又于额用已足外,复增取二分谓之“宽剩”,则下户、单丁、女户更困。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钱,农民何以堪?

而熙宁、元丰的财计,居然一时称富,则掊克聚敛,自然难免。
苏辙谓:“善为国者藏之民,其次藏之州郡。熙宁以来,言利之臣,不知本末,【欲求富国,而先困转运司。转运司既困,则上供不继。上供不继,而户部亦惫。】内帑别藏,虽积如丘山,而委为朽壤,无益于算。”毕仲游 与司马光书谓:“以诸路所积钱粟,一扫地官,经费可支二十年之用。”安焘亦谓:“熙宁、元丰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据此不仅中央多积,虽州县亦有盈,惟民力为难继耳。】陈次仲谠论集上徽宗论中都费用状亦谓:“臣闻元丰库昔年所积财帛甚多,近岁开边,支遣殆尽。”

安石推行新政的又一缺点,在于只知认定一个目标,而没有注意到实际政治上连带的几许重要事件。
程颢本赞成新法,其后亦转入反封派方面。尝谓:“众心暌乖,则有言不信。万邦协和,则所为必成。举一偏而尽沮公议,因小事而先失众心,权其轻重,未见其可。”

而且还带有急刻的心理。
范纯仁告神宗:“道远者理当驯致,事大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积弊不可顿革。傥欲事功急就,必为憸(xiān)佞所乘。”程、范所言,实中安石新政之膏肓要病。曾巩亦曾致书安石细论之,惜乎安石不之悟也。


 

 




安石以神宗 熙宁二年为相,至熙宁六年,先后共五年,新法次第成立。
二年二月 王安石参知政事,立制置三司条例司。
四月 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庐秉、王汝翼、鲁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五月,翰林学士郑獬、知制诰钱公辅罢。六月,御史中丞吕诲罢。】
      七月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八月,侍御史刘琦、御史里行钱觊贬。知谏院范纯仁罢。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罢。】
      九月 行青苗法。【十月,宰臣富弼罢。】
      十一月   颁农田水利约束。
      闰月 置诸路提举官。
三年十二月 改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及募役法。【三月,贬知审官院孙觉。四月,贬御史中丞吕公著。罢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张戬,右正言李常。九月,宰臣曾公亮罢。十月,翰林学士范镇致仕。】
四年二月 更定科举法。【四月,出直使馆苏轼。七月,监察御吏里行刘挚罢。又贬御史中丞杨绘。】
      五年三月   行市易法。
      五月   行保甲养马法。
      八月   颁方田均税法。
      六年九月   收免行钱。【四月,枢密文彦博罢。】

此等新法,即谓用意全是,大体上非长时间慎密推行,不易见效。
如方田均税法,亦先有行者,而不胜其弊。欧阳修初亦主均田,【见文忠集卷百三。】嗣乃谓其不便。【祥长编一百九十二。】其他如保甲等法,更需推行有渐,又必有善体法意之良吏。

其利弊全看实际吏治的情况。
熙宁六年张商英上五事札子谓:“陛下即位五年,更张改造者数十百事。其中法最大、议论最多者有五:曰和戎,曰青苗,曰免役,曰保甲,曰市易。和戎之策已效,青苗之令已行。惟免役、保甲、市易三者,有大利害焉。得其人而缓图之,则为大利;不然则为大害。愿陛下与大臣安静休息,择人而行之。苟一事未已,一事复兴,终莫见其成矣。”张氏此言,可与上引范纯仁说同看。新法利弊,尽在此中也。
  
如青苗、市易等,无论立法用意如何,并不是必须激急推行,不可复缓。安石为力持此等新法之推进,至不惜牺牲许多不应放过的人事上之助力,实在是他的失策。【如欧阳修为竭力奖进王安石之前辈,司马光为安石同时好友,程颢为很有意襄助安石的人,均不能与安石始终共事,实为安石失败之最大原因。苏轼奏论新法,谓:“臣非敢历诋新政,苟为异论。如近日裁减皇族恩例,刊定任子条式,修营器械,阅习鼓旗,物议既允,臣安敢有辞?”时反对新法者大体皆君子,安石宽以图之,未必无和衷共济之路。】所以当时人说他性情执拗,不晓事。唐介言安石“好学泥古”,孙固言安石“狷狭少容”,皆中其病。又说他只能做翰林学士,不该做宰相。【此韩琦语。】
  

熙宁七年四月,权罢新法,安石去位。八年二月复相,九年十月又去。以后神宗依然照着安石所定新法推行。至元丰八年神宗卒,先后一共不过十七年。即使举朝一致,尽力推行,此等各项新制,均牵涉全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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