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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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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则,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数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通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作用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  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  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该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国库存款
2102其他财政存款
3104有价证券
4105在途款
5111暂付款
6112与下级往来
7121预拨经费
8122基建拨款
9131财政周转金放款
10132借出财政周转金
11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211暂存款
13212与上级往来
14222借入款
15223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301预算结余
17305基金预算结余
18307专用基金结余
19321预算周转金
20322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401一般预算收入
22405基金预算收入
23407专用基金收入
24411补助收入
25412上解收入
26414调入资金
27425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501一般预算支出
29505基金预算支出
30507专用基金支出
31511补助支出
32512上解支出
33514调出资金
34524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在 途 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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