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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解释公告-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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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
                            目录
4解释公告第1号: 一致性 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1997…07 
4解释公告第2号: 一致性 借款费用资本化 1997…07 
4解释公告第3号: 剔除与联营企业交易中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1997…07 
4解释公告第5号: 金融工具的分类 或有结算条款 1997…10 
4解释公告第6号: 修改现用软件的费用 1997…10 
4解释公告第7号: 引进欧元 1997…10 
4解释公告第8号: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 1998…01 
4解释公告第9号: 企业合并一划分为购买或股权联合 1998…01 
4解释公告第10号: 政府援助一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 1998…01 
4解释公告第11号: 外汇货币严重贬值引起的损失的资本化 1998…01 
4解释公告第12号: 合并 特殊目的实体 1998…06 
4解释公告第13号: 共同控制实体… 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 1998…06 
4解释公告第14号: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的补偿 1998…07 
4解释公告第15号: 经营租赁… 鼓励措施 1998…06 
v解释公告第16号: 股本—权益工具回购(库藏股) 1998…06 
4解释公告第17号: 权益:权益交易费用 1999…05 
4解释公告第18号: 一致性: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1999…05 
4解释公告第20号: 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1999…08 
4解释公告第21号: 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1999…08 
4解释公告第22号: 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1999…10 
4解释公告第23号: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检修费用 1999…10 
4解释公告第25号: 所得税: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 1999…08

解释公告 第1号
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段和第23段允许对日常可以互换的存货或不是为特定项目生产并单独存放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或后进先出法)。
    2.问题是,企业是否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二、结论
    3.企业应对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所有存货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对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例如,用于某产业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在另一个产业分部的同类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的地理位置(以及各自的纳税原则)的差异本身不足以说明应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优质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因此,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来计量。特定企业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组合。但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存货组合可以使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一旦选择了某种成本计算方法,就应一贯地运用,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6.对存货特征进行分析后,有些存货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而另一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是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进行计量。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2号
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7段和第11段允许企业在以下两种方法之间作出选择:
    (1)将所有借款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2)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为该资产成本一部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2.问题是,选择借款费用资本化政策的企业是否应对所有相关资产运用该项政策,或者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对特定相关资产运用借款运用资本化政策,而对另一些相关资产则不运用。
    二、结论
    3.如果企业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那么这种处理方法应一致地运用于可直接归属于企业所有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所有借款费用。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的所有条件时,企业应持续地将这种借款费用资本化,即使该资产的账面超过其可收回金额,也是如此。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9段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应予减记,以确认减值损失。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保持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要求,在满足所有特定条件时,借款费用资本化作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唯一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通过将这种处理方法的使用范围限定在相关资产,并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4段对其予以定义,一旦企业选择对这些资产采用这种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便不让企业有随意性。因此,企业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运用于某些相关资产而不运用于其他资产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解释公告 第3号
剔除与联营企业交易中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一、问题
    1.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6段提到《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的合并程序,但它并没有对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逆流”或“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的剔除,给予明确的指南。“逆流” 交易指诸如将资产从联营企业销往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而“顺流”交易则指诸如将资产从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销往联营企业。
    2.问题是,投资者应剔除多少由其(或其合并子公司)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二、结论
    3.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和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逆流”或“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应按投资者在该联营企业所占的权益份额予以剔除。
    4.在交易表明所转让的资产发生减值时,不应剔除未实现损失。
    三、结论依据
    5.《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6段指出,就子公司和联营企业而言,许多合并程序是类似的。对于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7段要求公司间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应全额剔除。但是,与子公司不同的是,联营企业不在投资者的控制下。
    6.《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2段允许合营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联合控制的企业中的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按比例剔除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间利润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就公司间未实现利润和损失的剔除问题,为联合控制下的企业所作规定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重大影响下的企业。此外,一致地运用权益法,就要求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间利润和损失,按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理。
    7.《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失,表明流动资产的可实现净值减少或长期资产的账面金额非暂时性下跌时,该未实现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5号
金融工具的分类或有结算条款
一、问题
    1.企业可能发生一种金融工具,有关该金融工具结算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结算或通过发生其自己的权益工具结算)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工具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本解释公告的附录提供了可能用于确定或有结算条款的未来事项的例子。
    2.这种金融工具的形式可能变化多样。依赖于未来事项或情况的结果,该金融工具可能要求以金额资产或权益工具结算,或者可能让发生方或持有方选择结算方式。例如,这种金融工具可能是以信用债券或一般债券的形式发生的,也可能是以优先股或一般股的形式发行的。此外,这种金融工具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特定的期限;并且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规定非强制性或强制性的定期利息或股利支付。这些金融工具可能有也可能具有某些其他特征,例如一项嵌入转换特权、一项看涨或看跌期权或者强制性的购买要求。将以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结算的金额可能是固定的,或可以参照一项指数确定。
    3.这种金融工具包括:
    (1)结算条款依赖于发行方未来收入的股票。如果企业在某一年未达到特定收入目标(例如,收入超过2亿法国法郎),那么该企业必须以债券换取股票。
    (2)在市价或指数超过特定标准时要求发行方以股票结算的债券。
    4.问题是,这样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在发行方的财务报表上,是应归类为权益还是负债?本解释公告不涉及为补偿雇员而发行的金融工具。
    二、结论
    5.当与某项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时,该项金融工具应归类为负债,但本解释公告第6段适用时可例外。
    6.如果发行时要求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不应考虑或有结算条款。相就地,该金融工具应归类为权益。
    三、结论依据
    7.《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8段要求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在初始确认时,按合约条款的实质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归类为负债或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5段将金融负债定义为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者有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而将权益工具定义为证明企业资产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9段的规定,最初的分类应持续采用,直至该金融工具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8.在所讨论的情况中,有关结算方式(以金融资产或发行方的权益工具结算)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在初始确认时,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结算方式。既然发行方无法避免在未来事项发生时以金融资产结算,那么就存在一项由于过去事项(即,金融工具的发行)而导致的转让经济利益的合约义务。这样,该金融工具不能认为是企业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即,权益)。因此,这种金融工具应归类为负债。
    9.本解释公告并不否定需要考虑金融工具的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22段解释说,如果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那么合约条款的实质将受到影响。例如,如果某项金融工具(例如,股票)使持有人可以在某一很可能发生的未来事项发生时要求偿还,那么该金融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同样的理由适用于有关结算方式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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