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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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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要眼前的和直接的利益而不要间接的和长远的利益的倾向
——是权力的占有特别容易引起和助长的特点。一个人或一
个阶级的人,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
这个阶级的独有的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
性。发现他们自己被别人崇拜,他们就变成他们自己的崇拜
者,认为自己应当身价百倍;另一方面,他们所得到的为所
欲为、不考虑后果的便利,不知不觉地削弱了那种使人期待
后果,甚至是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后果的习惯。这就是建立在
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人人都知
道,以一个人处于普通人的地位的行事来推论他处于专制君
主地位将同样行事,那会是何等可笑。处于后一种地位时,他
的人性中的坏的部分,不是受到他的生活状况和周围的人的
限制和压制,而是受到所有的人的阿谀奉承,并且一切情况
都对他有利。就一个阶级来说,如抱同样期待也将会是完全
一样可笑的;平民阶级或任何其他阶级都一样。即使在他们
之上有更强大力量时他们是非常谦虚和通情达理的,但当他
们自己成为最强大力量时,我们就可以料想到这方面的全然
变化。
必须按照人类的现实情况或能迅速形成的情况组织政
府。在人类或一个阶级迄今达到的或不久可能达到的文化状
态下,如果他们想到的只是私利,则引导他们的利益几乎只
有一眼就看清楚的利益和对他们的当前情况起作用的利益。
只有对他人的无私的关怀,特别是对他们身后事情的关怀,对
子孙后代、国家或人类的关怀,不论是基于同情或基于正直
感,才能把阶级或团体的思想和目的引向长远的或不明显的
利益。应该说,任何形式的政府,把这些高尚的行动原则成
为一般人行为中主导动机这一点作为条件来要求是不合理
的。在实行代议制政府已经成熟的社会,很可以指望其公民
有一定程度的公德心和无私的公共精神。但是要指望这种公
德心和公共精神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并有这样一种辩别力,可
作为证明来反对把他们的阶级利益说成似乎是合乎正义和普
遍福利的似是而非的谬论,将是十分可笑的。我们大家都知
道为了给想象上的大众利益迄今所提议的每一项不公正行为
作辩护,什么样的似是而非的谬论都可能有人振振有词地提
出来的。我们知道有多少人,在其他方面也不是蠢人或坏人,
认为拒付国债是正当的。我们知道有多少人,并非缺乏能力,
也具有相当的群众影响,却认为把税收的全部负担压在被称
为既得财产的储蓄上,让那些其祖先和他们自己将收入全部
花光的人完全不交税,作为对这种堪作模范的行为的一种奖
赏,是公平合理的。我们知道哪些强有力论点——由于它们
具有部分道理就更加危险——可能被提出来反对一切继承,
反对遗赠权,反对一个人有任何胜过别人之处。我们知道几
乎每一门知识都可能轻易地被证明为无用,以完全满足那些
并不具有那种知识的人。有多少人,并不是完全的蠢人,却
认为语言的科学研究无用,认为古代文学无用,一切学识无
用,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无用,诗学和美学既无用又无意义,政
治经济学纯粹有害呢?甚至历史也被有才能的人宣告为无用
和有害。由经验而得来的对外部自然的知识,只有在它直接
为生产生存必需品或适合于感官的东西服务,它的有用性才
会得到承认,假如很少人鼓励人民加以怀疑的话。认为即使
比多数人有高得多的修养的人,将具有那么美好的公德心,对
违反他们自己的明显利益的事物有那么正确的评价,以致他
们将拒绝这些以及其他无数的谬论,是合乎情理的吗?这种
种谬论当他们一掌握权力就从各方面来影响他们,诱使他们
按照他们自己的自私倾向和关于他们自己利益的短见浅识行
事,违反正义,以所有其他的阶级和子孙后代为牺牲。
因此,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
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
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
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最好构
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供防止这种害
处的有效保证。
如果从政治上说,我们把阶级看作是具有同一有害利益
的任何数量的人——就是说,他们的直接而明显的利益指向
同一种坏措施,那么值得想望的目标就是:任何阶级,或是
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
倒一切的影响。未因种族、语言或民族的强烈恶感而造成内
部分裂的现代社会,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尽
管有局部的变动,大致相当于明显利益的两个相反的方向。让
我们(用简单的一般名词)把他们的一方叫做劳动者,另一
方叫做劳动力的雇主,然而包括在雇主这边的不仅有退休的
资本家和遗产所有人,还有一切高薪的劳动者(如各种专业
人员),他们所受的教育和生活方式使他们变成同富人一样,
他们的希望和抱负就是要把他们自己提高到那个阶级。另一
方面,和劳动者列在一起的可能有小雇主,他们由于利益、习
惯和所受教育的影响,在愿望、爱好和目的方面变得和劳动
阶级相同;还包括一大部分小商人。在这样构成的社会状态
下,如果代议制度能做到理想上完善,又如果可能把它保持
在那种社会状态中,它的组织就必须是这样:这两个阶级——
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
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
的票数。因为,假定每一阶级的多数在他们之间的分歧中主
要受他们的阶级利益的支配,在每一阶级中就会有一个少数,
它的考虑服从于理性、正义和全体的福利;而任一阶级的这
个少数和另一阶级的全体结合在一起,就会使天平倒向他们
一边来反对他们自己阶级中多数的那些不应当得逞的要求。
在任何组织得相当好的社会,正义和普遍利益大多终究得以
实现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的各别的和自私的利益几乎总是分
裂的;有些人和错误的东西有利害关系,但有些人也在正确
的东西方面有着个人的利益,因此受更高的考虑支配的那些
人,尽管人数少、力量弱不能胜过全部其他的人,但通常在
经过充分讨论和鼓动以后,能变得强大到足够使天平转向有
利于和他们同在一方的那些个人利益。代议制度应当组织得
能保持这一事态:它不应当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
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所有其他的地方利益的总和。永远应
当在各种个人利益之间保持着这样一种平衡,使任何一种个
人利益要获得成功必须有赖于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动
机和更全面更长远的观点行动的人们的支持。




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
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
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
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
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
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
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
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
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
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
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
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
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
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名义下常常混淆在
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
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
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
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
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
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
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
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
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
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
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
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
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
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
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
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
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
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
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
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
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
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
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
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
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
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
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
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
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
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
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
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
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
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
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
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
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
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
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
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
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
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
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
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
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
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
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
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
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
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
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
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
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
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
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
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
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
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
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
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
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
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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