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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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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困难在于不易确定何者是比较聪
明或比较有道德的人。这事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的,但
是如把人们当作集团和人群来看,则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并
没有人要求把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可以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
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在仅仅涉及两人中之一的事情,那个人
有权遵循他自己的意见,尽管另一个人可能比他聪明得多。但
我们所说的是同样涉及他们两人的事情;在这场合,如果较
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势必听从
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克服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对双方最有
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呢?如果认为一方必须退让是不
公平的,那么哪一种不公平是最大的呢?是较好的意见应该
让路给较坏的意见,还是较坏的意见让路给较好的意见呢?
原来,国家事务正是这种共同关心的事情,不同之点是
无人需要完全牺牲他自己的意见。意见总是可以被计算进去,
按某种数字计算,对于其意见具有较大分量的人的投票则派
给较高的数字。在这样的安排下,并没有什么事必然会引起
那些被派给较低程度影响的人们的恶感。完全排除对共同事
务的发言权是一回事,根据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
让别人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则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仅仅
是不同的,它们是不能比较的。每个人对被人看作无足轻重
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傻瓜,而且只
有特种的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
甚至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
而感到生气。对自己事情的那部分无发言权,乃是任何人都
不愿接受的事情;但是当部分地是他的事情同时又部分地是
另一个人的事情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比他更了解这个问题,
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比他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就符合于
他的希望,并且符合于在所有其他的生活事务中他惯于默认
的事态。唯一必要的是,给与这种较大的影响应该根据他能
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赶忙说,给与财产以优越影响,除非作为一时的权
宜手段,是完全不能允许的。我不否认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
在多数国家中,教育尽管决不是按照财富的比例,但平均起
来社会中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个标
准是有很大缺点的;使人们发迹的更多地是偶然事情而不是
某种优点;任何人也不可能靠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
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基础总是,并
且将继续是令人极为讨厌的。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上的条
件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该反对的,而且是贬损该原则的
可靠方法,使该原则无法长久地保持下去。民主政治,至少
在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妒忌个人的优越,但它自然地也是正
当地一定妒忌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唯一能证明把一个
人的意见计算为不止一个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乃是个人的
智力上的优越性;而所缺少的是某种大致确定它的手段。如
果存在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可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可
以直接对教育进行检验。在缺乏这些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
性质是某种检验标准。雇主一般说来比工人更有才能;因为
他必须用脑劳动,而不仅仅用手。工头一般说来比普通工人
有能力,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有能力。银
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才能,因为他要经
营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行业。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
件的不是单纯担任高级职务,而是成功地执行其职务。为了
这个原故,也为了防止人们为选票而在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
要求坚持该项职业达一段时间(比方说三年)是恰当的。在
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执行这类高级职务的每
一个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当真正而不
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当然意味着比这更高的教育程度。
当一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始能
从事时,其成员可立即被给予复数投票权。同一规则可以适
用于大学毕业生;甚至可以适用于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
的学校(在适当保证这种讲授是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门面的
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该类学校所要求
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至堪嘉许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


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以及其他有
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是对一切人开放的)设立的类似的考
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给与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
数投票权的根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将引起很多讨论,并
容易受到毋须加以预测的反对。给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
形式的时间尚未到来,我也不愿为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
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明显的是,这一方向是代议制政府
的真正理想,通过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向这方向做去,
就是真正的政治进步的道路。
如果有人问,这项原则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根
据优越的条件可以给一个人以多少投票权,我回答说,这一
点本质上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不是任意作出
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
必要的是不超出在前一章中作为代议制度构成上的优越性条
件规定下来的基本原则所设的界限。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
到那种地步以致那些因而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
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将利用它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余的人。
根据教育所作的区别本质上是正确的,由于它保护受过教育
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就更为可取;但
这种区别必须不致使他们能为他们自己利益实行阶级立法。
让我补充一句,我认为对复数投票方案说来绝对必要的一点
是,这项特权应向社会中的最穷苦的人开放,只要他能证明,
虽然有一切困难和障碍,但在知识这方面他有资格享有这种
特权。应当有自愿的考试,不管什么人都可参加这种考试,可
以证明他达到了所规定的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标准,从而被允
许给以复数投票权。一项特权,如不拒绝给与任何能表明已
实现了它在理论和原则上所根据的条件的人,就不一定会触
犯人们的正义感,但是如果给与特权仅凭一般推测,难保有
时错误,又得不到直接证明,它肯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
尽管复数投票实行于教区选举和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
在议会选举中则尚未为人所知悉,因此不大可能很快采用或
愿意采用。但是由于必须在这种选举和平等的普选之间作出
唯一选择的时候肯定要到来,凡是不喜欢后者的人开始同意
前者总不会为时过早吧。另一方面,尽管这项建议在目前可
能不是实际可行的,但它将有助于指出什么是原则上最好的,
并使我们能够对那些可能以不很完善的方式促进同一目的
的、现有的或可被采用的间接手段之是否适当作出判断。一
个人可能按照在同一选举场所投两票以外的办法投双票;他
可能在两个不同的选区各投一票。尽管目前这种例外特权毋
宁是属于财产上的优越而不属于智力上的优越,但我不主张
废除现有的这种办法,因为在采用更好的教育标准以前,废
除由金钱状况提供的哪怕是极不完善的标准也是不明智的。
也许可以找到进一步扩大这项特权的方法以更直接的方式把
它同高级的教育联系起来。在任何大大降低选举权的财产条
件的未来改革法案中,规定允许所有大学毕业生、所有中学
的优秀毕业生、所有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或许还有某些其他
的人,以这些资格进行特别登记,并在他们愿意进行登记的
选区按照这类资格给与选票,另外保留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在
其居住地区的选票,可能是明智的。
在某种可能给教育本身以其应有的优越影响,并足够平衡
受教育最少的阶级的数量优势的复数投票的方式被想出以
前,并由舆论欣然接受以前,在我看来,完全的普选的好处
不能不同时带来比它更大的害处。的确,很可能出现这种情
况(而这也许是我们向真正好的代议制发展时必须经历的过
渡之一):限制选举权的各种障碍在某些个别选区完全被扫
除,从而他们的议员主要由体力劳动者选出,而在其他地方
则保持着现有的选举资格,或者对该选举资格的任何改变都
伴随着为防止劳动阶级在议会中占优势的那种选区的组合。
依照这样的一种妥协办法,代表选举中的反常状态不仅将保
留下来,而且增大了。然而这不是一项带决定性的反对意见,
因为如果国家不愿通过直接导致正确目的的正规制度去实现
这种目的,它就必须满足于一项不正规的权宜手段,作为较
之虽无不规则性但却常适合于错误目的,或忽视了其他一些
同等必要的目的的制度远为可取的办法。严重得多的反对意
见是,这种调整办法和黑尔先生的方案所要求的地方选区的
互通有无不相一致;在这种安排下,每个选民依然被禁锢在
他登记了姓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区之内,除非愿意选举
那些地区的候选人之一当他的代表,否则就会根本选不出代
表。
我十分重视已经获得投票权的人们的解放,然而他们的
投票是无用的,因为总是在数量上被超过;我对真理和理性
的自然影响寄与很大希望,只要真理和理性能保证被听到并
得到适当辩护就好了。因此,即使实行平等而普遍的选举我
也将不感到失望,假如根据黑尔先生的原则一切少数的比例
代表制使这种选举名副其实的话。但是如果在这问题上所能
有的最好的希望只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事情,则我仍将主张复
数投票的原则。我提出复数投票不是作为一件本质上不值得
想望的事情,不是象排除社会的一部分于选举之外那样,为
了必须防止更大害处,这种事情可以暂时容忍。我并不把平
等的投票看做属于那种只要能避免不便就是本质上好的事
情。我把它看做仅仅是相对说来是好的事情。它比根据不相
干的或偶然的情况产生的特权的不平等要好些,但它在原则
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承认一项错误标准,并在投票者心中产
生坏影响。国家的宪法宣布无知有资格享有和有知一样多的
政治权力,不是有益而是有害的。国家制度应该把一切有关
的事情都摆在公民的心中,关心这些事情是为了他的利益。因
为每个公民认识到每个人都应有某种影响,而较有德和较明
智的人应有更大影响,是符合他的利益的,所以国家明白宣
布这一信念,并在国家制度中把它加以具体化就是很重要的。
这些事情是一国制度的精神所在,但是制度的这种力量却是
一般思想家,特别是英国思想家最少关心的,虽则在每个实
际上并未受到巨大压迫的国家,制度的精神所产生的效果比
制度的任何直接规定要大,因为正是由它形成国民性格的。美
国的制度把这样一个信条深深铭记在美国人的心里:任何一
个人(有白色皮肤的)和任何别的人一样好;人们感觉到,这
一错误信条是和美国人性格中的某些更为不利之点密切联系
着的。一个国家的宪法竟承认这种信条,不是一件小祸害;因
为相信这种信条,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对道德和智力
上优越性的影响几乎和大多数政府形式所能产生的影响一样
有害。
或许有人会说,规定最有教养的人和最没有教养的人具
有同等影响(就一个人对一个人来说)的宪法仍然有助于进
步,因为向较少教养的阶级不断地作出的呼吁,他们的智力
所受到的锻炼,以及较有教养的人为了启发他们的判断和使
他们免除错误和偏见不得不作出的努力,都是对他们智力发
展的有力刺激。至于这种最可想望的效果真正会使较少教养
的阶级有资格取得某些权力,甚至取得一大部分权力,我是
承认的,并且已经极力主张了。但是理论和经验都证明,当
他们拥有一切权力的时候就会发生一股逆流。凌驾一切的人
们,不管他们是一人还是少数几个人或是多数人,就不再需
要理性的武器了,因为他们能使他们的单纯意志占优势。无
人能反抗的这些人,通常总是过分满意于他们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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