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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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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
显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
根据我的理解(不管在普通谈话中怎样可以允许),用“秩
序”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之间的区别来说明政府必须具备的性
质是不科学的和不正确的。


因为,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呢?就“进
步”来说不存在什么困难,或者不存在乍看起来明显的困难。


当“进步”被说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需要时,可以认为它意


味着改进。那是相当不同的概念。但什么是“秩序”呢?它
的涵义时宽时窄,但从不曾意味着人类社会除改进以外的全
部需要。


就其最狭的意义说,“秩序”意味着服从。如果一个政府


成功地使它自己得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
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一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
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当
权者的每一道命令。我们至少必须将这种命令的涵义限定为
一般的、以慎重的法律形式公布的命令。这样理解的“秩
序”无疑表示着政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凡是不能使人
民遵守他的法令的人,就不能说是在统治着人民。但是这虽
然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应得到人民
的服从,这是必要的条件,以便能完成某个其他的目的。我
们仍然必须寻求这个其他的目的,即抽象地从改进的观念出
发政府应当完成的目的,也就是在每一个社会,不论是停滞
的或进步的社会,必须完成的目的。


在稍为扩大一些的意义上,“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
暴力来保持和平。一国人民通常不以私人强力解决他们之间
的争吵,并且养成了将对他们的争议和损害赔偿的决定提交


给公共当局的习惯,在这种地方,就说是有“秩序”。但是在


这个较广的意义上,和在前面的狭义意义上一样,“秩序”所
表示的毋宁是政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
准。因为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交政府当局的习惯可
能已经确立起来,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方式,还可能由于区分开最好和最坏政府之间的整个间隔而
有不同。
如果我们想把社会要求于它的政府而又不包含在“进


步”概念中的一切都包括在“秩序”概念之内,我们就必须


把“秩序”界说为保持已经存在的一切种类和数量的好处,并


把“进步”界说为增进这些好处。这一区别的确把能够要求
政府加以促进的一切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或那个部分之内。但
是,这样理解以后,它就不给政府的哲学提供任何基础了。我
们不能说,在构成一个政体时,某些规定应当有利于“秩


序”,而另外一些规定应当有利于“进步”,因为“秩序”的


条件,在现在表明的意义上,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
的而是同一的。倾向于保持已有的社会优点的力量,就是有
助于增进这种优点的同一力量,反之亦然。唯一的不同点是,
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程度较大的力量。
例如,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
良好行为、良好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
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但是所有这些品
质不是最有助于改进吗?社会本身的美德的任何发展不是最
大的改进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凡是政府中增进勤勉、正直、
公正和谨慎的特性,就同样有助于永久性和进步性,只是较
之仅仅保持永久将更需要这些特性来使社会变得显然是进步
的罢了。


又,什么是和“进步”特别有关而又不直接联系到“秩


序”和“保存”观念的人类的特殊属性呢?它们主要是智力
活动、进取心和勇平等特性。但所有这些特性,对保存我们
已有的幸福来说,不是和增进幸福同样十分需要吗?人类事
务中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已经得到的有价值
的东西只有继续用取得它的同样的精力才能加以保持。事物
如任其自流就不可避免地会衰退。凡是因成功而松懈其小心
谨慎和思虑周到的习惯和不愿遇见不如意事的人,很少能使


他的好运长期保持在顶峰。似乎专属于“进步”并且是导致


“进步”的各种倾向的集中表现的智力属性是“创造力”或


“发明才能”。但是这对永久性是同样必要的。因为,在不可
免的人事变迁中,新的不便和危险不断产生,必须临之以新
的智谋和办法,以便使事情继续下去,哪怕仅仅象过去那样
好也罢。因此,凡是政府中倾向于鼓励活动力、能力、勇气、


创造性的性质,和对“进步”一样,对“永久性”也是必需
的。只是对后一目的来说,较之对前一目的,这些性质的程
度只要稍为低一些一般也就够了。
现在从社会的精神条件转到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客观条


件。要指出任何仅仅有助于“秩序”、或仅仅有助于“进步”
的政治上的设计或社会事务的安排是不可能的。对两者之一
有帮助的都同时促进两者。试举普通的警察制度作为例子来
说吧。“秩序”似乎是和这部分社会组织的效能最直接有关的


目的。但是,如果它对促进“秩序”是有效的,就是说,如
果它镇压犯罪,并使每个人能感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能有


任何事态比这更有助于“进步”吗?财产的更大安全是促进
更大生产的主要条件和原因之一,而更大的生产就是“进
步”的最平常和通俗的方面。镇压犯罪搞得较好,就压制犯
罪的倾向,而这就是在多少较高意义上的进步。使个人从不
完善的保护状态下的焦虑和不安中解放出来,就解放了他的
能力以便用来为改善自己和他人的状况作出新的努力。另一
方面,同一奋斗目标使他热爱社会存在,不再在自己的同胞
中看到当前的或未来的敌人,从而培育其对待他人的亲切感
和友谊,以及对社会普遍福利的关心,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进
步十分重要的部分。
再举人们所熟悉的好的税收和财政制度的事例来说吧。


人们一般地把它归入属于“秩序”领域的一类。但是什么能


比它更有助于“进步”呢?一个促进前者的财政制度,由于
恰恰同样的优点,也就有助于后者。比方说,经济既保存现
有的国家财富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负担的公平分配给
每一个公民展示出具体运用于困难的调整工作上的道德和良
心的范例,以及最高当局高度评价这种工作的证明。这样的
负担分配,无论就定额来说或就区别对待来说,都大大地培
养了社会的道德感情。这样一种不妨害公民的勤勉也非不必
要地干涉其自由的征税方法,不仅有助于保存国家财富,而
且有助于增加国家财富,并鼓励个人能力更积极地发挥出来。
反过来说,一切有碍于增进人民财富和道德的财政和税收上
的错误,如果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肯定也可能使人民贫困
化和道德败坏。总而言之,普遍有效的是,当我们在最广的


意义上理解“秩序”和“永久性”时,为了巩固现存的利益,


“进步”所要求的不过是“秩序”在较大程度上的要求,“永


久性”所要求的不过是“进步”在较小程度上的要求。


在支持那种认为“秩序”本质上不同于“进步”,以及现
有美好事物的保存和另外的美好事物的取得在提供根本分类


基础方面有区别的立场时,我们也许应该记住“进步”可


能以“秩序”为牺牲;当我们正在取得或力求取得某种美好
事物时,我们可能在别的方面正在退步。例如,我们可能在
财富上有所增长,另一方面在美德上则有所退化。在承认这


一点的情况下,它所证明的不是“进步”在种属上与“永久


性”有何不同,而是财富与美德有所不同。“进步”就是“永


久性”再加上点东西;而且,说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不


意味着一切事情上的“永久性”,并不是对这一点的回答。同


样,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也不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的


“进步”。任何一种“进步”包含同一种事情上的“永久性”;


每当“永久性”为某种特定“进步”作牺牲时,其他“进
步”为之作更大的牺牲;而如果它不值得那种牺牲,那就不


仅仅是“永久性”的利益被忽视了,而且普遍的“进步”利
益也被弄错了。
如果在给好政府观念以具有科学准确性的最初开端的尝
试中竟必须使用这些不适当地加以对比的概念的话,在好政


府的定义中略去“秩序”一语而说好政府就是最有助于“进


步”的政府,从哲学上说就更正确些。因为“进步”包括


“秩序”,但“秩序”不包括“进步”。“进步”是一件事情的


较大程度,“秩序”则是其较小程度。在任何其他意义上,


“秩序”仅仅代表好政府的必要条件的一部分,而不代表好政


府的概念和本质。“秩序”会在“进步”的条件当中找到更为
适合的位置,因为,如果我们要增加美好事物总和的话,最
要紧的莫过于照看好我们已有的东西。如果我们竭力要获得
更多的财富,首先第一条应该是不要无益地浪费掉我们现有


的财富。如此看来,“秩序”不是应和“进步”调和一致的另


外的目的,而是“进步”本身的一部分和手段。如果在一个
方面的所得是用同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超过等价的损失换来


的,就不存在“进步”。这样理解的“进步”的增进包括政府
的全部优越性。
但是,这一关于好政府标准的定义虽然抽象地是言之有
理的,却是不恰切的,因为尽管它包含着全部真理,但它让


人想起的只是一部分。“进步”一语所暗示的是前进的意思,
而它在这里的意思却差不多同样是防止倒退。同样的社会原


因——同样的信仰、感情、制度和实践——和对产生进一步
的发展一样,对防止社会倒退是同样必要的。假使没有什么
改进可以指望,生活会同样是为反对倒退而作无休止的斗争,
象甚至现在这样。古代人所想的政治就完全是这样。人们和
他们的工作的自然倾向是退化。然而,得到良好管理的好制
度可能在不确定的长时间内阻止这种倾向。尽管我们已经不
再抱有这种意见,尽管现时代的多数人表白相反的信条,他
们相信事物的倾向整个说来是朝向进步的,但是我们不应当
忘记存在着人类事务趋向更加恶化的一股长流不息的潮流,
构成这股潮流的是人类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恶、一切疏忽、懒
惰和苟安。这种倾向,仅仅由于某些人经常地,以及其他的
人凭一时高兴地,向着美好而有价值的目标作出的努力,才
被控制住,不致泛滥成灾。认为他们的主要价值在于用他们
的手段实现的实际上的进步,这种努力一旦停止,其后果将
仅仅是使我们保持现状,乃是对为改进和提高人类本性和人
类生活所作努力的重要性的严重估计不足。稍许减少这种努
力,就不仅会停止进步,而且会使事物的总的趋势转向倒退。
这种倒退一旦开始,就会加速度地进行下去,变得越来越难
以阻止,一直达到历史上可以常常看到的那种状态,在这种
状态中甚至今天还有很大部分的人类匍匐于其中。这时,除
了超人的力量就很难扭转这种趋势,和重新开始向上的运
动。


这些理由使得“进步”这个词和“秩序”及“永久性”等
词一样不适于当作对政府形式必要条件的分类的基础。这些
词所表达的根本对立,并不象存在于符合这些词的人的性格
类型中那样存在于事物本身之中。我们知道,有些人以谨慎
小心为主,而另一些人则勇敢大胆占优势。有些人,避免危
及既得利益的愿望比改进已有的并取得新的利益的愿望更为
强烈。另一方面也有其他一些人则倾向相反,比留意当前利
益更热中于未来利益。走向这两种人的目的的道路是一样的,
但他们容易在相反的方向上离开这条道路。这种考虑对组织
任何政治团体的班子是具有重要性的:两种典型的人都应当
被包括进去,以便在每一种人的倾向趋于极端时可以由适当
比例的其他倾向的人加以调节。不需要有明文规定来保证这
一目的,只要注意不要有不符合该目的之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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