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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事业单位-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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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附:私设“小金库”的八大伎俩“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要想查证小金库,必须先了解私设“小金库”常用计谋,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战术。
  1。“瞒天过海”。以一些貌似正常的日常业务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如虚报冒领工资或与外单位人员串通,以假票据虚列或多列劳务费、办公费、装修费等支出,将款项转移到账外,套取现金。
  2。“趁火打劫”。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权力部门利用违法违规者心虚的心理,随意收费,账外列支。如某执法部门除收取规定罚款外,额外收取数量不等的所谓保证金,直接进入单位食堂账,用于单位发放奖金、福利。
  3。“暗渡陈仓”。掌管资金的主管部门借下拨资金之名,行假拨真用之实。如某些主管部门在下拨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同时,连同不正当的福利等违规支出也一起拨给下属单位,供主管部门账外发放福利等。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
  4。“李代桃僵”。利用替代手法搞“掉包”计,以达到截留收入的目的。如某单位将位于闹市区的一个店铺出租,实际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为年租金27万元,该单位为达到截留收入的目的,又重新弄了一份年租金为20万元的假合同,将差额部分转入账外。
  5。“顺手牵羊”。搞权钱交易,以权力兑换实惠,变相设置“小金库”。如某执法单位在对一些违法单位进行罚款时,为了本单位利益,要求这些违法单位将罚没收入以咨询费名义转入其下属单位,供该单位账外开支福利费和招待费等。
  6。“借尸还魂”。改头换面,利用职权以“赞助费”、“捐赠款”、“培训费”名义变相收费,置于账外。如某学校在开学收费时,对跨地段的学生,除收取了借读费外,还要求每位借读学生“自愿”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赞助费。这些收费不在学校财务账上反映,而是存入私自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全校教职员工的奖金、福利开支。
  7。“偷梁换柱”。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或在发票、票据上做文章,截留、隐匿收入。具体手段有:一是将生产经营、劳务服务收入不入账;二是将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和存货变卖和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不入账;三是对收回的已核销呆、坏账收入不按规定入单位财务账;四是将罚没款、佣金、回扣等非营业性收入和投资收益账外列支。
  8。“一箭双雕”。以收抵支,账外循环,用于“互惠互利”。如某机关将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开办酒店,年应收租赁费20余万元,而该单位每年的招待费用也需要几十万元,双方于是达成协议:收支相抵,年终结算。这样,双方既隐瞒了收入,少缴了税金,出租方还因此减少了招待费支出,加强了“廉政建设”,真可谓“一箭双雕”。

    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8、偷逃税金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费;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30、违规拆借资金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1996〕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1996〕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1、违规担保
    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给借贷活动提供担保。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第二条“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第三条。

    32、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从下属单位集中资金。
    定性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三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按文件执行)

    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表现形式:楼堂馆所的建设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未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
    定性依据:《楼堂管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单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第十一条“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时必须列入部门、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不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也不得以其直属单位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第二十二条“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游旅馆、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楼堂管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楼堂馆所项目未列入部门、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或者开工报告尚未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挪用企业流动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建设项目,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项目建议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修建楼堂馆所的,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
    (四)机关、团体以各种名义建设经营性楼堂馆所的;
    (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35、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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