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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史要-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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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人员,又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外训的方式,一是派遣军事专家到受援国施训,一是接收受援国军事学员来中国培训。人民解放军的外训工作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至1963年。这一阶段尽管人民解放军进行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时间不长,自身训练还有不少难题,但凡是友好国家提出外训方面的要求,只要有可能都尽力给予满足。从1950年起,人民解放军先后对越南、朝鲜、古巴、老挝、阿尔巴尼亚等国派往中国的6700多名各种类军事学员进行了培训。同时,人民解放军先后派出各类专家700余人到一些受援国帮助培训军事人员。其中,为越南承担的培训任务最多。
  第二阶段:1964年至1978年。这一阶段中国宣布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8项原则和新的援外政策,要求中国承担培训任务的国家迅速增加,外训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在这一阶段里,人民解放军先后为40多个国家培训了军事人员,派出军事专家6400余人,接受外军学员8000余人。训练内容由步兵轻武器装备的使用和基本战术,发展到陆、海、空军重装备的专业技术和合成军的战役战术。
  第三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这一阶段中,随着对外军事援助方式的改革,外训工作继续得到发展,又新增加若干个国家的培训任务。仅1979年至1987年,人民解放军向国外派出军事专家2800余人,接受外国军事学员2600余人。外训工作的做法是,以派出专家到受援国就地培训为主,接受外国军事学员来中国培训为辅。这种做法,使外训工作同受援国的实际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提高了培训效果。20年来,为发展中国军队培训各级指挥和专业技术人员数千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从事外训工作的教职员工,发扬军队的光荣传统,谦虚谨慎,忘我工作,热忱为学员服务,想方设法使学员学会所需要的知识,保证圆满完成教学计划,增进了与受援国人民和军队的友谊。有的外国学员感激地说:“我们来中国之前是一盏没有油的灯,现在中国朋友给我们加满了油,可以点亮回国了!”出国的军事专家和翻译,在异国他乡无私地传授知识,严格遵守受援国的法令,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受援国人民和军队同甘共苦,积极地传播友谊,受到高度赞扬,受到了受援国政府和军队的热情接待和关怀,工作上大力支持。这些国家和军队的领导人,不仅给专家以很高的礼遇,如接见、宴请、授勋,还到专家驻地看望,问寒问暖,生活上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

三、武器外援(1)
  人民解放军依据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订的协议,进行了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忠实履行国际主义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向70多个国家及组织提供了武器装备援助。
  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至1963年,为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起始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答应越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请求,开始向他们提供武器装备及其他军需物资的援助。援助的品种,主要是陆军使用的枪炮及其配套装备。援助方式是无偿的。这一时期,中国还向阿尔及利亚、老挝、古巴、几内亚、阿尔巴尼亚、柬埔寨等10多个国家,相继提供了武器装备的援助。
  第二阶段:1964年至1978年,是武器装备对外援助迅速增长的阶段。受援国家由原先的10多个发展为60多个;援助的品种由轻型武器装备发展为重型武器装备;援助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一阶段,中国对外援助的武器装备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计有各种枪420万支(挺),火炮9万余门,坦克、装甲车3620辆,飞机1430余架,艇船352艘,导弹系统15套,导弹449枚,各种枪弹43亿余发,炮弹5130万余发,以及其他装备物资。一些新型武器装备,如地空导弹、歼7型飞机也援助了朝鲜、越南和阿尔巴尼亚。与第一阶段相比,援外武器装备的品种增加了1倍多,数量增加了5~10倍。
  第三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武器装备的对外援助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改革。这主要是对新签协议的对外军事装备援助项目的金额和轻重武器的结构比例作了调整,并将单一无偿援助方式改变为依据受援国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偿、收取成本费、贷款或延期付款等多种方式。在这期间,中国除对朝鲜、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坦桑尼亚、扎伊尔、津巴布韦、卢旺达、索马里等40多个国家继续提供军事援助外,又对毛里塔尼亚、佛得角、泰国、布基纳法索等10多个国家开始提供武器装备的援助。其中,采用无偿方式援助的有30多个国家,采用其他方式援助的有20多个国家。与此同时,中国还同一些国家友好协商,以物易物,一方面满足对方的需要,一方面为自己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援助的国家有:
  援助越南。越南是我国对外援助时间最长、数量最大的国家,1950年,越南的抗法战争正处于艰苦紧张阶段,越南政府胡志明主席向中国提出军事援助的请求。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国领导人明确表示,一定尽力向越南提供抗法斗争所需要的军事物资援助。至1954年越南抗法斗争期间,中国向越南总计提供各种枪11。6万余支(挺)、火炮3600余门和大批弹药,以及通信与工兵器材等大批军需物资。越南抗法战争结束后,为加强越南人民军的建设,中国又多次对越南提供武器装备援助。1956年,中国刚定型生产的半自动步枪和冲锋枪,在人民解放军尚未装备的情况下,优先援助越方5万支。从1955年至1963年,中国又援助越南总值人民币2。47亿元的武器装备物资,主要有各种枪24万余支(挺)、火炮2730门、飞机15架、艇船28艘、汽车100辆、重型舟桥1。5套、工程机械935部,无线电机6300部、有线电机2万余部、各种枪弹1。6亿发、炮弹144万余发,还有防化、观测器材等装备以及大量军需服装、主副食品等。1966年5月,周恩来对外交部、外贸部、总参谋部负责人指示说:“要把援助越南南方的问题,看作我援外工作中头等重要事情。” 6月,周恩来接见越南外贸部副部长李班时,重申了毛泽东的指示:“凡是越南南方需要的,我们就优先供应。”在援越抗美期间,向越国提供了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武器装备。仅在1970年至1972年的3年内,中国提供越南的坦克达300多辆,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总值人民币就达16。5亿元。为保障越南抗美救国战争的需要,中国对越南要求支援的有些装备,采取增加生产或抽调库存的办法,千方百计予以解决。3000公里的输油管全套设备、8万件避弹衣等,都是紧急动员、增加生产所提供的;坦克、大口径火炮一时生产不出来,就从人民解放军部队装备中抽调。1964年至1978年间,中国向越南提供了总值人民币40多亿元的武器装备物资援助。主要有各种枪177万余支(挺),火炮3万余门,坦克、装甲车810辆,飞机165架,艇船117艘,汽车1。5万余辆,地空导弹系统3套,导弹180枚,雷达260部,无线电机3。2万部,有线电机4。9万部,工程机械4834部,舟桥15套,各种枪弹10。4亿发,炮弹1660万发,地雷19万个,炸药1。5万吨,还有其他器材和装备等大量军需物资,保障越南抗美救国战争的需要。1977年11月,越南党政代表团访问中国期间,称颂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越南人民的支援,表示:“越南永远不会忘记中国的这种慷慨支援。”
  援助朝鲜。朝鲜一直是我国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重点国家。1950年,朝鲜人民抗美战争后,我国派遣志愿军与朝鲜军民并肩作战,并向朝鲜提供了大批武器装备援助。从1950年至1952年,我国向朝鲜共提供各种枪6。7万余支(挺),火炮920余门,坦克和自行火炮120辆,以及一批弹药、汽车、工程及通信器材等。1952年,中国政府还从苏联进口步兵师的武器装备中,抽调3个师的全套武器装备援助朝鲜人民军。上述武器装备,无偿地赠给朝鲜人民军。1958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撤离朝鲜时,又将一大批武器装备物资移交朝鲜人民军。
  援助阿尔巴尼亚。20世纪六七十年代阿尔巴亚也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之一。我国对阿尔巴尼亚军事援助的原则是,只要阿方确实需要,只要中国力所能及者,则尽力满足。1961年12月,中国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签订了第一个军援议定书,中国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1。3亿元。此后,阿方逐年提出新的军援要求,到1963年,中国向阿尔巴尼亚签订了5个军援协议,提供价值人民币3。4亿元的武器装备。1964年至1967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4。85多亿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物资,1967年1月,阿尔巴尼亚军事代表团来访时,除要求中国提供陆、海、空军装备外,还要求援建军工成套项目和供应军工生产原材料、修理设备、武器零备件。据此,双方签订了1967年至1971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6。7亿元。1967年至1973年,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4个军事援助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11。8亿多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援助。这些武器装备中,新型武器装备较多,计有刚刚试产的歼7飞机12架、新型快艇24艘、国产坦克415辆,而且还有地空导弹。此外,还为阿方援建空军机场1座,以及提供通信、工程机械、雷达等修理设备。后来,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973年至1975年3年军事援助协议。从1961年至1978年的18年间,我国向阿尔巴尼亚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主要有:各种枪械75。2万支(挺),各种火炮1。1万余门,坦克、装甲车890辆,飞机180架,艇船46艘,还有地空导弹、弹药及通信、工程、防化器材等一批装备和物资。援助的武器物资除满足阿方军队平时需要外,还使阿军有相当数量的储备。
  援助老挝。从1959年起,中国开始对老挝提供武器装备物资的援助,六七十年代老挝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国家之一。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人民解放军将原来对老挝的不定期援助改为每年安排一次,尽最大努力组织援老武器、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截止1966年底,援助老挝(不含对富马的援助)主要装备物资共计:各种枪2。4万余支(挺),火炮600余门,枪弹3000余万发,炮弹49万余发,手榴弹20余万枚,无线电台和电话机1300多部,汽车60余辆,军服60余万套。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多万元。以上武器,装备了老挝主力部队25个步兵营、3个高炮营、1个榴弹炮营、1个工兵连、1个通信连、2个警卫连以及地方部队,共约3万余人。在我国的积极帮助下,寮国战斗部队(1965年10月1日改称为老挝人民解放军)由数量不多的单一兵种,发展为拥有炮兵、工兵、通信兵等专业技术兵种的正规部队。1967年以后,根据老挝爱国武装力量的要求,我国提供援助的项目和数量不断增加。仅以枪和枪弹为例,1966年前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3800余支(挺),各种枪弹450余万发;1967年至1972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5200多余(挺),各种枪弹900余万发,老挝抗美救国斗争的最后3年,即1973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支17800余支(挺),枪弹2300余万发。这3年,还援助各种火炮2400余门,炮弹90多万发,汽车290余辆,轻型坦克和装甲输送车22辆,摩托车80辆等。1960年至1977年,我国向老挝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援助主要有:各种枪11。5万支(挺)、火炮2780余门,坦克、装甲车34辆,各种枪弹1。7亿发,炮弹267万余发,手榴弹92万枚,地雷25。4万个,无线电机2530部,有线电机2654部,汽车773辆,炸药958吨,军服257万套(件),主副食品771吨等,为老挝人民取得抗美救国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中国还向阿尔及利亚、古巴、几内亚、阿拉伯也门、柬埔寨等10多个国家,相继提供了一些武器装备援助。1958年12月,阿尔及利亚军事代表团访华,要求给予军事援助。中国政府为支持阿尔及利亚抗法民族解放斗争,从1958年至1963年,共援助阿尔及利亚枪炮15万余件,其中包括美式武器3万余件,及时满足了阿方需要。1960年7月,应古巴政府的要求,中国向其提供了各种枪1830支(挺),无座力炮800门,当时中国刚开始生产高射机枪,数量有限,但为支援古巴人民捍卫民族独立的斗争,人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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