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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了可能解决的方法和范围。在这里我并不是夸大其词,因为既然每一件事只有一个真理,所以凡发现了那一个真理,便知道了那一件事的全部真理。例如一个小孩子在学会了算术之后,如果他依照法则计算一个加数,他便不妨大胆地自信,就在这一实例中他已经发现了人类的才智所可能发现的一切。总而言之,那教人遵照事物的正当次序,并列举事物的详细条件的研究方法,正是包括了一切使算术法则成为准确无误的方法。这种方法使我感觉最满意的地方,是因为藉着它可以很有把握地在一切事上运用我的理性,即使不到绝对完全的地步,至少也达到了我的能力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除此以外,我觉得藉着这种方法,我的思想可以渐渐地从那事物得到更清晰和更明了的概念;而且我既然没有把这方法限制到任何特种的事物上去,所以我也希望把它用来解决其它科学中的困难问题,可不亚于用它解决代数学上的问题。然而我并未敢因此就企图立刻考察各项科学中的我所见到的一切困难,因为那不免违反上述方法所规定的次序。但是我认为,既然一切科学的原理都是来自哲学,而在哲学中我从未发现任何准确的理论,所以我便觉得我的第一要务是建立哲学的原理。可是我很知道为哲学创造原理是一件重大无比的事,而且极容易坠入卤莽或成见的危险中去。况且我当时才值23岁,所以我想到应该等我达到比较成熟的年龄,并先用充分的时间从事准备。在准备的事项中,我要一方面从我的心中抛弃一向所接受的一切错误的意见,一面又搜集各种不同的经验,作为我推理的材料,同时在运用我所采择的方法上不断地训练自己,以求达到更能纯熟利用它的目的。
第三段
最后,在没有开始重建我们现在所居住的房子之前,若仅把这房子拆毁,把重建的材料和建筑员工准备齐全,或是根据事前缜密设计的图样而由我们真的亲自动手,这都还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同时准备另外一座房子,以便在重建工作进行的时期可以很舒适地住在里面。这样一来,我便可以在行动上不致傍徨失措。纵使我的理性不许我即作最后判断,并且为要使我生活的前途或可造成最大可能的幸福,我就整理出了一套暂定的道德法典,其中包含了三四个格准。现在我愿意把它们介绍于后,以供大家研究:第一,是要服从我自己国家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始终保持我从童年时代靠上帝的恩典所学到的那些宗教信仰,并且在其它的事上,都以同胞中明达诸贤所同意而采纳的最中庸而远离极端的意见来督导我的行为。因为,我既然已经开始以我自己的意见为虚空无用,而愿意把它们详加考核,所以我深信在过渡时期,最好是遵从那些明达诸贤的意见。而且虽然在波斯和中国无疑地有些人与我们中间的人是同样地贤达,但是为图方便起见,我就认为我应当以那些与我必定同处在一个社会的人的意见作为我行为的规范。
同时,我觉得要查明这些人的真正意见为何,我毋宁应当考察他们的行为,而不应当只听他们凭口讲说。这是因为在我们腐败的习俗中,不但很少有人愿意全部吐露他们所相信的,而且因为有很多人并不自知他们所相信的是什么。其实那使我们相信一件事物的思维作用,和那使我们知道我们相信某件事物的思维作用是两件不同的事,因此可以有这个而没有那个。再者,在不同的人所采纳的不同意见中,我之所以选择其最中庸的,不但是为了它常最便利于实行,而且可能是最好的(因为一切极端的意见通常都有弊端),也是为了我如一旦坠入错误之中,便可以离正道不太远,这样总比错误地选择某一个极端好得多。我特别把剥夺我们某些自由的一切约束划入极端之列,这并不是说我不赞成用法律来防范那些意志薄弱的人发生动摇变卦,因而许可双方在企图达成一件美好的计划时互立誓言,互订合同,以便彼此忠信守约,甚至为了通商贸易的安全而批准同样性质的誓约,虽然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无关于道德。但是我在地球上未曾寻见完全比变化还优越的任何事物;同时,我自己也希望渐渐地改善我的诸多判断,而不让它们停滞退化。
所以我认为,若因为前时曾赞许过一事,就必须以后也赞许它其实那件事或许已经变了质,或者我自己已经对它不再作同样的估价那不免是严重地冒犯了我们的良知。我的第二个格准是:在行动上我要尽量坚定不移。倘一旦采取意见之后,虽是最可怀疑的,却要像最可靠的意见一样坚持到底。在这一点上,我仿效旅客的榜样。当旅客们迷途于森林中的时候,他们就不应当徘徊不定,更不应当停留一处而动。他们应当一致地朝着一个方向一直前进,不以任何轻微的理由而改变,即使这个方向的选择,在起初纯乎出自偶然。因为这样做,即使他们未能达到真所希望的目的地,他们在最后至少会达到一个总比呆在森林中心更好的地方。同样,我们生活的行动常常是不许可有所耽延的,所以当我们无法决定什么是真确的意见时,无疑地应当根据最大或然性的意见而行动。甚至当我们不能决定在两种意见中哪一种有可能较大的真确性时,我们也当选取任何其一,而以后在有关实际的行动方面,把它当作完全真正确实的意见,而不再去怀疑它了,因为那使我们决定选取它的理由本身,确是十分真实的缘故。后来,这个原则十足地使我避免了那些意志薄弱动摇不定的人每在良心上所感到的痛悔。他们今日所采纳而认为美好的行动原则,次日就把它放弃而认为不好了。
我的第三个格准是:始终要勉力克服我自己而不是命运,要改变我的欲望而不是世界的秩序;并且一般地说来,要使我惯于相信除了我们自己的思想之外,没有一件事是绝对地归我们支配的。所以当我们对于身外的事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而毕竟失败了的,单就我们来说,是绝对不可能再成功的了。我认为只有这条原则也尽足以防止我会奢望我所不能得到的事物,而因此给予我安心乐意 。因为既然我们的意志本来很自然地仅在追求我们的理性所认为可以得到的那些东西,那末很显然地,如果我们把一切身外的财物都认为是在我们的权力之外,我们就不会再因为原非由我们的过失而缺乏那些好像我们一生下来就当享有的财物而心抱感伤,就如同我们并不因为中国或墨西哥王国之不属于我们而感伤一样。这样一来,我们必然不会再在病痛中希望健康,或在监牢中希望自由,犹如我们现在不希望保有如钻石一般不可朽坏的身体或生双翼以展翅飞腾高天。但是我承认,为要使我们的思想习惯于这样地观察一切事物,长期的锻练和屡次的默想是必要的。我也相信那些历代哲学家之所以能超越命运的支配力,在痛苦与贫困中自得其乐而使鬼神都羡慕不已,其秘诀端在于此。因为他们既在随时注意到大自然所命定他们能力所及的限度,他们便完全信服除了自己的思想之外,没有一件事是在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的。这种信念的本身已经足够阻止他们对其它的事物怀抱任何奢望,他们又对控制自己的思想是那么完全,使他们因此而估量自己比那些纵受大自然及命运之厚遇,而因缺少这种控制自己思想的哲学就永远不能实现他们欲望的人更富足,更有权力,更自由和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