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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一章 第三等级是整个国家
一个国家要生存下去并繁荣昌盛,要靠什么呢?靠个人劳动与公共职能。
一切个人劳动可归为四类:1.鉴于土地和水提供了人类所需的基本资料,因此按照思维顺序,所有务农的家庭从事的劳动便属第一类劳动。2.这些资料从第一次出售到消费或使用,经过人数有所增加的新劳动者之手,被迫加了复合程度不同的第二价值。人类的勤奋遂使大自然的恩赐臻于完善,初级产品的价值成倍、成十倍、成百涪地增加。这就是第二类劳动。3.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以及不同的生产阶段之间,出现一大批既有利于生产者,又有利于消费者的中介人,即商贩和批发商。批发商不断地将不同地点与不同时间的需求加以比较,在贮藏与运输中赚取利润;商贩总揽大宗或零星的销售。这类有益的劳动称为第三类劳动。4.这三类勤劳而有益的公民为供消费和使用的物品而忙碌;在一个社会中,除他们之外,还必须有大量直接有益于或取悦于人的特殊劳动和勤务。这个第四类劳动包括上自最杰出的科学与自由职业,下至最不为人看重的家务。以上便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各种劳动。谁承担着这些劳动呢?就是第三等级。
在目前情况下,全部公共职能同样可分列在人所熟知的四种名称之下,即军队、法院、教会和行政。在这些部门,第三等级人数都占二十分之十九,差别仅在于他们承担的都是十足的苦差,都是特权等级拒不充任的差使,这种情况人所共知,毋庸细述。特权等级的成员占有名利双收的那些职位。我们是否因此承认他们的贡献呢?如果承认的活,那么除非第三等级把不充任这些职位,或第三等级无能力履行这些职务。实情如何,不言自明;然而人们竟敢禁止第三等级担任此类职务,并对他们说:“不管你如何殷勤效劳,不管你如何才华超群,你前程有界,不可逾越。给你荣誉,并无好处。”罕见的例外,正如人们真实地感受到的那样,只不过是一种嘲弄,在这些罕见的场合下,被允许发表言论更是一种侮辱。如果说排斥第三等级是社会对它的一种罪行,难道还能说这种排斥对公共事务有丝毫裨益吗?唉!人们岂不知道垄断的后果吗?如果说它使被排挤的人沮丧,那么人们难道不知道,它使得宠的人变得笨拙无能吗?难道人们不知道,任何事业一旦脱离了自由竞争,便将付出更为昂贵的代阶,而且办得更糟吗?
当人们把某种职务作为特权交给公民中一个特殊等级时,是否注意到,需要发给薪金的对象不仅是那个担任公职者,而且还有这同一等级中全部未任职者,还有任职者和未任职者的家属的全体成员?人们是否注意到,这类事情在我们这里卑鄙地通行无阻,出现在古代埃及历史和印度游记中却使我们觉得可鄙而且可耻?……让我们暂且不去论述这类问题,或澄清这类问题,以免延误我们论述的进展。
这里只需让人们领会:特权阶级有益于公共事业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没育特权阶级,第三等级同样完成公共事业中全部艰难的任务;没有特权阶级、高级职务将被更出色的人所承担;这些职务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对公认的才干和劳绩的奖励和酬谢:如果说特权阶级已经窃取了所有名利双收的职位,那么这既是对全体公民极可憎的不公道,也是对公共事务的背叛。
因此,谁敢说第三等级自身不具备组成整个国家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三等级犹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因此,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事,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我们已经证明,特权等级不但远不能为国家造福,反而只会削弱国家,危害国家;但这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贵族阶级根本不在社会组织之内;它尽管对国家是一种负担,但不会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在国家的一切基本成员中,不可能找到或安置贵族这个等级。我知道,为数众多的人,由于身有残疾、能力低下、懒惰成性或伤风坏俗而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在常规之外,总有例外和弊端,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内尤其如此。不过我们至少会同意,这种弊端越少,国家就越被视为治理有方。治理最坏的要数这样一种国家,在那里人人都在忙碌,而在公民中却有整整一个阶级,不只是孤立的个人,以无所事事为荣,他们消费的是产品中的精华,却从未在生产上出过一点力。由于其浪荡,这样一个阶级对于国家肯定是异己的。
贵族等级享有民事的和公共的特权,所以在我们中间同样是异己的。
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
贵族等级享有特权、优免,乃至同广大公民的权利截然分开的种种权利,这难道不是再确凿无误不过的吗?贵族等级由此而脱离了普通等级和普通法。因此,贵族等级的公民权利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这是真正的国中之国。
至于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同样单独行使。他们拥有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不受其他等级人民的委托。他们的全体代表单独集会;当他们和普通公民的代表在同一大厅中开会时,他们的代表权在本质上同样是与众不同和分离的:由于他们的使命不是由人民所委托,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凡属于国家的一切,第三等级都包罗无遗;而一切并非第三等级的东西,便不能看作是属于国家的。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二章 迄今为止第三等级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我们下面不准备考察人民长期呻吟于其间的奴役状况,也不准备考察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摆脱的压制与侮辱境地。他们的民事地位已发生变化;它还应变化:假如第三等级没有获得自由,那么作为整体的国民,乃至任何一个个别的等级,也完全不可能获得自由。自由不能靠享有特权来获得,只能靠享有属于每个人的权利才能获得。
倘若贵族们竟然不惜放弃他们不配享有的这种自由,企图继续把人民置于被压迫的境地,人民就敢于质问他们:凭什么权这样做。假如回答是凭征服权,那就必须表示同意,因为这意味着向过去追溯一步的愿望。但是第三等级不应当害怕追溯往昔。他们将回溯到征服以前的年代;而且,既然他们今天已相当强大,不会再被征服,他们的反抗无疑将更为有效。第三等级为什么不把那些继续狂妄地白诩为征服者种族的后裔并承继了先人权利的所有家族,一律送回法兰克人居住的森林中去呢?
我想,经过这番清洗的民族必将感到自慰,因为他们自信这个民族此后仅由高卢人和罗马人的后裔所组成。事实上,如果人们非要以出身来区别人,那么难道我们不能向可怜的同胞们揭示,出身于高卢人和罗马人至少不逊于出身于西冈布尔人、威尔士人以及其他来自古代德意志的丛林池沼的野蛮人吗?人们将说道,不错,不过征服打乱了所有的关系,征服者已变成了世袭贵族。好吧!现在需要再改变贵族的来源,第三等级这回要成为征服者,重新变成贵族了。
特权等级是第三等级的宿敌,如果我们在特权等级中所看到的和所能够看到的无非是同一个第三等级的子弟,那么用灭亲的胆量来仇恨、蔑视和压迫他们的兄弟,我们对此又作何评说呢?
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话题。必须把第三等级理解为属于普通等级的全体公民。凡是法律规定的一切特权,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已脱离一般地位,不受普通法管束,因而决不属于第三等级。我们上面已经说过,一部普通法和一个共同的代表机构,这就构成一个国家。在法国,一个人如果除了受普通法保护外一无所有,那么他就什么也不是;如果不依靠某种特权,他就只得甘愿承受种种轻视、侮辱和欺压,这个道理千真万确。倒霉的非特权者为了不被压成齑粉,唯有一途:低三下四地攀附一个大人物;仅以此为代价,他便可买到在某些场合下自称有某人撑腰的权力。
但是我们在此对第三等级考虑得更多的是他们与国家组织的关系,而不是他们的公民地位。让我们看看他们在三级会议中的地位如何。
自命为第三等级的代表是哪些人?是新封贵族和非世袭特权阶级。这些伪代表有时甚至不是人民自由选举的。充当人民代表被视为担任某种官位者的权利,在三级会议中往往如此,而在外省三级会议中几乎全是这样。
旧贵族不能容忍新贵族,不允许斩贵族同他们平起平坐,除非象人们所说的那样,新贵族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可以追溯到四代和一百年前。因此,他们就被旧贵族推入跑三等级,但他们显然不再属第三等级。可是,从法律眼光看,所有的贵族都是同等的,不论是旧贵族还是在不同程度上把自己的出身或篡夺行为遮掩起来的贵族。两者都享有同样的特权。唯有舆论将他们区别开来。但是如果说第三等级不得不容忍法律认可的偏见,那么让第三等级向一个违反法律条文的偏见屈服,便是毫无道理的。
无论人们愿意怎样对待新贵族,一旦一个公民取得与普通法截然对立的特权,他就不再属普通等级,这是肯定无疑的。他的新的利益便同普遍的利益相对抗;他无权代表人民投票。
这个无可争辩的原则同样把非世袭的特权者排除于第三等级的代表之外。他们的利益也或多或少同普遍利益相对立;尽管舆论将他们列为第三等级,尽管法律对他们的地位未作规定,事物的本性却强于舆论和法律,它以压倒的力量将他们排斥于普通等级之外。
如果不仅把世袭特权者,而且还把非世袭特权者排除出第三等级,人们会问:这样做是不是轻率地使第三等级失掉最有见识、最富勇略、最受尊敬的成员,从而削弱第三等级呢?
我远非企图削弱第三等级的力量或尊严,因为在我的心目中,第三等级同国家的观念始终是融为一体的。但是不管支配我们的动机如何?我们难道能抹煞真理吗?因为,一支军队的精锐士兵的逃亡已然非常不幸,难道还非得将营地交给这些士兵防守吗?一切特权,再说一遍亦不为过,都是同普通法对立的;因此,一切特权者毫无区别地组成一个与第三等级迥异并且对立的阶级。与此同时,我要指出,人民的朋友们对这一真理丝毫不必感到惊慌。恰恰相反,这个真理使人们强烈地感到必须立即废除一切非世袭特权,从而恢复全民的根本利益,因为这种特权分裂第三等级,而且似乎逼迫第三等级将自己的命运交给敌手。此外,决不可将这种考虑与下面那种考虑分开:在第三等级里废除特权,并不意味着它的某些成员将丧失他们享有的优免。这类优免只不过是普通法而已。普遍剥夺大多数人民的优免,这事从来就非常不公正。因此我所要求的不是一种权利的丧失,而是这种权利的恢复;如果有人反驳我说,若把若干类特权变成普遍享有,例如免予抽签服兵役,人们就会使自己失去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那么我的回答是,一切社会需要均应人人承担,不应由公民中某一特殊阶级单独承担;如果不去寻求更具有全民性的方法以完善和维持人们所希求的军备状况,这既违迕情理,也悖于公道。
听到有人抱怨教会、佩剑贵族和穿袍贵族三位一体的贵族体制,人们有时感到吃惊。人们但愿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但是这种称呼应按严格意义来理解。如果说三级会议是普遍意志的代言人,并因此而拥有立法权,那么凡是三级会议仅由教士、贵族和法官组成的地方,那里便是名副其实的贵族体制,这难道不是真实情况吗?
除了这个令人惊骇的千真万确的事实外,还有一种现象:所有的行政权力机构也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落入了为教会、法院和军队提供人员的那个阶级手中。某种兄弟义气使得贵族彼此看重,互相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