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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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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由皇帝和议会审判;作为个人,则由枢密院会议和皇家会议审判。    
  皇帝的特权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向议会提出建议的特权,否决议会决议、任命大使、授与高贵头衔和称号、补充空缺的有选举皇帝权力的诸侯名额,创办大学,授予对帝国的州、郡无害的特权,等等;还有接收和使用国库岁入,以及全面关心公众安全的特权。有时候选帝侯为他组成一个议会。他以皇帝身份在帝国内没有领地,也没有支持自己的收入。但是他以其他资格得到的收入和领地,使他成为欧洲最有权势的君主之一。    
  从上述邦联代表和首脑的法定权力来看,自然会推论出它必然成为这类制度的一般特性的一个例外。没有会远离实际的事情。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帝国是君主的集体,议会是君主的代表,法律求助于君主,使帝国成为一具没有神?的躯壳,不能管理自己的成员,不能对付外来危险,内部经常动乱不定。    
  日耳曼的历史就是一部皇帝与诸侯和城邦之间的战争史,诸侯与城邦之间的战争史;强者横行,弱者受压的历史,外国侵犯和外国玩弄阴谋诡计的历史;对人力的征调和财富的征收置之不理或部分服从的历史;企图实行完全无效或伴随杀戳和破坏,包括无辜犯罪的强制征募的历史;也是一部普遍的无能、混乱和苦难的历史。在十六世纪,由于帝国的一部分站在皇帝一边,皇帝也同其他诸侯和城邦作战。在一次战役中,皇帝本人败走,几乎成了萨克逊选侯的俘虏。前普鲁士国王不止一次地与帝国的统治者为敌,而且往往胜过他。各成员之间的论战和战争是如此普遍,以致日耳曼的史书全是血淋淋的描写。在签订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以前,一次三十年战争把日耳曼打得凋零荒芜。在那次战争中,帝国的一半站在皇帝一边,另一半站在敌对的瑞典一边。最后在外国的操纵下进行谈判,由外国参加的和约条款,成了日耳曼宪法的一个主要部分。    
  如果在危急关头这个国家由于自卫而需要更加团结时,它的情况就益发悲惨了。军事准备之前要讨论,由于嫉妒、傲慢、互不相容的意见以及主权机构的相互冲突的借口,引起了多次枯燥乏味的讨论,以致议会尚未作出安排,敌兵已经到达战场,在联邦军队作好准备,迎战以前,敌人已经退回冬营去了。    
  在和平时期认为必不可少的一小部分国家军队,维持得很差,薪给低下,有地区偏见,而且是由不正规的和不平均的国库税收来维持的。 在这些独立主体之间不可能维持秩序和主持公道,于是就产生这样的实验:把帝国分为九个或十个集团或地区,给它们指定一个核心组织,责成它们对失职或不服从的成员实施军法制裁。这种实验只更充分的表明这种政体的主要弊病。每个集团都是这个政治怪物的缺陷的缩影。它们不是不能执行其任务,就是利用内战中的劫掠和屠杀去执行。有时,所有集团都不履行职责,从而增加了他们已经开始矫正的弊病。    
  我们可以从托亚纳斯提供的例子来对这种军事高压办法作出某些判断。在士瓦比亚集团的一个自由皇城唐纳华绥里,圣克劳哀神父享有给他保留的某些豁免权。在某些公共场合行使这些特权时,该城居民就对他采用暴行。结果是帝国向该城下了禁令,巴伐利亚公爵虽然是另一集团的执政官,却被指派去执行这一禁令。不久他率领万人大军来到该城,并趁此机会照他开始时的秘密打算恢复一项早已过时的权利,借口是该地是人们从其祖先的领土肢解出去的,他以自己的名义占领了该城,解除了居民的武装,对他们加以惩罚,并且把这个城市并入他的领地。    
  也许有人会问:是什么东西如此长久地使这部失灵的机器没有完全变得支离破碎呢?明显的答案是:大多数成员很弱,它们不愿意听任外国强国的摆布;大多数主要成员同它们周围所有的强国比较起来也很软弱;皇帝从其分散的世袭领土上得到的庞大的势力;他有兴趣保持一种与其家族的尊严相联系、并使他成为欧洲第一个君主的制度。以上种种原因维持着一个脆弱的和不稳定的联盟;而主权本质中所有的那种令人讨厌的性质随着时间不断加强,阻止任何以适当巩固为基础的改革。也不能设想,如果这个困难能够克服,邻近强国会容忍发生一场能使帝国得到它有资格得到的力量和卓越地位的革命。国外早就认为这个政体由于事变而发生的变化同它们利害相关,并且多次流露出,他们的政策就是使这种政体的混乱和衰弱状态永远存在下去。    
  如果没有比较直接的例子,以波兰作为地方自治的政府来加以注意,也许并非不适当的。关于这种制度所造成的灾难,不可能提出任何更为惊人的证明了。由于既不能自治又不能自卫,波兰早就听任其强大邻国的摆布了 它的强邻最近对它的“恩典”却是减轻自己的三分之一人口和领土的负担。    
  瑞士各州的联合,并不相当于一个邦联,虽然有时把它作为这种制度的稳定性的例子而加以引证。各州没有共同的国库;即使在战争中也没有共同的军队;没有共同的货币;没有共同的法院;也没有主权国的任何其他共同的特征。各州是由下列原因联合在一起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各州本身弱小;对强大邻国的恐惧(以前曾受某一强大邻国的统治);人民的风俗习惯简单而相同,很少引起争执;共同关心自己的属地,他们为镇压暴动和叛乱需要互助,这种互助有明确规定、而且是经常需要和经常提供的;以及调解各州之间纷争所需要的某些经常的和永久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不合的双方各从中立州选出四名法官,他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就再选一名仲裁人。这个法庭,在保证公正的誓言下,宣告最后的判决,这种判决各州必须履行。这个规定的有效程度,可以从它们在1683年与萨伏依公国的维克多。亚马杜斯签订的条约的一个条款看出。在该条款中,仲裁人有义务在各州发生争执时作为居间人进行调停,需要时,可对不服从的一方采用武力。    
  就瑞士各州的特点与合众国各州的特点可以进行比较来说,就可以证实我打算确立的原则。这种联盟在寻常情况下无论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发生能考验其力量的争端时,就失效了。在宗教问题上的争执,曾有三种引起激烈的流血斗争的实例,事实上可以说分裂了这个联盟。从那时起,信仰新教的各州和信仰旧教的各州都有自己的议会,一切最重要的事情都在那议会里进行调停,因而使共同的议会除了关心共同的输出入税收以外,很少有其他事情可做。    
  这种分裂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结果,也就是产生了同外国结成的对立的联盟:一个是以新教徒联盟为首的伯尔尼与乌得勒支联盟的联盟;另一个是以旧教徒联盟为首的卢塞恩与法国的联盟。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麦迪逊)原载1787年12月11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尼德兰联盟是若干共和国或者更恰当地说若干贵族的联盟,其结构非常值得注意,也能证实从我们前面的回顾中所得出的一切教训。    
  联盟由七个同等的主权州组成,每一个州或省则由若干平等的独立城市组成。在一切重要问题上,不仅各省而且各城市都必须意见一致。    
  联盟的主权由国会代表。国会通常包括由各省委派的代表五十名左右,其中有些是终身任职,有些任职期限为六年、三年和一年不等,有两个州的代表可根据自愿原则继续任职。    
  国会有权签订条约和结盟,宣战与媾和,募集陆军和装备舰队,决定各省分担的税额和要求捐献。然而这一切情况需要他们的选民一致赞同和批准。他们有权任命和接受大使,履行业已订立的条约和盟约,准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管理国家财源,保留一部分财源属于各省的权利,全权治理附属领土。各省未经一致同意,不得与外国订约,不得征收不利于他省的进口税,或向其他各省居民征收高于向本省居民征收的关税。一个国务会议,一个主计院和五个海事团,帮助和加强联盟的管理。    
  联盟的执政官是各省最高长官,他现在是世袭的君主。他在共和国的主要影响和势力来自这个独立的头衔,来自他的巨大的世袭产业,来自他与欧洲某些主要统治者的家庭联系,尤其是可能来自他既是数省的执政官也是联盟的执政官;以省执政官的身分,他有权根据某些规定任命城市长官,执行省的命令,高兴时就主持省的法庭,并且有完全的赦免权。    
  然而,作为联盟的执事,他还有相当大的特权。    
  在政治身分上,他有权在其他方法宣告失败时解决各省之间的争端,参加国会的审议工作和国会的特别会议,召见外国大使,向外国宫廷派驻专门代表。    
  在陆军身分上,他统率联盟军队,准备警备部队,全面管理军事事务,任命从上校到少尉的各级军官,并且安排设防城市的政府和官职。    
  在海军身分上,他是海军总司令,管理和指挥海军以及和海军有关的一切事务,亲自或由代表主持海军部,任命海军少将和其他军官,设立军事会议,会议的决定必须?他批准才能执行。    
  他的年金,不包括私人收入,共计三十万弗洛林。他所指挥的常备军大约四万人。    
  这就是羊皮纸文件上记载的著名的旧荷兰联邦的性质。实践在其特征上打下了什么印记呢?政府的无能,各省的不和,外国的影响和侮辱,平时的存在朝不保夕,战时则遭受异常灾祸。    
  格劳秀斯早已说过,使他的同胞不因自己政体的缺点而遭到毁灭的,只能是对奥地利皇族的仇恨。    
  另一位相当有名的作家说:乌得勒支同盟给予全国会一种看来足以维持和睦的权力,然而各省的嫉妒使实践和理论非常不符。    
  另一位作家说:这个机构要求每一省缴纳一定的税款,但是这个条款过去从来没有、将来也许永远不会得到执行,因为没有什么商业的内地各省,是付不出同样数量的税款的。    
  在纳税问题上,实际是放弃了宪法条款。拖延的威胁迫使同意的省不用等待其他各省,就付出它们的税额,然后用派代表(这是常有的)或其他方法从其他省取得偿付。荷兰省的巨大财富和势力,使它能达到这两项目的。    
  不只一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差额最后不得不用武力去征收。在一个成员的力量超过其余成员的力量,而其余某些成员又因太小而不能策划抵抗的联盟里,这是切实可行的,虽然是可怕的。但是在这样一种联盟里是完全行不通的:它的某些成员的力量和资源相同,同样都能单独进行有力的和不屈不挠的防御。    
  威廉。坦普尔是一位外交部长,他说:“外交部长们就是通过对各省和城市的影响来避开尚须考虑的问题”。1726年,汉诺佛条约通过这些方法被拖延了整整一年。同样性质的例子很多,并且众所周知。    
  在紧急关头,国会往往被迫越过宪法范围。1688年,他们冒着生命危险缔结了一个条约。他们的独立借以得到最后和正式承认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未经谢兰的同意而签订的。即使最近与大不列颠签订的和约,也背离了宪法上的一致同意的原则。一种软弱无力的政体,必然以解散而告终,不是因为缺乏适当权力,就是因为为了全民安全而篡夺必需的权力。篡夺一旦开始,是适可而止还是发展到危险的极端,要看当时的情况而定。专制往往产生于一个有缺陷的政体根据紧迫情况而要求的僭越权力,很少由于充分行使最大的宪法权力。    
  虽然各省最高长官制造成种种灾难,但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他在各省的影响,联盟中出现的混乱状态,早就使联盟瓦解了。马勃雷神父说:“如果各省内部没有一个能够推动它们并统一它们思想的原动力。那么在这样一个政府下,联盟决不可能存在。这种原动力就是各省最高长官。”威廉。坦普尔曾经说过:“在各省最高长官空缺时,荷兰以其诱使其他各省处于一种从属地位的财富和权威,补充了这个职位。 ”    
  这些并不是控制混乱和瓦解趋向的唯一情况。周围的列强使联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绝对需要,但同时他们的阴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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