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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这会完全符合税收的目的,因为它将节省征税的开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产生厌恶的原因。总之,这是避免此种麻烦的实际办法,除了指出预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计划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从一种假定的有影响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论据,只说假定是不应该的,就是充分的答复了;但是这种假定是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种精神干扰了联邦议会,达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办法使他们从属于联邦。这种办法可用来把州的影响引入全国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联邦的影响纳入相反方向。但是诸如此类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厌恶的,应该排除在人民考虑的重大问题之外。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双重税的建议,回答是很清楚的。联邦的需要必须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来满足。如果通过联邦政府的权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社会应付的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如果由联邦来规定,则有这样的优点,进口商品税的主要财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税收),在联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当然就没有什么必要依赖比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这还有另一优点,只要在行使国内税权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难,就会更加注意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并且一定会自然地使它成为全国政府政策的固定点,以便尽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目的在于减少那些可能引起社会穷人和大多数阶层人民不满的税收的必要性。当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权力时得到的利益与公共负担的适当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受到压迫,那是多么令人高兴的呵!
就人头税来说,我毫无顾忌地承认,我是不赞成的。虽然这种税从很早时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坚持自己权利的诸州,但是我对在全国政府下面采用此种税感到遗憾。但是否因为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利,就必然会真正征收这种税呢?联邦的每个州都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力,然而在若干州内实际上从未实行。州政府是否因为具有这种权力就应被指责为暴虐无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遭到这样的指责,那么有什么正当理由责备全国政府的这种权力,或者甚至以此作为对采用此种税的障碍呢?我虽然对这种征税极少好感,但我仍然深信,采用此税的权力应该存在于联邦政府手中。国家处于某种紧急状态时,在事物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的一些权宜办法会成为对公共福利必不可少的东西。政府由于可能发生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有利用这些办法的取舍权。可以认为是丰富的税收财源对象,在本国的确极少,这是不剥夺国家议会在这方面的决定权的特殊理由。国家可能有某些危急存亡的时候,这时人头税就会成为无法估计的财源。由于我不知道有什么东西能使地球的这一部分避免其他部分所遭到的共同灾难,我承认自己不赞成任何旨在解除政府某一武器的计划,此种武器在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中可以有效地用来进行全面防御。
现在,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的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然而,假如不是考虑到裁决权的体制及其范围结合起来研究可以更加有利,大部分的裁决权也许是值得在这个题目下进行研究的。这使我决定把这个问题放在下一部分研究。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七篇 关于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
(麦迪逊)原载1788年1月11日,星期五,《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在评论目前邦联政府的缺陷并指出这些缺陷是不能由一个比建议的政府的能力更薄弱的政府来弥补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后者的若干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由于这些论文的最终目的是明确而充分地断定这部宪法的优点和采用这部宪法的得失,如果不更加仔细而充分的研究制宪会议的工作,不从各个方面进行考察,不从它的各个部分进行比较,不估计它可能产生的结果,那么,我们的计划就不可能完成。
为了要在能达到合理而公正的结果的印象下完成这一余下的任务,这里必须考虑以前坦率提出过的一些意见。
公众的措施很少用心平气和的精神来研究,而这种精神对于公正地估计这些措施提高或阻碍公众福利的真正趋势是重要的;而且正当特别需要体现这种精神的时候,它更容易减少,而不是增加;这是不幸的,是同人事分不开的。对于经验曾引导他们注意这种考虑的人们来说,不会感到奇怪的是,制宪会议的决议提出了那么多重要的改变和革新,它可以从那么多的事实和关系中来观察它触动了那么多的情感和兴趣的源泉,它会在这方面或那方面发现或引起一种不利于对其优点进行公正讨论和正确判断的倾向。
在有些人当中,从他们自己的刊物中可以很清楚看出,他们阅读新宪法时,不仅早已有苛评之意,而且预先就决定进行谴责。由于其他一些人的说法表示了一种相反的预见或偏见,这就必然使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然而,在把这些不同的人物就其意见的分量放在一个水准上时,我希望并不暗示在他们的意图的纯洁性方面也许没有重大的差别。在支持以后的一些说法时,这样说是公正的:由于普遍承认我们的情况特别危险,而且必须为解救我们而完成某些事情,因此预先决定已经真正完成的事情的赞助人,既从这些考虑的有害性质方面,也从这些考虑的重要性方面得到他的倾向性。另一方面,预先决定的反对者,并不受任何可以原谅的动机的支配。前者的意向也许是真诚的,也可能反而受到责备。后者的观点不能是真诚的,必然受到责备。但实际上这些论文并不是写给这两类人看的。这些论文只是提请那些为祖国幸福增添诚挚热情的人们注意一种有利于公正估计促进这种幸福的方法的气质。
这一类人将研究制宪会议提出的计划,他们不仅没有挑错或夸大缺点的意图,而且知道适当的考虑是,毫无缺点的计划是不能想象的。他们也不会公开原谅作为人的组织的制宪会议的应予指责的那些难免的错误,而且会记住,他们自己也不过是人,不应该想象在重新判断别人易错的意见时不会犯错误。
还会同样迅速地看出,除了这些坦率的动机以外,应该多多体谅交给制宪会议处理的事情的本质所固有的困难。
这种事情的新奇,立刻给予我们深刻的印象。在这些论文中曾经指出,目前的邦联是以不合理的原则为基础的;因而我们必须相应改变这个首要的基础以及赖以建立的上层建筑。曾经指出,可作为先例参考的其他联盟也为同样错误的原则所败坏,因此它们只能警告免蹈覆辙,而不能指出该走何路。在这种情况下,制宪会议至多能做到避免本国及其他国家的以往经验中已经指出的错误,在未来的经验揭示错误时,提供纠正他们本身错误的便利方法。
在制宪会议遇到的困难中,一个很重要的困难必然在于把政府需要的稳定和能力与对自由和共和政体应有的神圣的关注结合起来。不充分完成他们这一部分事情,他们就不能非常完满地实现他们指定的目标或公众的期望。然而,凡是不愿表示他对这问题无知的人,没有一个会否认这件事是不容易完成的。政府的能力,对于防御国内外威胁,对于迅速而有效地执行成为一个良好政府的定义的组成部分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稳定,对于国家的声望和与它分不开的利益,以及对于作为文明社会中主要幸福的人民思想上的安定和信任,都是必不可少的。不正常的和变化多端的立法,对人民来说,其可憎之处不亚于一种弊病。可以保证说:本国人民对良好政府的性质是明了的,大多数人对良好政府的效果也感觉兴趣,但是,对州政府的变幻无常和动摇不定的缺点得到纠正以前,是决不会感到满意的。然而,在把这些宝贵的成分与自由的重要原则进行比较时,我们一定会立刻看出,以适当的比例把它们混合起来是困难的。共和政体的自由的性质,似乎一方面是要求不仅一切权力应当来自人民,而且通过短期的任职,使被授与全权的人始终依赖于人民;而且即使在这短时期内,权力也不应该委托给少数人,而应该委托给许多人。可是稳定却要求被授权的人的掌权时间要持久。经常选举造成经常更换人选;经常更换人选又造成措施的经常改变。而政府的坚强有力不仅需要权力的某种持续,而且需要由一个人执行权力。
制宪会议在这一部分工作中取得了多少成就,根据比较精确的观察,会看得更清楚些。根据这里的粗略观察,这部分工作必然清楚地显出是一部分艰难的工作。
标出全国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的适当界线,必然是一项同样艰巨的任务。每个人会根据他习惯于仔细考察和辨别性质广泛而复杂的事物的程度来体会这种困难。思维的各种功能至今尚未被最精明的哲学家以令人满意的精确加以区别和说明。感觉、知觉、判断、欲望、意志、记忆、想象,是被这样一些细微差别区分开来的,以致它们的范围避开了最精细的研究,依然是细致研究和争辩的丰富源泉。自然界各部分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各部分再划分成不同部分之间的界限,给同一重要的真理提供了另一个说明。最聪明勤奋的自然学家,尚未在探索中肯定划分植物界和邻近的无机物地带的界线,或者标志着前者结束和动物界开始的界线。而在用以把自然界这几大部分中每一部分的事物进行安排和分类的各种特性中,仍然有着更大的含糊情况。
当我们从自然界的作为转到人的制度时,前者的一切描述是完全正确的,只是由于观察它们的眼睛有缺陷才会发现相反的情况。在这种观察中,模糊现象既来自用以观察的器官,也来自事物本身,因此我们一定会看出,必须进一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经验教导我们,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肯定地辨别和解释其三大领域——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在实践中每天发生一些问题,这就证明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含糊之处,并且使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深感为难。
多少年的经验,加上最开明的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不断合作,在说明各种法典和各种司法机关的若干对象和范围时,同样是不成功的。在大不列颠,习惯法、成文法、海上法、教会法、公司法以及其他地方法律和惯例的确切范围,尚待明确地作出最后的确定,虽然在该国探求这些问题的精确性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努力。该国的全国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庭、衡平法院,以及海军法庭等机构的权限,经常引起复杂的讨论,充分显示它们各自划分的界限是不明确的。一切新法律,虽然是以最大的技巧写成的,并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审议才通过的,但是在它们的意义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讨论和审断被取消和肯定以前,都被认为多少有点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除了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的官能缺陷所造成的含糊以外,人们相互传达思想的媒介也增加了新的障碍。词汇的用途是用以表达思想的。因此,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或者如此确切,以致不会包括许多含糊表达不同思想的词汇和成语。因此必然发生这样的现象:不管事物本身可能有多么精确的区别,也不管这种区别被认为是多么正确,由于用以表达的词汇不正确,就有可能使它们的定义不正确。这种不可避免的不正确的程度大小,将视解释的事物的复杂性和新奇情况而定。当上帝本人用人类的语言对他们说话时,他的意思虽然一定是明确的,但通过传达的朦胧媒介,也会给他的意思弄得含糊不清,疑问多端。
因此,这里是定义出现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