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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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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只有寒冷而又人烟稀少的黑龙江流域还没有吸引中国本土来的移民, 
基本上仍旧处于汉族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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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 

       蒙古始终是中国典型的边疆,因为蒙古的游牧民自古以来就几乎是对于 
  中国农业文明的经常不断的军事威胁。但是到十世纪之末,蒙古的游牧生活 
  方式已经完全衰退。昔日游牧民的强盛和独立已成过去。战争一度曾给游牧 
  民带来荣誉和团结的基础,这 也变成了过去,清朝把内蒙和外蒙的蒙古人— 
  —尽管他们的生活是流动的——同中国紧紧连在一起。由于缺乏人口统计资 
  料,只能作一个最粗略的估计,但以下的估计并非臆测:在1800年之际,清 
  帝国全部操蒙古语者可能多达三百五十万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达七十 
  万是在外蒙 (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带),两百六十万是在内蒙(集中于东 
  部)。其余二十万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这个估计正确,也许从十八世纪前 
  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经在逐渐减少。① 
       畜牧是游牧民的传统生计,蒙古人在这方面已陷于困境,因为他们要经 
  常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当然,偶尔输入牛马并不表明游牧已长期衰退,因 
  为天灾有可能随时来袭。有时“积雪过多而无法出去放牧,有时降雪不足而 
  不能在干燥的寒冬维持牧场的饮水”。有时过多的牲畜集中于小块牧地而糟 
  踏了牧草,使牲畜无草可食;最常见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阵异常的暖潮过后继 
  之以突如其来的冷冻,使牧草为薄冰所覆盖,困于寒冬的牲畜无草可食,几 
                                  ② 
  天之内就可能死亡成千上万。然而有证据表明,蒙古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并 
  非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之后为了补充牲畜而偶一为之。③ 
       无论在内蒙或外蒙,都没有一个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国在内蒙是通 
  过驻扎在其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军事力量实施统治的。这些军队紧密地控制着 
  内蒙事务,所以到十九世纪内蒙并无实际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军驻扎, 
  它因远离中国本土而享有较多的自治,不过清朝在这里的控制也是严格的。 
  按照规定,全外蒙 是归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但在实际 
  上,到了1800年是由库伦的大臣总管外蒙东部,即土谢图汗和车臣汗地区的 
  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则掌管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领地。外蒙最西部 
  的科布多周围地区,最初归属乌里雅苏台,此时则划为行政特区。清政府是 
  根据 《大清会典》及其前身《则例》(1818年以后为《事例》)管理内外蒙 
  古的。只有在内部纠纷方面,外蒙古人 (喀尔喀人)才被允许依照传统的喀 
  尔喀法解决分歧。 
       蒙古社会主要是由两个阶级组成:贵族和平民。扎萨克(即旗的王公) 
  由贵族产生,是清代为游牧民设置的基本政治单位——旗(和硕)的世袭统 
  治者。旗下划分“苏木”(“箭”),六苏木设一扎兰 (参领)。蒙古诸旗 
  的属民应与满、蒙、汉军旗人严加区别,因为后者是支撑清朝的基本力量。 
   “旗人”一词仅用于称呼清朝的八旗军成员,蒙古诸旗的属民则称为“旗下 
  属民”。 
       每一个蒙古贵族都接受清朝贵族爵位,分成从和硕亲王到四等台吉的十 

① 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认真的历史研究。关于对二十世纪人口的估计,可参阅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 

第2 版第28—30 页;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变化》,第25—72 页;《人民中国手册》,北京1957 
年版第14—15 页。 
② 拉铁摩尔:《重访蒙古》,第33 页。 
③ 法乌斯特:《1727—1805 年俄国的对华贸易及其背景》,第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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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等级。只有扎萨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统治权。为了表示对清朝的臣服关 
  系,扎萨克每年要按规定向皇帝进贡,主要是进献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畜产。 
  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诸汗进献的“九白”之贡,即八匹白马和一匹白骆驼, 
  不过到了1800年,“九白”实际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诸如毛皮、兽革和精选 
  的家畜。蒙古的进贡者则得到绸缎、布帛、瓷器和金银作为回赏。这些回赠 
  之物至少与贡品价值相当,因此可以设想,清政府并不认为进贡是对进贡者 
  的一种经济负担。①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绝大部分是阿勒巴图(旗下属民),他们要向清 
  政府和扎萨克纳税和服役。这种税通常用实物,主要 是用牲畜,后来多用银 
  两。阿勒巴图还要交纳特种税,例如每年要交纳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毡、 
  帐、珠宝和其他土产;此外还有一些别的摊派,例如1819年嘉庆帝出巡多伦 
  诺尔,喀尔喀人就曾进献幼畜四万头。徭役则包括戍边、驿役和其他官私差 
  遣。每个旗下属民都属于某一旗,未经旗扎萨克许可不得擅自离去。扎萨克 
  斟酌情况,把放牧权分配给其属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据男丁的人数而不是根 
                                      ① 
  据他们需要放牧的数量来进行的。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 
  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 
  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 
       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 (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 
  族的农牧奴 (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 
  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 
  十九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 
  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 
  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 
  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 
  些活佛 (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 
  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 
  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 
  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国本土的工业和技术以外,还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游 
  牧部落一度称雄的军事力量中落,使游牧经济走向衰 退。第一就是分旗制 
  度,满人用这种方法划分蒙古,割断了诸部之间的传统联系。各旗的牧地都 
  有严格的限制,不象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放牧 (这在经济上 
  也能高产),从而使得没有一个王公能够扩张而取得优势。更重要的是,那 
  些从前从属于一位首领的诸大部落,现在被划分为几个旗,每旗各有在本旗 
  享有自治权的扎萨克,他们各自直接向清政府负责。 
       原有的艾马克——或部落领地,仅仅留下一点痕迹,取而代之的是满人 
  建立的盟;盟受清政府的严密控制,每三年聚会一次,除了调解各旗间的纠 
  纷以外,别无更多权力。在外蒙喀尔喀人中,诸如车臣汗、土谢图汗、赛因 
  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后裔虽仍有汗号,且其品位在清代贵族等级中高于和 
  硕亲王 (“汗”在满语中指皇帝),但就政治权力而言,他们也不比那些著 

① 参看罗伯特·李的《满洲边疆》一书中关于打牲诸旗所负担的纳贡义务,第51、56—57 页。 
① 纳扎格多尔济:《蒙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拉铁摩尔英译),载《现代亚洲研究》,卷1 第3 期(1967 

年),第2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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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的旗王公大多少。他们的领地名存实亡,因为满人已经将它们改变为盟, 
  它们以三年一次盟会的所在地命名。除外蒙四盟和内蒙六盟外,还有一些大 
  区,如达里杭爱、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旗、阿拉善地区、科布多边境和沿 
  中俄边境的巡哨区等;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是更严更直接的。在青海, 
  蒙古人(主要是属于和硕特部的厄鲁特人,还有喀尔喀人的一个苏木)组成 
  一盟,拥有二十九旗,由驻西宁的将军管辖。 
       旗王公或盟长犯事,清政府则予以夺职削爵而不论其血统多么高贵。例 
  如在1800年,清政府即曾革退车臣汗桑斋多尔济的盟长职务,尽管他是成吉 
  思汗之后裔,并剥夺他本人及其子孙的汗称号。成吉思汗家系的成员也通过 
  结亲与清王朝联系在一起,满人总是小心翼翼地让这些王公感到他们在清帝 
  国占有特殊地位:清廷曾将他们擢升为清朝贵族,并使他们意识到,他们作 
  为最早的军事盟友,地位高于被征服的中国官僚。但是到了1800年,清王朝 
  久已接受汉族的文化价值和标准,蒙古人显然不是盟友而是臣属了。 
       第二个使称雄一时的蒙古人驯服的因素是西藏的黄教,即格鲁派。对于 
  内蒙来说,住在北京的活佛章嘉呼图克图是清廷支持的集权寺院体系的首 
  领,也是内蒙最重要的宗教领袖。他属下的寺院和喇嘛免税免役,还享有许 
  多特权。内蒙也有不属于章嘉呼图克图为首的北京系统的寺院。它们虽无皇 
  家寺院那样的法律地位,不过清朝官员、扎萨克和老百姓也习惯地给予他们 
  许多同样的特权。基本上每个活佛都各有寺院。只有一个特别的例外是多伦 
  诺尔的大寺,这里是章嘉呼图克图和其他十二位活佛的卓锡之所。① 
       外蒙人的宗教领袖是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他是一位有很高声望 
  的活佛,在蒙古人心目中居黄教第三位,仅次于西藏的达赖和班禅。清政府 
  极力阻止蒙古发展一个统一的宗教,免使蒙古社会借此重新统一,因此有意 
  扶植章嘉呼图克图来抵消哲布尊丹巴的影响,并且精心地策划在蒙古保持达 
  赖喇嘛与这两位蒙古活佛之间的权力平衡。为了防止世俗贵族同喇嘛教结盟 
  而造成蒙古社会团结的危险后果,清政府还不许从贵族之家寻觅转世活佛。 
       另一方面,清政府又想把蒙古同清帝国结合在一起,因此在蒙古宗教感 
  情许可的限度内,采取一种使喇嘛教与汉族宗教观念相融合的政策。例如, 
  第二代章嘉呼图克图(1717—1786年)就曾受到鼓励用藏、满、蒙三种文字 
  编写祷词,把汉族的关帝君同黄教三大神相扯在一起。在十八世纪之末,清 
  朝还资助在满洲和亚洲腹地周边各省建造关帝庙,作为旗人官员的监护神。 
  关帝被视为与毗沙门天相同,而毗沙门天则长期以来被视为西藏和蒙古的民 
  间英雄格萨尔汗的化身。汉人流传的有关关帝的种种谶言,也开始被译成蒙 
  文,进一步推进了清朝的宗教融合政策。在 十九世纪下半期,清朝支持的蒙 
  古僧侣干脆就把关帝…格萨尔汗奉为佛教的守护神。① 
       寺院和活佛本人愈来愈靠日益增多的沙比——即扎萨克赏赐的农牧奴— 
  —的供养。扎萨克还为牧放寺院牲畜提供大片牧地,喇嘛们则经常向旗下属 
  民勒索贡品。普通牧民不敢拒绝;每逢举行宗教仪式,寺院还要挥霍大笔资 
  财,如用黄油塑造佛像等,穷人则忍饥挨饿。到十九世纪之初,外蒙的哲布 
  尊丹巴呼图克图得到大量的沙比和牧地,致使他的财产要由沙比专衙管理, 
  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艾马克。其实清政府在1822年就已把沙比衙署的 

① 桥本光宝: 《蒙古的喇嘛教》,第199—200 页。 
① 见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载涂奇和海希格编:《西藏宗教与蒙古》,第408—4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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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卓特巴(司库喇嘛)提到相当于盟长的地位,以承认这一既成事实。由于 
  政府对寺院及其沙比免税,便大大加重了旗下属民的赋税负担。与此同时, 
  寺院还利用其财产从事各种商业交易,其中获利最多的是放贷。 
       在蒙古人看来,佛教及其教义是与成吉思汗以来蒙古古老的世俗文化及 
  其传统的领导力量相抵触的。所以有些陈巴尔虎的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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