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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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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机器部件,以大大改善产品质量;和 
    采用新的生产工序,以大大降低原先确定的生产成本。 
    2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维修或维护方面的支出,是用来恢复维持一个企业预期从原先确定的资产的业绩标准中获得的来经济利益的。因此,它通常在发生时被确认为费用。举例来说,于厂房和设备的维修或检修费用通常被确认为是费用,因为它是恢复而不是增加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 
    27.对于在购入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后发生的支出进适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在初始计量和确认有关的不动产、厂房设备项目时所考虑的情况,以及该后续支出是否可以收回。例如,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已经考虑了经济利益的失时,用来恢复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后续支出可以予资本化,其条件是帐面金额不能超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一项产的购买价格已经反映了企业在未来的发生支出的义务时(该支出是使资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也是这种情况。像这样例子可能是一幢待装修的楼房的购置。在这种情况下,后续开支在它能从该资产的未来使用中可收回的限度内增加该资产的帐金额。
    28.某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能需要期进行重置。例如,一个炉子在使用了特定的小时数以后,可能要更换衬里,或者飞机的座位和门廊等内部设施,在机体的寿命报内可能需要更换多次。这些组成部分应按单项资产予以核算,为它们具有与它们相关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同使用年限。因此,只要第8段的确认标准被满足,在重置或更新该组成部分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的购置来核算并且被重置的资产应予以核销。
初始确认以后的计量…基准处理方法
29.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已被初始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它们应按其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拆旧后的金额入帐,并应根据第56段的要求将资产的价值减记到其可收回的金额。
初始确认以后的计量…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被初始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它们应按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帐,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帐。应经常有效则地进行价值重估工作,以便使帐面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之间不会发生太大的差别。
初始确认以后的计量…价值重估
31.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它的现有用途的市场价值。这种现有用途的市场价值是以该资产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中将被继续使用为先决条件的。该价值通常是由合格的专业评估人员进行的评估来决定。
    32.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经评估后确定的市场价值。当因为厂房和设备的特殊性质和因为除了作为连续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外,它们很少出售,从而没有市场价值的依据时,它们可以按照折旧后的重置成本进行估价。
    33.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应按它的现有用途的基础进行估价。然而,当某种资产有可能在用途上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与它具有相同使用、目的的类似资产的基础进行估价。例如,一方面按其使用中的价值对工厂和工厂内的设备进行估价,另一方面却按重建为商业中心的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对工厂厂址进行估价,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34.价值重估的频率取决于被重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当一项已被重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它的帐面金额相差很大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价值重估。一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和不稳定的变动,这就需要每年进行价值量估工作。对于公允价值变动不显著的一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来说,不需进行频繁的价值重估。相反,每隔三年或五年进行一次价值重估就已经足够了。
    35。当对某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时,在重估日的任何累计折旧可按如下一种方法处理:
    (1)按照该资产帐面总额的变动按比例地重新表述累计折旧,以便使重估后的资产的帐面金额等于它的重估金额。当一项资产通过对折旧后的重置成本以指数调整的方式进行价值重估时,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从该资产的帐面总额中冲销累计折旧,并按该资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重新表述净值。例如,当建筑物按其市场价值进行价值重估时,就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由于对累计折旧的重新表述或冲销而引起的调整金额形成了帐面金额的增加或减少,这将在第39段和第40段中涉及。
    36.当对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时,该技产所属的鳖类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告应进行价值重估。
    37.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具有类似的性质和用途的一组资产。以下是各种单独的类型的例子:
    (1)土地;
    (2)土地和建筑物;
    (3)机器;
    (4)船只;
    (5)飞机;
    (6)汽车;
    (7)家具用品;和
    (8)办公设备。
    38.属于同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中的项目应同时进行价值重估,以避免资产的选择性重估,以及在财务报表中将不同日期的成本和价值的混合体的金额作出报告。然而,只要一种类型的资产的价值重估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并且重估价始终保持最新,一种类型的资产就可以在滚动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重估。
    39.当作为价值重估的结果而使一项资产的帐南金额但拥阳,这个增加的金额应直接贷记以价值重估盈余为标思的扶滋中。汉商,当价值重估的增加额被用来转回以前被确认为挽用的同一项资产的价值重估的降低额时,在这一程度内,它应确认为一项收益。
    40.当作为价值重估的结果而使一项资产的帐面金额降胁时,这个降低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钱而当价值重估的降低额并未超过为同一项资产所保持的价值重估盈余时,在这一程度内,该降低额应直接从任何的相类价值重估盈余中扣除。
    41.包括在权益中的价值重估盈余在其实现时,可以直接转入保留盈余中。整个盈余可在资产报废或处置时实现。然而,某些盈余可在企业使用该资产时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所实现的盈余额,就是以重估后资产帐面金额为基础的折旧额与以资产原始成本为基础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从价值重估盈余到保留盈余之间的转帐并不经过损益表。
    42.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而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处理。
折 旧
43.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可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基础进行分配。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费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模式。每一期间的折旧费用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它能包括在另一项资产的帐面金额中。
    44.当体现在一项资产中的经济利益被企业消费时,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应减少以反映这种消费,通常是计算一项折旧费用。即使资产的价值超过它的帐面金额,仍应计算折旧费用。
    45.体现在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中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资产的使用被企业消费的。但是,当资产闲置时,诸如技术陈旧和磨损之类的其他因素经常可以导致原本期望从这项资产中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在决定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时,需要考虑以下所有的因素:
    (1)企业的资产的预期用途。用途可参考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加以评估;
    (2)预计物理磨损。它取决于各种经营因素,例如该资产被使用的轮班次数、企业的修理和维护计划,以及资产闲置时的管理和维护;
    (3)由生产的变化或改进,或者由市场对该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或所提供的劳务的需求的变化而引起技术陈旧;
    (4)对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的限制,例如有关租赁的到期日期。
    46.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是根据该资产对企业的预期效用来确定的。企业的资产管理政策可能涉及到在一段特定的时间以后,或在消费了体现在该资产的部分经济利益以后对资产的处理。因此,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它的经济寿命。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的估计实际上是一种判断,这种判断是以企业对类似资产的经验为依据的。
    47.土地和建筑物是可区分的资产,并且为了会计上的目的可以单独地加以处理,即使它们是一起购置的。土地通常具有无限寿命,因此,不提取折旧。建筑物具有有限的寿命,因此,是折旧性资产。一块建有建筑物的土地的升值并不会影响该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确定。
    48.在减去一项资产的残值后,就能确定该项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实际上,一项资产的残值往往是不重要的,因此,它在可折旧金额的计算中也是不重要的。当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并且残值可能很重要时,应在购置日对残值作出估计。残值并不随着以后的价格变化而有所提高。然而,当采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时,在随后的任一资产重估日均要进行新的估计。这种估计是根据在估计日的类似资产的当时的残值作出的,这些类似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末期,并且是在与将要使用的资产类似的环境中进行操作的。
    49.当一项资产的购买使企业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需花费重要的折卸、搬运或重组费用时,这些费用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技如下一种方法确认为费用。
    (1)在确定该资产的残值时减去估计的上述费用,从而提高每年的折旧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的帐面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者
    (2)当在确定残值时,如果没有减去估计费用,可将这种费用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从而可以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已为这些费用提足了负债准备金。
    50.许多折旧方法可以按系统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用来对该资产的可折旧金额进行分配。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直线折旧法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可以产生一个不变的费用。余额递减法则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产生不断减少的费用。单位合计法则以资产的预期使用或产量为基础产生费用。一项资产所选择使用的方法,应以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为基础,并且应在各期之间一致地应用,除非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发生了变化。
    51.某一期间的折旧费通常应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体现在一项资产中的经济利益被企业在制造其他资产时吸收,并不产生一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费用构成了其他资产的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应包含在其帐面金额中。例如,生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就应包括在存货的加工成本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类似的,用于开发活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可以包括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中。
折 旧…使用年限的复审
52.应该定期地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使用年限进行复审,并且,如果预计值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的不同,就应该调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
    53.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使用年限估计的不恰当可能越来越明显。例如,为改善资产的状态使其超过原定的业绩标准而花费在该资产上的后续支出可能会延长该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术上的变化或市场对产品需求的转变可能会缩短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年限,从而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率,都要加以调整。
    54.企业的修理和维护政策也可能影响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这种政策可能会导致该资产使用年限的延长,或是它的残值的提高。但是,采用这样的政策并不否定提取折旧费用。
折 旧…折旧方法的复审
5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方法应定期地复审。并且,如果那些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有很大变化,折旧方法应有所改变以反映这种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并且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加以调整。
帐面金额的收回…损耗
56.一项成一组相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应定期地加以复审,以便确定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低到帐面金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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