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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新湖南报人-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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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不懂,在当时,全国各地都没有搞什么新的政治运动,我也没犯任何过错,为什么报社某些人事干部,要拿我开刀,非把我打成〃反革命〃不可呢?后来我才了解,这是〃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他们〃少数几个人〃为了要运用实例证明〃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并批判〃阶级斗争熄灭论〃,决定把阶级斗争这根弦绷得紧些、更紧些。为此,必须先找出阶级斗争〃靶子〃。倒霉的是我被选中为〃靶子〃。  
报社人事科那位Z_某某向我道出了实情,并作了解释。他说:〃你是留报社三个右派中最显眼的一个,所以你的一举一动,早已受到严密监视,并把你列为反革命打击对象。你知道吗?右派是反党、反人民的资产阶级反动派,是敌我矛盾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你划为右派后坚持反动立场,必然要滑向反革命泥潭。〃他还说:〃不要以为你平日言行没有什么越轨的地方。要知道,同样是对党不满的言论,别人可以说,你却不能说。别人说了是阶级觉悟不高的表现,检查一下就行;你如若跟着去说,就是明目张胆的反革命言论,非惩办不可。别人同周围人的来往接触,是正常的人际关系;而你以反革命目的与周围有问题的人勾搭在一起,就是别有用心。甚至是拉拢人、联络人、组织小集团活动。虽然你们没有三个人以上在一起秘密活动过,没有开小会,搞山盟海誓,喝血酒那一套,但由于你是反革命,以你为中心,分别与几个、十几个有问题的人有来有往,就是反革命集团活动。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反正你这个反革命罪名是推翻不了的……。〃听他这么〃开导〃,我不禁毛骨悚然。原来我被列为反革命打击对象,是因为我是右派身份。罪状中所列的〃拉拢人、联络人、组织小集团〃之类,早已按他们的〃逻辑推理〃推出来了,用不着再去找什么事实根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只不过说得好听罢了。  
是从什么时候起,借什么〃由头〃,把我从右派升级为反革命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转抄1_9_8_4_年湖南日报社(即原新湖南报社)编委会(湘报编发0_2_4_号文件)〃关于彻底平反蓝岗反革命冤案并发给冤狱费的决定〃中的一段话,作为回答。〃决定〃中先说到我在错划反革命后,一群儿女无法生活,爱人负债累累,不得不倾家荡产,变卖衣物,并多次卖血,惨不忍闻……,根据省委湘发(1_9_7_9_)2_号文件规定,发给我这个冤枉坐牢的人冤狱费二千元。〃决定〃还说:〃根据调查证实,蓝岗同志1_9_6_0_年没有进行过反革命宣传活动,根本不存在纠合一些人形成一个反革命集团之事,而是报社在极左思潮祸害之下,借着蓝岗同志为已出版之报纸改正错字时,把铅条盖颠倒了这么一点小事,无限上纲,定性为反革命……。〃  
我现在具体说明一下,因改见报差错,无限上纲,〃定性为反革命〃这事的原委:那是1960年端午节那天清晨,报社人事科L某某,到我住处,动员职工到办公楼去参加改见报差错。我参加了。L某某交给我一堆当天刚出版的报纸,一块长方形铅条,要我用铅条的一端,粘上油墨,象盖图章一样,把每张报纸上错印的三四个字盖掉就行。我先试用铅条长板板的一端去盖,发现油墨太浓,容易玷污上一页报纸,就改用倒屁股那一端去盖,还未盖完100张,突然,那个L某某朝我大吼:〃滚开!〃他咬牙切齿地对我说:〃我早在一旁看着你,知道你这个死不悔改的右派要耍花样,搞破坏。今天我当场抓住你了,你还有什么话可说?〃就为此事,他擅自剥夺我〃人身自由〃这一公民权利,把我囚禁起来,责令我〃反省〃。并在多次批斗会上,要我承认改差错的事,是出于〃反革命居心〃,即〃故意改得若隐若现,以便吸引国内外读者中的阶级敌人,从所改差错中寻找到所需要的机密情报。〃其实见报差错,只是周恩来总理谈话内容中的一句话,重印了三四个字,不改就有些语法不通,根本没什么〃机密情报〃。即算我改得不符合要求,也不是反革命犯罪。借此由头,给我定性为反革命,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搞逼供信,给我强行定罪       
从这一天起,报社人事科抽调三、四个专干(临时参加批斗会的在外),设立一个〃蓝岗反革命专案审查小组〃(简称〃专案小组〃),由印刷工厂厂长Y某某管总,其他人分管整材料,走访调查,组织批斗会。我被囚禁在食堂附近职工宿舍四楼一间小房里,〃反省〃了整整一个月(〃反省〃中兼做开荒,种菜,搞卫生等劳动)。白天由幼儿园女老师轮流看守,晚上就指定一个男职工与我同睡一房。     
由于报社个别右派在批斗时忍受不了迫害而自杀身亡,怕我也走这条路,所以对我看管比较严。除了防止我上办公高楼时走近走廊栏杆外,还搜身检查,把我衣服口袋里的金属品如小刀、钥匙等拿走,连裤带也拿走了(我要提着裤子走路)。我告诉他们:我不会做自杀的蠢事,戴着反革命帽子去死,死得不干净,还会株连家属子女。我相信〃总有一天〃,即证明我是受冤枉,为我恢复名誉的那一天,迟早会到来。就为这〃总有一天〃四字,我被指控为〃翻天〃思想,是图谋复辟。     
在责令我〃反省〃期间,L某某对我采用〃疲劳轰炸术〃,要我日写夜写,写个没完没了。而且由他每天出题,要我按题作答,并规定字数,规定时间,按意图完成任务。如果交代不彻底,或不深不透,或避重就轻,就须重写,直写到他认为比较满意为止。这明明是逼着我,要我写些违心的交代,承认些不应由我负责的〃罪行〃。     
报社〃专案小组〃在责令我交代检查的同时,为了发动我周围曾与我有过接触的人写揭发检举材料,是舍得花钱、花功夫的。正是双抢季节,报社通知下放南县、衡山两个劳动点与我接触过的右派,冒着酷暑,赶回报社,集中一起写我的揭发检举。连写了好几天。对我住处经武路宿舍区的5家邻居,由于是婆婆、妈妈多,就通过走访调查,哪怕是鸡毛蒜皮的事,也作了笔录。对所谓〃落后工人〃(指阶级觉悟不高,不能与右派划清界线的),每人发一张白纸,要他们在规定时间内〃白纸写上黑字〃,把所知的关于我的错误言行情况,一字不漏地写下来。如果不写,就扣上〃同情反革命〃的帽子,须认真作出检查。     
在这些写揭发、检举材料的人中,重点对象是留报社的右派段汝雯和女同事、邻居黄健。我和段汝雯当时虽同在报社,往往是劈面相撞也不打招呼,避免惹来麻烦。可后来,报社通知我和他调去安化柘溪水电站办《工地报》。我们就相约在一起,办了好几天的调动手续。调动工作不成,段汝雯就经常利用星期六晚上休假时间,约我一同去看电影、戏剧或去烈士公园扯谈。两个右派相处在一起,不存戒心,难免不说些不满的话。报社〃专案小组〃就抓住这一〃缺口〃,反复动员段汝雯对我〃反戈一击〃。答应他如能在揭发检举中立功,就可以对他从轻发落,免予刑事处分。段汝雯也许是被迫,也许是想争取立功,就把一切罪错,全推到我身上,不管我的死活。黄键是个无辜的受害者。她是〃读者来稿登记组〃的一般干部,解放前原扫荡报总编辑许任飞的爱人(当时许去株洲劳教),所以称她为〃反革命家属〃,当时,她住在我家隔壁,为柴米油盐的事总会有些接触;有时她也会随便谈些报社情况。报社〃专案小组〃的人,说她向我传递了党内反右倾的机密情报,她矢口否认,就说她是我的同伙,订立了〃攻守同盟〃。在我住处邻居中,还有右派丁明凯,何新明两人的家属。丁、何二人都是报社下放南县劳动的右派。有一次回家时,找我在一起谈他们在南县的劳动情况。报社〃专案小组〃就认定是我在拉拢他们,约他们担任驻南县的联络员,因而动员他们揭发检举我。衡山劳动点的右派张少锋平日与我要好,于是张少锋被定为我派驻衡山的联络员。陈望岳曾在报社排字房与我一起劳动过,也说他是我这个集团的骨干成员。(为了要他写我的检举材料,他被关了半个多月。)这样东凑西拼,把我们这几个人说成是〃反革命集团〃,我是发号施令的司令,段汝雯是出点子的参谋,黄健是刺探情报的〃暗探〃,丁明凯、何新明是驻南县的联络员,张少锋是驻衡山的联络员,陈望岳等人是骨干成员。搭起这个〃反革命集团〃空架子后,就〃宜将剩勇追穷寇〃,强迫我交代〃反革命集团〃的纲领、组织、计划、策略。硬说我规划的第一步是为右派翻案,第二步是复辟资本主义。幸好我当时没有与台湾及海外亲友有联系,否则我将成为必死无疑的暗藏在革命队伍中的间谍、特务。     
有了一大堆的揭发检举材料,加上我〃反省〃中写的十多万字交代、检查,〃专案小组〃整材料人就开始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为我加工整理〃定案材料〃。所谓〃定案材料〃,就是报社最后给我定罪、结案的材料。材料中所列〃罪行〃,是对我〃依法〃逮捕和量刑的依据。所以〃定案材料〃对我来说,是强加在我身上的脚镣、手铐。     
报社给我定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逼、供、信的过程。即你逼,我供,他信。关键是报社〃专案小组〃对我的〃逼〃。包括诱、骗、挤、压、打等手段。比如我改见报差错,逼我承认是有〃反革命居心〃。我与周围人的接触,要我交代是存心拉拢人、联络人。在第一次抄家时,抄出我几个日记本,其中一本是笔记本改的,前面两页写的笔记撕掉了,就逼我承认是有意隐藏罪证。我喂猪时,因饱潲症死过猪,也要我交代是暗中放了毒。有时我讲的一两句话,明明是正确的,仍要我说成是对党不满,或有意搞挑拨,我不承认,就大会小会不断,对我施加压力,叫做〃榨油〃、〃挤牙膏〃,并且用手指点着我鼻子,训斥我〃不老实〃,〃反党之心不死〃。那时我没有反驳、申辩的权利,为了少吃些苦头,只好〃低头认罪〃。     
我原以为这样的逼供材料,到了公安、司法单位,会重新加以审查。想不到〃公检法〃作为当时〃阶级斗争工具〃,早与报社〃专案小组〃通了气,对报社提供的〃定案材料〃,完全相信,既不去调查了解,也不找我核对事实。把我抓进公安看守所,预审员审讯时,竟然早就照报社提供的〃定案材料〃内容,写好现成的一问一答式〃口供词〃。我必须按他写的〃口供〃作答。稍有不合,就拍桌打椅,要我〃小心脑袋〃。我是为保全脑袋,才〃供认不讳〃的。     
所列一条条〃罪行〃的来龙去脉      
报社〃专案小组〃整材料人所写的〃定案材料〃,我一直没见到,但具体内容都写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为了便于了解〃定案材料〃是怎样给我定罪的,我想把手上的那份〃刑事判决书〃(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字第9_0_号)关于〃罪行〃部分抄摘下来。     
所谓〃罪行〃,包括〃反革命言论〃和〃反革命行动〃两部分。     
〃反革命言论〃,是指我当时所说的话,被认定是〃反革命〃性质的,构成刑事犯罪。实际上这些所谓〃反革命言论〃,是〃专案小组〃整材料人把我的自我交待、检查、及别人的揭发检举材料,通过〃鸡蛋里挑骨头〃的方法,用特有的〃显微镜〃或〃放大镜〃去观察分析问题,于是本来很小的问题成为大问题,本来正常的现象成为反常现象,事实真相被大大歪曲了。有的经过添油加醋,或断章取义,或无中生有,弄得面目全非,再从中取其所需,无限上纲、上线,最后一条条贴上〃反革命〃标签。这就是〃定案材料〃的生产过程。显然,整材料人的目的就是要把我整死。     
〃判决书〃中所列关于我的〃反革命言论〃,合计6大条:包括①支持右派分子魏猛克、杜迈之等人筹办资产阶级〃同人报〃,与《新湖南报》唱对台戏;②公开污蔑反右派斗争是〃把羊赶到狼中去〃;③咒骂〃共产党越来越独裁,不民主〃;④污蔑〃共产党没有起码的人道主义〃;⑤煽动右派段汝雯对〃统治阶级〃(指共产党)不要抱什么幻想;⑥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恶毒攻击污蔑,说〃西风正盛,帝国主义实力相当强大〃。     
在这里,我要说说这6项所谓〃反革命言论〃的来龙去脉:关于支持办同人报的问题,原是加给我的一条右派言论,现在移作反革命言论。事实是:反右派斗争前夕,我以记者身份到省政协采访,把政协委员的发言稿(包括魏猛克等人的发言稿),带回报社编辑发表,这是我份内的工作,何罪之有?在当时,魏猛克等人并未筹办什么同人报。就算我有支持办同人报的思想,也不是什么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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