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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扬言“我过去怎样反对他们; 我今天还是与他们势不两立”。整风运动时;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又与其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王晓彤等秘密计议; 乘鸣放之机“申冤”; 阴谋与我顽抗到底。
综合上述事实证明;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 解放后经常散布反动言论; 一贯破坏政府政策法令和各项政治运动; 组织反革命集团煽动教徒对抗政府; 并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一九五六年经我政府从宽处理后; 被告不但不知悔改; 仍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实属罪行严重; 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故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二、六款及第十条一、二、三款; 第十三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 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晓微
一九六一年四月廿九日
附: 一。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逮捕; 现押北京市看守所。
二。 本案预审卷宗一册。
王先生和王太太分别被喊到法院去问话; 然后就在南所等候判决。起诉书下来以后; 经过半年多的时间; 到七月中旬才开庭审判。那时王先生身体十分虚弱; 走路困难; 是坐敞篷汽车去法院的。在法庭上; 他把所承认的假罪状重新供认了一遍; 然后法庭正式宣判。那天法庭上非常严肃; 除审判员外; 尚有好几位陪审员和书记员。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六一) 中刑反字第五四八号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 张晓微
被告: 王明道; 男; 六十三岁; 北京市人; 汉族; 大学文化程度; 捕前无业; 原是基督教传道人。一九一九年当小学教员; 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五年研究圣经。一九二五年从事游*行布道; 后即在北京炒面胡同成立布道所。一九三七年在史家胡同成立基督徒会堂; 充传道人。至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九日; 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 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又因反革命罪被逮捕。捕前住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现在押。
被告: 刘景文。 女; 五十四岁; 浙江省定海县人; 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 无业; 捕前原是史家胡同基督徒会堂执事。被告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六年念书。中学毕业后; 在杭州圣经学校任教。后与王明道结婚; 在教堂工作。一九五三年任教堂执事; 至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三十日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 因反革命罪又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被逮捕。捕前住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现在押。
上列被告业经本院审理终结; 现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 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 仇视社会主义制度; 利用宗教活动; 对政府的政治运动和政策法令; 大肆进行破坏。在抗美援朝运动时; 被告王明道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 以阻止教徒参军和捐献飞机大炮; 三反运动时;大肆进行诬蔑破坏; 贯彻实行兵役法时;又乘机煽动; 威胁教徒破坏兵役法的实施; 肃反运动时; 又积极召集在机关、学校工作的教徒多次聚会; 布置教徒在肃反运动中抗拒坦白检举; 当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极力反对并进行破坏。两被告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诬蔑“三自爱国运动”; 攻击谩骂“三自爱国运动”的领导人。被告刘景文利用教会聚会之机宣读王明道所写的反动文章; 以鼓动教徒反对“三自爱国运动”; 一九五四年被告王明道又指使反革命分子凌云峰、孙振陆在青岛、长春等地破坏“三自爱国运动”; 在凌、孙等煽惑鼓动下; 致使长春、青岛的一些教堂退出“三自爱国运动”。北京宽街基督教堂也在王犯的煽动下退出“三自爱国运动”。被告王明道在进行反革命活动中; 刘犯不但极力支持; 而且还经常为王犯出谋划策; 进行幕后活动。一九五五年五月当反革命分子徐弘道被捕后; 王、刘二犯积极出谋划策并煽动徐妻张得恩赴天津找我政府捣乱、闹事。此外; 被告王明道还经常散布反革命言论; 恶毒的诬蔑新社会;谩骂共产党; 诽谤群众检举罪犯是“彼此陷害”; 煽动教徒反对政府。解放后王、刘二犯; 还曾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所犯上述反革命罪行; 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被政府逮捕; 于一九五六年九月经政府宽大处理; 教育释放。但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仍不悔改; 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进行反革命活动。自释放后; 王、刘二犯经常向教徒“喊冤”“叫屈”; 并积极拉拢被政府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及教徒多人; 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 恶毒的攻击辱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 并叫嚣:“要同政府势不两立”。史家胡同教堂参加了“三自爱国运动”; 被告刘景文即积极策谋、鼓动并与王明道一起退出会堂; 以示反抗。一九五八年;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乘共产党整风之机又拢络反革命分子及教徒多人秘密计议; 妄图乘机翻案; 继续与政府顽抗。
两被告上述罪行; 有调查、检举材料证实;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对主要罪行亦供认不讳; 事实足可认定。
查被告王明道、刘景文; 解放后一贯利用宗教散布反革命言论; 破坏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运动; 积极煽动和挑拨教徒与政府对抗; 并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等罪行; 虽经政府宽大处理; 但仍不悔改; 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并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罪行严重; 性质恶劣; 实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 必须予以严惩。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 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根据两被告犯罪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一、二、三项; 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分别判决如下:
一。 被告王明道犯反革命罪; 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刘景文犯反革命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起到一九
七三年四月廿八日止)。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 属于被告王明道在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之房屋十二间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 十天内; 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二份; 可以交本院
转送; 也可以直接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薛光华
审判员 张世荣
人民陪审员 王蕴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宏光
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新田
判决书里最后说:“如不服本判决; 十天内可以上诉。”王先生不服; 就提起上诉。其实他也知道; 那个判决是宗教事务局、三自会等好几个方面商量的结果; 上诉不会有什么用处; 然而他还是上诉了。王太太则认为; 一切都是主所许可的; 她从主接受就是了。
王先生上诉之后; 过了两个多月; 又把他叫到法院去; 仍是坐大敞篷汽车去的。他又供认了一遍那些假罪状; 并未加以否认; 但对所称他被宽大释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一事提出辩解。高级法院对所诉理由不予采信; 乃判决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
一九六三年刑终字第四九七号
上诉人 (即被告): 王明道; 男; 六十三岁; 北京人; 原系基督教传道人。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九日经政府宽大处理; 教育释放。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又因反革命罪被逮捕。捕前住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 现在押。
上诉人为反革命一案; 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六一)中刑反字第五四八号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以释放后虽有“不平思想”和退出教会辞去工作的消极抵抗行为; 但并未拉拢被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 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也未乘党整风之机妄图翻案为理由; 请求改判从宽处理。经本院组成合议庭; 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上诉人王明道; 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 仇视社会主义制度; 利用宗教活动; 散布反革命言论; 诬蔑新社会; 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 大肆进行破坏。在抗美援朝时; 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 阻止教徒参军和参加爱国捐献活动; 三反运动时; 亦乘机进行诬蔑破坏; 肃反运动时; 多次召集在机关、学校工作的教徒聚会; 煽动教徒抗拒肃反运动。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 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 攻击、诬蔑“三自爱国运动”及其领导人;并指使反革命分子凌云峰、孙振陆在青岛、长春等地; 破坏“三自爱国运动”;致使北京、青岛、长春等地的一些教堂退出“三自爱国运动”。此外; 上诉人在反革命分子徐弘道被捕后;煽动徐妻赴天津市人民政府捣乱闹事。解放后; 上诉人还曾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
上诉人因犯上述反革命罪行; 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经政府宽大处理; 教育释放。释放后; 上诉人仍不知悔改; 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进行反革命活动; 经常向教徒表示其被捕是“冤枉”; 拉拢被政府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 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 辱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 叫嚣与他们“势不两立”; 并退出教会; 以示反抗。一九五七年; 上诉人乘党整风之机; 又与反革命分子和教徒密议; 妄图翻案。
上述罪行; 经本院审理属实。今上诉人对第一次被捕前的反革命罪行并不否认; 但对其被宽大释放后的反革命罪行提出辩解; 否认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及乘党整风之机企图翻案的事实; 经查上诉人的犯罪事实; 已有同案犯及有关证人检举材料在案; 足以证明属实。上诉人所诉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 上诉人解放后; 一贯利用宗教活动; 散布反革命言论; 破坏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 煽动教徒与政府对抗; 并窝藏和包庇反革命分子; 经政府宽大释放后; 仍坚持反动立场; 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实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全部罪行; 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故本院判决如下:
上诉驳回; 维持原判。
院长 刘涌
审判长 蒋淑芬
审判员 冯加骏
代理审判员 马英
一九六三年九月廿一日
书记员 焦玉萍
惩治反革命条例: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七条二项: 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七条六项: 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或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 有下列挑拨煽动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十条一项: 煽动群众; 抵抗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它政令之实施者。
二项: 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项: 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 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六一。四。廿九起诉书 七条 二、六款; 十条 一、二、三款; 十三条
六三。七。十八中院 十条 一、二、三项; 十三条; 十七条六三。九。廿一高院与中院同)
从预审(公安局的审讯)到终审(法院的审讯); 王先生始终不敢承认他所交代的罪行是假的; 因为怕那样一说; 就成了抗拒; 就要从严。他唯一的希望是判得轻一些; 不要判处他无期徒刑。结果如何呢? 正好是无期徒刑; 一辈子不能出监了。可是没有想到; 人的尽头就是神的起头; 他的人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 二 十 九 章 他 站 起 来 了
上诉驳回后; 无期徒刑已经定案; 没有希望了。但神正是用这一件事挽救了他; 使他绝处逢生; 在灵性上得到一个极大的复兴; 成为他生命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王先生在南所用十六个字形容他当时的心境:“既愤且愧; 置身无地; 悲观失望; 坐以待毙。”他觉得完了; 一切都完了。愤是愤的受了人的诬陷; 愧是愧的自己失败到这般地步。既然置身无地; 只有悲观失望; 等着死在监里了。这时他心潮翻滚; 痛苦难当; 就祷告主说:“神哪! 你怎么这么残忍; 叫我遭遇这样的打击; 被判无期徒刑?”就在这个时候; 他忽然想起他二十一岁时背熟的一段圣经来: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