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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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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一)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发放当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的,每个会计期末,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中按税法规定可在当期扣除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八、问: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投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企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在于:
  1。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相应增加本企业的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不增加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资本积的增减变动,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存在差异。对于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应按本问题解答中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纳税调整规定执行。
  (二)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1。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应作为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三)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1。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计算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进行的摊销,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朗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差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股权授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的所得税响,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处置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
  (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九、其他有关问题
  (一)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所涉及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纳税调整;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企业,在涉及本问题解答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时,应比照本问题解答的规定办理。
  企业对涉及到本问题解答中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本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如果在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的,则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否则,应于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三)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并实施之后,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与本问题解答不一致的,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
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财会'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

    最近;我们陆续收到一些企业的来信来函;询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在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在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述余额的情况下;能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以前发生的已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完毕的股票发行费用;可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本问题解答发布以后新发生的股票发行费用;再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分别借方或贷方进行摊销或者计入资本公积的;因追加投资产生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包括借方或贷方差额;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二)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尚未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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