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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 _作者:本杰明-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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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想得到与资产比例相对应的股票额,可以轻易地安排一次分红。

    1929年后,一个公司重新购买自己的股价已成为一个被广泛采用的标准的操作方法。金融权威们对于重购中出现的公平待遇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而股东也未考虑这一点。故而,在这里须采用一个基本原则:一个公司必须公平地对待它所有的股东,它应该给予投资者一个公平的价格。

    如果这样一个公平的价格高于市场价————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么重购必须以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进行,最高的投标价应与公平的价格相当。

    在投资基金领域和持股公司系统形成的公用事业领域,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制止了一些不平等的重购政策,但也仅在这些领域SEC才对购买股份者有裁决权。如果我们能提高股东在处理这些事情上的智力水平,那么公正待遇也就随之而来,以替代那些专制的法规,而且它会应用于每一个公共持股的企业。

    这里需指出,在第11章曾将美国夏威夷轮船公司作为低估价值的公司,就是我们讨论过的两种情况中的一个例子。它的现金资产不能反映它的市场价格,因为它只产出了很小的收益,而且现在和将来的运行结果也未被看好。它的相当一部分现金资产已经持续数年被用于重购股份,并往往低于公平的价格,大概有20%的资产是以这种低价方式收回的。

    在第10章曾提及的Burton…Dixie公司,在市场价每股20美元的情况下以每股16美元拥有现金资产。好像它将会成为一个通行的例子:拥有超过需要的现金,导致股东的投资权益不充分。

金融效率的概念

    本章中两个主要分支可用“金融效率”的概念统一起来。一个公司可以管理得很好,但同时却没有外部股东以同样的回报,这是因为它的“效率”仅局限于操作运行,而没有扩展到资本的最佳利用。其实,有效率的运行是以低成本产出最高利润,有效率的金融都需求股东的资产并以适合他们最大利益的方式运作。而这一问题,对管理者来说兴趣很小。事实上,管理者总是从股东手中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本来减小自已的金融问题。这样,一个典型的管理方式在操作上往往需要更多的资本,如果股东允许的话(事实上他们经常允许)。

    一般不能指望一个大型企业的公众股东们能像一个年轻而精力充沛的企业家一样,为了从自己投入的资本中获取最大收益而艰苦努力。我不能提供完美的建议,以教股东应该怎样对管理者提出恰当的要求。但我能够作出这样的结论:现有资本不能取得足够收益去支持它的公正的市场价格。这种严厉的批评态度得到部分股东的大力支持。他们的质问事实上应该延伸到这个问题:使用的资金数目和使用的方式对企业的要求和结果是否合宜。

    对于控制企业的股东(大股东),保留过多资金还不是一件糟糕透顶的事,因为他们尚有能力在想退出时收回资本。诚如上面所述,这是一个给内部股东不正当收益的重要途径。如果公众股持有人拥有大部分股票,他们将有能力运用投票权强制执行有利于自己的有效率的资本运行的标准。为了达到这一点,他们需要有比现在所展示的更多的知识和进取精神。如果内部股东有足够多的股票来构成有效的表决控制权,外部股东即使有保护自己的强烈要求也无能为力。为了处理这些相当常见的情况,我确信有必要进一步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以便界定企业控制者对于那些无权力影响企业的外部股东所应有的信用和责任。

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投资者保护

    众所周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33年组建,随后立法,以纠正财政滥用和保护公众投资者。它是一个有力而且活跃的实体,拥有很多不同的功能以及达到目的的途径。但若认为该委员会是投资者权益的全能保护人,这无疑是一个错误。它的工作在八条不同的法令下协同进行,每条法令都给予它明确但有节制的权力和义务。(注1)

    委员会在新的证券发行中拥有广泛权力,但只涉及信息方面,它没有义务深察证券的价值或出售价格的公平性。同样,它有权力广泛调查和惩罚证券交易中的垄断行为,但它对证券价格却不负责任(它在未立项交易中也拥有相类似的权力和义务)。在破产法第五章指导下,它在公司重组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努力作出对不同股票持有都公平合理的财政计划。但在这些领域中,它没有直接的判决权,而只充当向法庭提建议的角色。它在投资公司、投资建议、债券信用方面主要保证相关的许多不同法令被遵循。

    1935年的《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案》准予委员会在与证券相关联的其他领域发挥更广泛的作用。一方面它被授予义务去改造一个一般不令人满意的公司,这包括打破金字塔式拥有企业和在空间上铺得太大的交流,以及扼制选出没有充分公众股的公司,并对优先股、普通股之间的表决权进行等量分配。除了之些,委员会对控制公司系统中每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财务转移拥有最大的权力,并应用到新股发行、老股撤出

    注1。  这些法令是:(1)1933年《证券法》,内容是关于证券的发行;(2)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机构参与的市场中的交易;(3)1938年《马隆法》,关于未上市股票交易的范围;(4)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案》,关于制止该领域非正当行为;(5)1938年《杂货商法》,增加了《破产法》的第十章,建立了法人重组的新秩序;(6)1939年《信托契约法》,明确了公司债务托管人的责任;(7)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公众持有的投资基金;(8)1940年《合伙投资顾问法》。

以及各种形式的账务出入等领域中去。现在,这项法案已通过了30年,只有一小部分公用事业持股公司还存在着,因此委员会在这个领域的活动已大量减少。这项困难的工作如此好地得到完成,着实令投资公众好生感激。

    委员会有权要求发售新股的公司和正在交易的公司以它规定的方式定期作工作汇报。它协调代理人在年度或特别会议上的各种要求,它也收集、惩罚内部的以自己的股票做交易的人————官员、企业领导人、大股东等。

    以上列出的权力和责任是令人生畏的。我不想去贬低SEC在控制企业财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但无论怎么说,它向投资者提供的是不完全的(这一点可预计出来),而且也是不规则的东西。以重购资本计划为例,如果它处于《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案》的调节下,那么每个细节都必须经SEC的监督和批准;即使证券持有人想急于接受这一计划,但委员会如果认为条款不完全公正也会不予批准。但在工业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形下,它并没有义务和权力去通过这一计划,它的作用仅限于确信代理声明的理由是充足的。

    用法律的态度使股票持有人具有作出强有力决断的能力,存在着相类似的矛盾。对于那些无力偿债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股票持有人无法解决自身的困难,只能依靠法庭。SEC及一些公正的机构将为他们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别。由于完整的机制已建立,从而能保护投资者以反对由董事会及利益控制集团所作的不适当的决定。对于那些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法律相信外部股票持有人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独立而有创见的观点,包括那些公司机构是否延续的问题。但经验指出股票持有人并不能明智的作出决定。

    SEC的功能并不包括股票持有人和董事会间的两个主要问题,即管理效率及内部股持有人对外部股持有人的公正待遇(当然指的是正常的有偿债能力的公司)。委员会的能力和努力仅限于提出一些代理股票原则,使得外部股持有人的观点易于被重视。这已是不小的进步了。但对于外部股东来说,他们对公司管理方面的反对意见仍不能被公司内部人士接受,除非他们大比例地控股。其部分原因是,董事会可以花费大量的资金来反对外部股持有人的提案。另一重要原因是,股票持有人懒散、漠然,习惯于遵从现行的管理模式,并对他们的建议能否被采纳没有信心。

    如果委员会对于股票持有人的要求具有仲裁的权力,那么,现在正缺乏的重要因素就得以补全,它也会作为一个权威而公正的机构受到股票持有人的尊重。

》》》》15。 股东与股利政策

    由于经营者天生会将再投资置于支付红利之前,他们经常采取一种吝啬的股利政策,导致股票几乎经常以被压得相当低的市场价格出售。这种股东期望和管理者的吝啬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可怜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很容易被“管理者最知情”的标准反驳所封杀。

概述

    描述普通股投资的困难之一,是股利在决定股票价值和价格中扮演的角色。不久前,人们认为真正的普通股投资者的主要兴趣是获得现金红利,并要求它有足够的数量,按期支付,持续增长。投资者承认,收益不可能全部用来支付红利,应采用一个百分比的界限。的确,这首先是因为典型的公司需要将它的一部分利润再投资,以供公司正常的发展;其次,百分之百的支付政策————作为极端例子————必然会动摇股利。

    一方面,投资者有按期获得足够数量红利的愿望,另一方面,公司需要保留利润以发展事业和增强财力。在过去,两方面要求通过折衷的方式来解决。大多数经营顺利的公司被利润的60%~80%支付红利。然而,由于经营者天生会将再投资置于支付红利之前,他们经常采取一种吝啬的股利政策,导致股票股票几乎经常以被压得相当低的市场价格出售。(注1)这种股东期望和管理者的吝啬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可怜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很容易被“管理者最知情”的标准反驳所封杀。

    15年来,利润中红利的比重逐步下降。过去增长的纪录越好,未来发展的前景就越明亮,投机者和投资者已逐渐接受了低股利支付政策。在理论上确定无疑的是,高利润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增长机会,通过将收益再投资,给股东带来的好处比将这些收益支付给他们更大。成长的前景在口头上愈来愈被强调的同时,通过股票市场,上述理论原则在实践中被广泛推行。在许多情况下,中意的股利率增长————甚至减少股利率,似乎并不影响市场价格。

    这类发展的一个惊人的例子是得克萨斯仪器公司。1960年它的普通股价格从1953年的5美元升到256美元,同期它的每股收益从43美分升到3。91美元,并且没有支付任何红利(1962年现金红利支付了,但那一年收益降到了每股2。14美元,股票价格惊人地落到了49美元的低点)。

    注1。 对证券的研究表明,典型的事例中,支付1美元股利比1美元未分配利润可引起市场价格4倍的上升。这一点已被1950年前一些年的公用事业股的表现充分证明。低股利分配的证券以低收益的倍数定价,因为它们的股利过后会上升,所以对买者具有特别的吸引力(见E。B。 Barret。《公用事业股选择计划》,《财政时报》,1951年6月)。自1950年以来,工业企业股利率已有更多的标准。

    另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苏必略石油公司。1948年,这个公司每股收益35。26美元,支付红利每股为3美元,股票价格卖到235美元。1953年红利减到1美元,而股票价格高到660美元。1957年,它根本没有支付红利,股价竞达2000美元!当1962年每股收益49。50美元、支付红利7。50美元时,这一不寻常的股票市价落到了795美元。

    就成长型公司的股利政策而论,投资意见很不成型。我们的两个大型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IBM公司————的情况反映了相互矛盾的观点。电话电报公司关注于公司证券良好的成长性,如事实表明1961年它的卖价是当年收益的25倍。虽然如此,公司股利政策仍将投资者和投机者的想法放在第一位,其股票市价对于股利率增长落空的谣传有着较大的反应。另一方面,IBM公司较少关心现金红利的支付,1960年红利仅相当于当年高点时股价的0。5%(在两个事例中,股价都进行了分割)。

    市场对现金股利政策的评价正形成以下原则:如果最初的重点不是放在成长上,这种股票就被称作“收入股”,最初市场价格决定了它的股利率长期保留其重要性。在另一种情况下,明显实行迅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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