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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管理,依据《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基本要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设置户外广告资质的注册广告公司;
2、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附有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
3、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规定
(一)选址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达到《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所规定的选址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水平净距离不得少于2。5米;
2、市区内所有消防通道距地面5。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计要求
1、户外广告的设计者必须是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户外广告设计方案中,必须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
3、在路灯灯杆上设置的灯箱广告,方形体标准为0。8×1。1米,园形体直径标准为0。8米;
4、在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5、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6、户外广告设置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符合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
(三)设置施工要求
1、户外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设置安装户外广告,其施工方案必须经辖区城管部门审查认可;
2、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全方位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规范施工;
3、户外广告设置施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有特殊情况的,可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延期,最长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日。无故拖延设置时间的,城管部门可取消其设置资格;
4、设置完成后,设置单位应及时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验收。由辖区城管部门组织设置单位、技术部门或有资质的综合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和验收。
三、户外广告日常安全管理
(一)设置单位安全管理
1、设置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经常性进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进行检查、修饰和清洗。每两个月必须对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证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遇有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灾害性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根据预报,事先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3、设置单位在每年户外广告年审时,需提供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安全鉴定报告。
(二)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1、规范许可程序
(1)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司位置、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工商年审等基本情况;
②提供设计方案、相关设计说明和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③提供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④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⑤提供与设置部位产权单位的协议;
⑥提供工商广告发布号;
⑦提供亮化方案;
⑧提供设置地点、形式及效果图。
(2)许可要求
①城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其安全性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有必要时,可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要求的,禁止审批。
2、监管要求
(1)推行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准入机制,城管部门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经营单位,禁止其设置户外广告;对违反安全规定和违规操作设置的户外广告坚决予以查处。
(2)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管理部门不得准许其设置户外广告。
(3)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年审的,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对其户外广告予以拆除。
(4)对不按规定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要求,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对其户外广告予以拆除。
四、违章责任界定
(一)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的,设置者应负主要责任。管理部门应负失察责任。
(二)因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有关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或不落实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要求,致使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管理部门不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程序,违规审批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因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的户外广告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对可以预见和已经发现的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或其他必要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