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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
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
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
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
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
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卷之五
五十一·辟秽方
属性:〔三神汤〕 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 白术(半两) 甘草(半两,炙)
上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 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松(一两) 川芎(二两
上为细末,蜜丸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丸烧之。
〔苏合香丸〕 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恶。
卷之五
五十二·救死方
属性: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
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根据先以
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
,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
以笔管吹其耳内,若根据此救,无不活者。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
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绵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
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
丞相在鄱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退场门
、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
又醋半盏,灌鼻中。又绵裹锻石纳下部中,水出即活。
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又急解死
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
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
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候目开
,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则冷气与火争必死。又用毡或 荐卷
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衮转往来,如 (古旱切,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
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
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唤之即省。夜间魇者,原有灯即存,原无灯切不可用灯
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患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又盐汤灌之。又研韭汁半
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毛处)又皂角末
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
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挑破。又用皂角或生半
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熏鼻中。又绵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
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
,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
,通(口)'温'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敷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 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敷伤处。继
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 。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
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敷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
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
上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
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
,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筒、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
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卷之五
五十三·验状说
属性: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
札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痣
、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
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
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
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