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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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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目g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縢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肂见衽。肂,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肂埋”至“二束”。○释曰:云“肂,埋棺之坎”者,肂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肂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閒,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柷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后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閒,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欑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营欑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肂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闇,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肂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葜嵋病]状如床,轴其轮,輓而行。 
  '疏'注“轴荨敝痢岸小薄!鹗驮唬涸啤拜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葜嵋病V嶙慈缱ィ塘酵肺颉]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穀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后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鱄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鬄,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燋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闇。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释曰:云“堂虽明,室犹闇”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烜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適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髽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髽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髽,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閒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閒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閒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摇坏埂V链四擞镁‘,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摇魅讼茸跃 闭撸渡ゴ蠹恰贰熬抟‘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摇蠓蚴恐刮讲怀拢×灿弥试莆抟‘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摇蔚迷凭抟‘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摇缎×菜茫魅讼茸跃∫病
 
  有大夫,则告。后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筭。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肂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释曰:云“棺在肂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肂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筭。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柎,树之肂东。 
  '疏'注“为铭”至“肂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肂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肂东”者,以不使当肂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鬐,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鼏、朼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鬐,脊也。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鬐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鬐,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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