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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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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穀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祔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烝、尝、禘於庙者,三年丧毕,遭烝、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烝、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禘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禘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穀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禘者。郑意除练时特禘,三年丧毕更有此特禘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 
  '疏'“沐浴栉搔翦”。○注“弥自”至“为鬋”。○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祔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脰膉。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肵俎,亦已诬矣。古文脰膉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脰膉”。○注“专犹”至“嗌也”。○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臑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注“如特”至“明矣”。○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祔时夫妇致爵,以祔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祔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祔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祔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注“虞祔”至“筮尸”。○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祔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祔在卒哭后,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注“尹祭”至“误矣”。○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絜牲刚鬛”,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鉶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醙。 
  '疏'注“普荐”至“为醙”。○释曰:知普荐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鉶南”,则鉶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鉶,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適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尚飨!”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適尔”至“尚飨”。○注“欲其”至“之乎”。○释曰:云“欲其祔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祔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適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隮祔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者,至祔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祔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释曰:自祔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祔之辞有异。异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注“又复也”。○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中犹閒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閒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疏'“中月而禫”。○注“中犹”至“为导”。○释曰:知与大祥閒一月,二十七月禫。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禫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禫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后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飨”。○释曰:谓是禫月,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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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適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后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注“祭祀”至“为诅”。○释曰:自此至“事毕”,论士将筮日之事。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用食道,用美焉尔。”郑注云:“食道亵米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孝子於亲,虽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但馈食见进黍稷。云馈孰见牲体,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馈献后,迎尸於堂,亦进黍稷牲体,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节也。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者,此解经不诹日,谓不如大夫以上,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是以郑云“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对大夫以上为之,此士言不诹日;《少牢》大夫诹日。《士丧礼》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类,皆是也。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时至,有事不得暇,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时至,唯有丧故不祭,自馀吉事皆不废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摄祭。故《论语》孔子云:“吾不与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亲祭,使摄者为之,不致肃敬,於心与不祭同。”又《祭统》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进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摄祭。若诸侯有朝会之事,则不得使人摄。故《王制》云:“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郑注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礿、秋尝、冬烝”,郑注云:“不言春祠,鲁在东方,王东巡守以春,或阙之。”是诸侯朝会不得摄,以诸侯礼大故也。案桓八年《经》书:“正月已卯,烝。”《公羊传》云:“烝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亟也,亟则黩,黩则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黩,疏则怠,怠则忘。士不及兹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何休云:礼本下,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兹四时祭者,则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则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摄。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摄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于门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门谓庙门。 
  '疏'“及筮”至“西面”。○注“冠端”至“庙门”。○释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则朝服,下记云“助祭者朝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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