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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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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日,按逾期交付房租的  ‰加付违约金。
立保证书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二、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对我公司租赁服务工作的意见
□非常满意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贵单位认为我公司租赁服务工作还需进行改进的具体建议:
租户:年  月  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房产管理机关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进行行政管理,具体做法是:
(一)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后,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双方填写“房地产租赁申请审批表”并签名盖章。“房地

产租赁申请审批表”由建设部制定,自1992年6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其样张如下:
(二)房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出租房屋现场进行调查并记

录情况

,最后作出是否准予租赁的决定。经审查符合租赁条件的,准予登记和租赁,反之,则不予

同意。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租赁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由

建设部制定,自1992年6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


须    知
1本证必须经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
2本证必须悬挂在出租房屋明显处,以便检查。

四、物业租赁合同
(一)公有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

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定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

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

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缴纳期限,按国家     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

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

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由承租

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

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

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

造成承租房屋毁损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费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

案。
    出租方(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开户银行:账号:



期:    承租方(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开户银行:账号:日期


(二)商品房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坐落在     度假村     组团内     楼房     栋。建筑面

积为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     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

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

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

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

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

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

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万

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

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赔偿金×××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

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

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

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甲方重新建

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

方是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与国家新的

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

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文本具

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代表: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盖章)代表: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三)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立合同人: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乙方向甲方租赁公有房屋作       使用,经双方协商,并按《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协议如下:
一、自年     月     日甲方将       区(县)路弄

号室部位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承租使用。出

租的公用部位和提供的设备、附属设施,详见清单。
二、乙方愿意租赁上述房屋,并同意按月缴付房租。每月租金元,并以方

式于每月日前结付。在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四、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发现房屋及其设备、附

属设施的自然损坏,应及时向甲方报修,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及修理范围进行修理。对影响

房屋及人身安全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
五、甲方对房屋进行修理,乙方应予配合,不得阻挠。
六、乙方经甲方同意,在公有房屋内自费添置的设备及装修,产权属乙方所有的,应由乙方

自行负责修理,当影响甲方修理时,乙方应自行拆除。
七、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

应予同意。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提供房屋的,应退还乙方已付的租金,并偿付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额20%的

违约金;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租,应按规定支付未交租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他人的,甲方可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

屋;
4因甲方对乙方报修属于自然损坏的项目不及时修理,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

甲方应负责赔偿;
5产权属乙方所有的设备及装修,因乙方不及时修理,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

乙方应负责赔偿。
九、其他事项:
十、其他有关房屋的租赁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城镇公有房

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代表:签订日期: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四)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协议
订立协议双方:
出租方(单位):区(县)所(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即原使用人)
为了搞活经济,挖掘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潜力,根据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

乙方将使用有余的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的区路弄号共间,建

筑面积平方米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形式转租。转租时间为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上述房屋转租期内的协议租金每月为元,其中统一标准租金元,超收

租金元,按规定甲乙双方各得50%,即乙方需向甲方交元。乙方应在当



日内将统一标准租金和需向甲方交付的超收租金部分交付给甲方。逾期交付,应按规定

交付滞纳金。
三、上述房屋转租期间,不改变乙方的租赁户名。
四、上述房屋由乙方转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租、转让,不得任意改变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在使用期间,乙方要督促使用人爱护公房,不任意搭建、改装、增添设备,如需修理或改装

门面等,则由乙方报请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凡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偿付协议租金倍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如遇到房管部门政策变化,须按新规定办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及各自的上级

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单位:代理人:主管部门鉴证:承租单位:代理人:

主管部门鉴证:
年    月    日
(五)大楼(公寓)居民承租协议书
为了加强大楼(公寓)的管理,维护建筑的完好,创造优美整洁的居住环境,保障租赁户的居

住安全,根据国家房管政策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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