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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发起攻击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联邦银行总裁“暗示”不会放弃德国的利益。而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必然倾向于自保。而在这种分歧加剧的背景下,无疑会加重有关各方拒绝承认错误的立场,这又进一步加重了分歧,索罗斯正是利用这套机制获利的。
这个结论似乎是一个令人绝望的,但绝望之处必有希望,欧元已经成功地在欧洲大陆通行,成为可以与美元相抗衡的硬通货。这其中的道理,笔者在后面将告诉读者,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可以保证博弈各方稳定合作。
威胁、承诺、作弊与惩罚
西方哲学家卢梭说过,“究竟是什么不可思议的艺术,使人类找到一种法,通过强迫人们服从,从而使他们获得自由?”
其中最著名的一个答案是由托马斯霍布斯给出的。霍布斯是现代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政治学名著《利维坦》(Leviathan)。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在书中意指一个强大的国家。
霍布斯说:“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董事会、法院等),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都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按照他的观点,没有集权的合作是不可能产生的。因此,一个有力的政府是必要的。
霍布斯对合作协议的观点是:“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这就是说,没有权威的协议并不是导致民主,而是导致无政府状态。最后,霍布斯总结道,“在一切政体中,最坏的政体并不是专制而是无政府状态。”
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却不无道理。根据博弈论的观点,无论是一次性或有限次重复博弈,“囚徒困境”产生这种结局的原因是两个囚犯都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这最终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稳定遵守。
实际上,决定合作协议是否能够被囚徒双方执行的最关键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承诺与威胁。所谓承诺,在囚徒困境中就是囚徒向对方相互许诺,在下一次博弈时会采取让对方有利的行为,也就是不坦白与对方合作;所谓威胁,就是某个囚徒告知对方如果下一次博弈时其采取招供策略而不合作,在第三次博弈时就会采取不利于对方的策略,即招供。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承诺与威胁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比如女生告诉她的男朋友,如果他敢结交其他的女生,只要被发现一次,就立刻分手,这是威胁;而她男朋友向她发誓绝对自己是个专一的情圣,决不会背叛爱情,这就是承诺。
再如在外交中,美国经常向中国承诺只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强大也决不会采用霸权政策。很多常见的耳熟能详的俗语都是承诺与威胁,比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
合作的关键是承诺与威胁的可信度有多大。因为承诺与威胁都是在博弈者进行策略选择之前作出的,如果承诺与威胁对博弈者的约束力越小,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比如很多手慈心软却遇人不淑的妻子,一次又一次地原谅胡作非为的丈夫,希望用真情感动他回心转意。但结果却往往是丈夫反而得寸进尺,因为他知道无论如何,只要用一些花言巧语假装可怜的承诺就会获得宽恕。在这种情况下,妻子的威胁对丈夫是毫无作用的。
假想一个可信度很小的承诺与威胁。比如参加考试的学生承诺在没有老师监考的时候决不作弊,但却不难想象监考老师不在的时候,考场中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
学生并不都是道德高尚、具有很强自制能力的人。即使在有老师监督考场,并威胁如果有学生敢于顶风作案,必然严惩不怠,比如考卷直接判零分。设想一下,如果这种威胁仅仅是威胁,在学生作弊后并未真地采取什么严惩的行动,那么学生作弊的风险非常小,考场纪律依然与没有老师一样。由此可见,监考老师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要做一个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式的专制者。
从实际的整个社会生活说来,对于有限次重复博弈合作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个典型方法,那就是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至于其他解决方法在本质上并不会超脱于它们。
猴子的故事与道理约束
亚当斯密在写完《国富论》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后,转而又写了本《道德情操论》,专门论述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是维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
亚当斯密告诉我们: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比如16世纪时荷兰人就比英国人值得信赖,当时荷兰的商业比英国发达,反之亦然。
人类道德的产生一般有两种解释:
一是纯文化因素起作用,有些国家道德程度高,有些国家则低。如北欧人之间的道德感高于意大利人的道德感。
二是宗教信仰的原因,怕上帝惩罚你,所以有宗教信仰的人道德感就要强于一般人。如在美国,教会的人道德感比较强,因为他们认为若不道德,将来会进地狱。在这种解释中,道德是外界强加于人们的,使人们不违约。而笔者主要想给出的是第二种解释,即博弈论是如何解释道德的。
道德可以打破囚徒困境的难题,化解个人理性与社会群体理性的矛盾,维系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与发展。关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个猴群博弈的故事。近两年这个故事一直流传于中文网络各大论坛与社区。
有一群猴子被关在笼子里。在笼子里的上方有一条绳子,绳子拴着一个香蕉,绳子连着一个机关,机关又与一个水源相连。
猴子们发现了香蕉,有猴子跳上去够这个香蕉,当猴子够到时,与香蕉相连的绳子带动了机关,于是一盆水倒了下来,尽管够到香蕉的猴子吃到了香蕉,但其他猴子被淋湿了。这个过程一直重复着。
猴子们发现,尽管有猴子吃到香蕉,但吃到香蕉的猴子是少数,而其余的大多数猴子都被淋湿。经过一段时间,有一伙猴子自觉地行动起来,当有猴子去抓香蕉时,它们便揍那个猴子。每当有猴子去取香蕉,就有其他的猴子因愤怒而自动地去撕咬那个猴子,久而久之,猴子们产生了合作,再也没有猴子敢去取香蕉了。
在这个故事里,猴子间产生了“道德”。如果这群猴子构成一个社会,它们也繁衍下一代,它们会将它们的经历告诉下一代,渐渐地猴子们便认为取香蕉的后果对其他猴子不利,从而认为去取这个香蕉是“不道德的”,它们也会自动地惩罚“不道德的”猴子。当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这个博弈故事却反映了人类的道德的产生过程。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然状态中,就是“人与人之间像狼与狼一样”,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企图占有别人的东西,此时,每个人是每个人的敌人。此时没有任何规则,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不正义,只有战争。武力与欺诈是战争中的两大基本德性。因此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无法产生文明。
与国家一样,道德也是对某些不合作行动的惩罚机制。这种机制的出现使得人类从囚徒困境中走出来。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道德感。
道德感自然地使得人们对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行为谴责或者对不道德的人采取不合作,从而使得不道德的人遭受损失。这样,社会上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因此只要社会形成了道德或不道德,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就自动地产生了调节作用。
当然,道德约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对不道德的行为的抑制是有限度的,当不道德的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道德的满足时,道德约束的作用便失效。
假设笼子中的这群猴子由于天气炎热,想要冲凉,却因道德约束无法用盆子中的水。这时,终于出现了一位猴子A。这只猴子在无意中碰到了香蕉,理所当然地饱受老拳。但在这个过程中,猴子们享受到了冲凉的乐趣。等身上的水干了之后,某只猴子B在无意中碰撞了A,使A又一次接触到了香蕉,于是,猴子们享受了第二次冲凉,A遭到了第二次痛殴。在此之后,只要大家有冲凉的需要,就总有一只猴子挺身而出,对A进行合理冲撞。大家对A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不同,在平时大家会对A异常温和,以弥补在冲凉时为维护规则而不得不对它进行的暴力举动。
一天,在大家冲凉时,饱受折磨的A闻到了香蕉的清香,生物本能使它在别的猴子没有注意到时将香蕉吃掉。而且此后没有了新的香蕉来填补空缺。于是猴子们陷入了另一个尴尬境地:没有冲凉的水,也没有香蕉。于是,另一个规则便形成了。猴子在烦躁的时候会痛打猴子A出气,猴子A不得反抗。当笼子里的旧猴子被新猴子换掉时,新猴子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学会殴打猴子A。
终于有一天,老天有眼,历尽沧桑的猴子A被另一只猴子代替了。猴子们失去了发泄的对象,只能任意选取一个目标进行攻击。从此以后,笼子里的猴子们不吃不喝不冲凉,唯一的举动就是打架。
这就是社会整体道德沦丧的过程。
在生活中的道德约束失灵也很常见。所有的人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当拾到别人丢的100块钱时还给失主不仅有道德满足感,还会受到社会的表扬,建立起自己的美誉;若不及时交还失主并很容易被发现的话,则会受到严厉的谴责并失去社会信誉。
假想一下,当拾到别人遗失的价值上百万的古玩名画时,极大的可能是归为己有。这是因为其归还物品所受表扬的效用(道德满足感)与不归还物品所受谴责的效用之和远小于该价值巨大的物品带给他的效用。这种情况下,道德作用失效,法治就不可替换地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
为什么要有法律?
100多年以前,粱启超曾说过:“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直至今日,很多人在骨子里面往往还是视法律和命令同为一物。
从命令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是指个人意志或某个集团的意志以上下级纵向关系的方式传达,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缺乏公正程序、严格的概念解释以及独立的第三者裁判等中间环节或者客观机制作为媒介。这样的法律往往是朝令夕改,其约束力并不能长久保持。
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经常演变成是权力的合法外衣,为个人私欲谋取利益,而法律不再成为凌驾于社会生活博弈的超然之物,而是让博弈又多了一个权力者的不公平参与。真正的法律是在顾及社会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在社会博弈中具有独立性,不参与博弈。
同时,合理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制性,不管是对社会大众还是掌握权力的人,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约定,包括制定与执行法律的人,否则必然要受到无法逃脱的惩罚。
在这样一种法治环境中,法律必然可以改善囚徒困境。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如所前述,我们假定执法人员独立于博弈之外,有公司A与公司B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公司A经常向公司B购买原材料,由于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于是两个公司经过谈判之后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在一周最后的那一天,公司A将现金打入公司B的银行账户,公司B则发货到公司A,若违约则处以2~5倍罚款。
实际上,如果公司A与公司B都是理性人,那么他们的合作就是一个有限次数重复博弈,在社会不存在法律的情况下,在两个公司任何一次交易中都有可能存在其中一家公司不遵守合同,逃款或逃货,即使公司A现金充裕,而公司B货源充足。所谓的熟人欺诈也是这个道理。
然而,在我们理想的法律环境下,公司A和B最佳策略都是合作。不妨假设公司A与公司B每年的交易都有十几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