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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罪行实录-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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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九日,在热河省喀喇沁左旗七沟村,平泉宪兵分队七沟派遣宪兵山田曹长等二十五名、伪军深津少校等三十名、日军小川部队二十名,计七十五名,逮捕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组织的中国农民约四十五名,将其中三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2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间,在热河省兴隆县,由热河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二十名,在半壁山逮捕八路军承滦兴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爱国农民三十名,在万岭屯捕七名,在大小水泉捕三十名,在王寿喷捕十三名,在鹰手营子捕十八名,共计逮捕九十八名,将其中三十一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处死刑十名,二十一名处徒刑,投狱。 
    3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五日,在热河省承德县内,承德宪兵分队长生田大尉等约一百二十名、铁路警护队约八十名、伪警察队约二百五十名、小川部队约二百名、伪军约一百名,在塘头沟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约十八名,在车河口捕五十四名,在鞍匠屯逮捕约二十四名,在上下板城逮捕一百五十五名,在小寺沟捕三十六名。将其中二百零七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4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五日,在青龙县内,日本青龙宪兵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和伪县警务科、日本军须贝部队配合,在龙须门逮捕中共迁青平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爱国者六十名,在峪耳崖捕四十一名,在九虎岭约捕一百零一名,在杨树窝堡捕二十五名,在双山子捕四十名,在冷口捕五十五名,在牛心山捕五十七名,将其中二百三十四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5一九四三年十月,在兴隆县内,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二十名,在北双洞逮捕中共滦承兴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四名,在六道河逮捕中共滦承兴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三十四名,在滦平县长哨子,由滦平县伪警务科逮捕中共丰滦密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十八名,将其中约二十九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6一九四三年十月,在承德县内,承德日本宪兵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承德伪铁路警护队八十名,在上板城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四十一名,在小寺沟逮捕十四名,在喀喇沁中旗七沟逮捕十六名,将其中九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7一九四三年十月在青龙县,青龙宪兵队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和伪青龙县警务科在碾子峪逮捕中共迁青平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五名,在南杖子西城峪逮捕二十名,在铁门关逮捕五名,在大屯逮捕九名,在河上滦阳逮捕二十名,将其中三十一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原弘志以伪锦州铁路警护本队长身份,在热河省内指挥部下古北口、承德、叶柏寿、赤峰等各警护队长,加强镇压锦古线地区的人民,和在列车内进行搜查逮捕八路军工作员的罪行: 
    1一九四三年八月,在热河省承德县小寺沟、大寺沟、棚杖子、宋杖子地区,由承德、叶柏寿两警护队长逮捕了中共迁青平、承平宁各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三十六名,将三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2一九四四年一月,在河北省密云县冷口司马台地区,由伪古北口铁路警护队长胜谷一六,逮捕中共丰滦密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3一九四四年一月中旬,平泉伪警护队、平泉日本宪兵分遣队,共同在喀喇沁中旗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五十名,其中二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4一九四四年二月间,在河北省密云县下会地区,伪古北口铁路警护队长胜谷一六等约六十名,攻击了八路军第十三团,打死战士三名。 
    5一九四四年三月,在喀喇沁中旗黄土梁子、洼子店地区,伪承德警护队长,逮捕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二百名,将其中约六十五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约有十二名处死刑、五十三名投狱。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田井久二郎口供(1)
    问:讲一下你在任伪满热河省警务厅特务科附时,进行所谓肃正的罪行。 
    答: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四月下旬,在伪满热河省警务厅任特务科附警正时,逮捕杀害中国共产党八路军和中国抗日爱国者的重大罪恶行为是: 
    一、直接指挥侦搜队(通称特搜班)的罪行。 
    一九四三年五月末,根据武藤警务厅长所拟计划,我和特务科长亲自组织了警务厅直辖侦搜队,即以我任队长,佟某警佐、有村警佐为核心,由四十余名组成的特务暴力团。五名左右为一组,分成六个组,各组分配一名日本人为指挥员,全体人员均着便衣活动,目的是在热河省各地进行所谓治安肃正工作。当时确定以喀喇沁左、中、右旗和青龙县北部地区为侦搜队活动的重点地区。为了逮捕镇压中国共产党及八路军的工作人员,在武装警察的援助下,盘踞农村,进行谍报工作。每次用两三个月时间,以暴力破坏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政府的组织,逮捕地下组织人员以及爱国者,施以吊打、灌水、毒打及其他暴行,并根据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检察厅判刑。第一次是一九四三年秋天至一九四四年春天,在兴隆、青龙、喀喇沁右旗、滦平、承德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当时我是热河省警务厅特务科附兼侦搜队长,这个期间,约一半时间出差到当地指挥和指导喀喇沁右旗及青龙县的谍报工作。直到同年十月以后,由于有了武装警察队的援助,才停止扩大侦搜队的计划,但我仍在警务厅指挥。 
    1从一九四三年六月起,侦搜队盘踞在喀喇沁右旗西南部地区。我出差到当地,指挥谍报工作,从便衣侦搜班在乡下搜集的情报里,知道有抗日人民的活动,我便指挥有村警佐做逮捕计划,并告他尽量多逮捕和多搜集情报,在侦搜过程中,随时做好逮捕名单,准备进行一齐逮捕。有村队附从各侦搜组上报的侦搜日记中,将每天侦搜出来的对象名单、住所、嫌疑事项集中起来,拟出逮捕名单,并在主要逮捕者名字上划上一个红圈,我同意批准后,每十天向警务厅报告一次。必要时用无线电下达逮捕命令,接到命令后,回电报告拟逮捕的约数,然后各组分头逮捕。我集中部下拟逮捕的名单,以违犯《治安维持法》的名义,指挥逮捕了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抗日地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爱国者一百五十三名,进行刑讯后,将其中四十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承德检察厅,当时枪杀了抗日工作人员两名。 
    2一九四三年八月至九月,约一个月间,在我直接指挥下,于青龙县东北部地区,进行了关于迁青平县政府地下组织的谍报活动。我记得,在同年十二月,对喀喇沁左旗南部青龙县境地区进行逮捕的同时,还逮捕了迁青平县抗日政府某村政府的组织、联络、武装、教育、卫生、会计等委员和抗日爱国者一百名,将其中十五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在青龙县当地的检察官。 
    3一九四三年十月,我在青龙县进行罪恶活动时,奉武藤警务厅长的命令,支援有村警佐的指挥,在兴隆县进行了两次秋季武力镇压。 
    4从一九四三年十一月至同年十二月,约两个月时间,在有村警佐的指挥下,分两队盘踞在喀喇沁左旗南部和青龙县边境地区,进行谍报活动。十二月中旬,逮捕了迁青平县政府人员和援助八路军物资的抗日地下工作人员约一百五十名。经刑讯后,将其中二十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检察厅。 
    5在一九四四年一月至四月,在有村警佐指挥下,先后盘踞于喀喇沁中旗东部及东南部地区进行谍报活动。这次被捕人数已记不清楚,但估计逮捕迁青平县抗日政府地下组织人员及其他爱国者约为二百名。刑讯后,将其中二十五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平泉检察厅。 
    以上被捕的六百名爱国者中,杀害十七名,从检察厅送到特别治安庭的,大多数被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指挥伪热河省内县、旗特搜班的罪行。 
    各县、旗警务科特务股股长,大多数兼特搜班长,指挥特搜班。班员人数,在接近长城沿线的所谓第一线地区,如兴隆、青龙等县,有三十名左右;第二线地区有二十名左右;第三线地区约有十名,合计组成人员约有二百五十名。该特搜班也和省特搜班一样,对中国共产党、八路军的地下组织及爱国运动,进行谍报活动,经常逮捕镇压抗日爱国者。我曾以厅长或承德检察厅的命令,进行指导和督励。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四月,我任职期间,省内各县旗特搜班的罪恶,据我所记忆的,以暴力逮捕中国爱国者的总数约为四千名,其中被杀害六十四名。这些被逮捕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迁青平、丰滦密、密兴承各县政府的地下组织人员和援助八路军物资的抗日地下工作人员。而以所谓案件送交有关各地检察厅的约二百五十名,这些被害者都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被判死刑和徒刑。 
    我在职期间,指挥督促各县、旗特务股长,搜集抗日爱国运动的各种情报约五千件,其中有九百六十件通报到伪满军、宪兵对共调查班和各县、旗警务科特务股,作为镇压抗日爱国者的资料。 
    从一九四三年夏起,在西南地区防卫司令部的指示下,由宪兵金泽中佐、木村光明大尉的具体策划组成了对共调查班,热河省警务厅卫藤特务科长为其中之一员,搜集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情报,向各有关机关通报,进行“灭共”宣传。其中包括中共的各种宣传文献、地下组织和八路军行动的综合情报和其他讨伐、逮捕等情报资料,作为特务活动的所需资料,印发给管内各县、旗。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田井久二郎口供(2)
    三、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四月伪满热河省警察讨伐队的罪恶。 
    前任警务厅长武藤喜一郎,后任皆川富之亟(一九四三年十月以后任职)、警务科长龟山、富森、西岛宽,警防科长山口鹈池,特务科长卫藤福马等,按西南地区防卫司令官安藤少将的命令进行所谓治安肃正。 
    省直辖警察讨伐队,以警务厅长为总指挥,警务、警防、特务各科长为幕僚,在当地直接指挥。编成以兼石重太郎、绪方忠雄、川口实各警正等有战斗经验的警察官为骨干的武装警察讨伐队四至五队,每队二百人,共有人员约八百至一千名,本部设于兴隆县,曾一度移到平泉。这些讨伐队由警防科长山口鹈池和警正兼石、绪方、川口等,在现场指挥讨伐。一九四三年三四月,将原在兴隆地区活动的警察讨伐队调到喀喇沁中旗活动,当时从各省调来热河省地区的警察有五千名,都配属到各县讨伐队。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皆川厅长调来之后,在兴隆地区活动的讨伐队改为县领导,他亲自带来的约六百名讨伐队由省领导。省讨伐队在我任职期间,杀害中国共产党、八路军及抗日武装人员约五百名,杀害和平居民约一百名。 
    省内各县、旗长及警务科长指挥的县、旗武装警察队(当时称警察讨伐队),每队由一百至二百名编成,全省各地共约有五千名以上,以武力镇压八路军、中国抗日武装人员和居民。我所记忆的,杀害八路军及抗日武装人员约有六百名,杀害和平居民约二百名。一九四四年四月,警察讨伐队还曾杀害了八路军高乔[桥]将军。于一九四三年冬天,兴隆县警察讨伐队逮捕了一名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者,二十七岁左右,送到承德检察厅。我奉特务科长的命令和须藤检察官的许可,讯问了两天,以了解中共情况。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
横山光彦检举证明书
    (1954年12月4日) 
    我从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五月,任锦州高等法院次长。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七月其前任者佐古龙裕离任之后,我离锦州为止,任锦州铁道警护本队长(后改称锦州铁道警护军旅长)和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委员。在以上任职期间,我和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八月,根据承德驻屯日本军防卫司令官的指令,出席在承德伪热河省公署召开的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它在治安工作上和防卫委员会是互为表里的组织)。在会上协议决定,同年九月及十月拟进行大镇压的方针,我们和其他委员一起参与了策划。因治安肃正委员会决定的方针,而引起的各次逮捕事件,锦州高等检察厅的起诉,锦州高等法院的审判,和在检察厅的指挥下锦州、承德等监狱的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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