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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4…06…03 11:18:58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
□报告提交人 汪新波
□报告缩略人 汪新波 余晖
高昂的初装费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区别在于,前者依赖价格信号,后者靠指令配置资源。2002年12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意见》,但市场化的前提条件价格机制并没有理顺,在城市燃气行业,价格机制的扭曲已经成为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障碍。
在中国,居民燃气价格构成大体分成燃气价格和初装费,城市管网的投资成本基本通过后者补偿。由于世界各国都需要对城市的配气成本补偿,收回管网的巨额投资,中国在燃气气价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了行政性收费的方式,一方面具有合理的一面,一方面又对价格信号产生了扭曲作用,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乱。
结果显示,我国在城市燃气定价偏低,我国燃气销售与购买价格比为1。5左右,而国际比价一般在3-4之间,我国城市燃气价格对管网成本的补偿水平偏低。但气价偏低掩盖了用户为得到燃气服务付出的综合成本,其中包括高昂的初装费。
我国目前各城市初装费收费标准差异很大,在800-5000元之间不等,一般在2000-4000元之间。由于这部分费用通常隐含在房价中,而各地房地产商存在乱收费现象,因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计价格(2001)585号文,即《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进行合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虽然文件要求归并后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但各地仍然在收取各种名目的初装费,只是装进了“大配套费”的口袋中。
接口费该记什么账?
由于长期把燃气视为事业单位,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对燃气初装费的会计处理也是差别很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长期把它当作行政性收费,这些资金一般不计入收入,通常是放到资本公积科目,视为用户捐赠的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还有政府拨款的部分。也就是说,国有燃气公司长期没有把初装费算做收入,但销售成本中包含资本折旧和其他资本成本,国有企业大面积全行业长期亏损与此记账方法有关,如果将初装费计入收入,则未必出现如此大规模的亏损。
另一方面,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特别是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利润率很高。我国在香港上市的捷美、华森、新奥的毛利和净利2002年分别为63。9,34。9;46。5,29。8;46。7,23。5。这些企业都是民营和外资,进入比较晚,新市场开发力度大,它们依靠开户费盈利,以新奥燃气为例,2002年接驳费比例达到60。77%。但国内一些没有上市的非国有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有的民营企业,首先把开户费计入预收款,然后转移到实收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相近。其中不乏回避高额所得税的想法,其他的非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各具特点。有的外资企业在国内的子公司采取预收款记账,再在实际发生的资本性开支的科目冲减,余下部分分期计入收入的做法。
2003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按规定“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但列举的有线电视入网费、供热、供水服务企业收取的接网费、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污入网费等,却没有具体提到燃气的接口费。按规定这些费用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该文件明确了初装费的经营性收入的 性质,改变了国有企业直接当作资本金与形成的资产相对应的做法。在财务上已经回避了产权之争,同时也避免了把初装费当作一次性收入造成的会计信号失真、年度利润严重不均的情况。但由于规定有模糊的成分,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一制度。
第二个严重问题是造成产权之争。在以往只有单一的国有燃气公司的时候,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征收初装费并没有造成太大的问题,最终都是国有资产,企业的盈亏都由政府承担。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的加快,特别是民营经济和外资的进入,燃气初装费的产权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纷争。
由于各地的文件规定初装费专门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所以用户很容易认为自己买的是资产而非服务。许多企业将红线以内的设施划给业主(用户)。比如,有些企业将小区红线以内算做用户资产,但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这部分资产仍然列入企业资产,而且全部承担维护费用。但也有的企业将开户费和庭院以内的用户资产单独列账,以前者为基础加收材料费用来维护庭院内资产。由于开户费对应了建设投资,企业和用户都有对资产的权利相对应的误解。在有些城市,初装费已形成了企业资产,但发生事故或更新时仍要居民承担,已经产生了多次纠纷。
总之,价格扭曲、产权之争和会计差异已经使得我国燃气行业价格、利润等市场信号严重失真。不仅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造成混乱,而且不利于统一监管。价格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如何推行气价改革
无论是国有企业将用户的初装费计入国有资产,还是外资和民营企业将初装费计入自己企业的资产,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不过如果将“初装费”算做一次交纳的入网费,特别是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分期摊销,这笔费用的性质则非常接近于租金形式。这样做的结果是这笔资金不可以再计入资产,资产的投资必须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解决,或者用自有资本或者通过发债或贷款。因此,初装费的合理解释应当是入网费,而将这种行政性收费计入企业资产或一次性计入经营收入的做法都会引起争议,前者引起产权之争,后者则造成企业业绩的大起大落。
将初装费在会计上分期计入收入,已经向国际燃气定价模式大大靠拢了一步。但这种提前收取租金的模式仍然带有行政收费的特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掩盖了消费者实际付出的成本。另外,企业将这些收费计入收入,将增加企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所以,尽管接轨国际燃气定价机制可以节约很多制度成本,纠正价格信号,但转轨成本也很高。
还有一个难点在于:如果过渡到收取月租金的国际模式,就势必增加现有用户的负担,在现有气价的基础上再加上租金,对于已经交纳初装费的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考虑的过渡方式是取消新用户的初装费,但收取月租费,而老用户继续享受低价燃气服务。但形成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仍然有不少技术上的障碍,相当于在用户和企业间进行一次利益再分配。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和用户的承受能力,在税收政策和企业的融资政策上实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障碍,为了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燃气价格改革不容回避。由于我国的燃气价格政策和国外的不同,各地的差异极大,基本没有法律标准。目前的价格制度是计划经济的遗产,初装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燃气企业承担了许多本来是针对政府的抱怨。加入WTO之后,我们要和国际接轨,在价格制度、会计制度、企业制度上都要向国际接轨,否则在解释制度方面要付出极高的成本。
链接
美国居民燃气如何定价
美国燃气价格构成是建立在燃气生产、运输、配送和销售结构分拆的基础上的。基本原理是将天然气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视为竞争产业,按市场竞争的边际成本定价。而高压管道的运输和城市管网的配送则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即实际运营成本加上法定的固定回报率。城市管网的运营费用又根据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客户预定的容量和实际用量之间分担,从而细分为容量价格和用量价格两个部分。
通过结构分拆,任何燃气生产商和销售商都获得了管道和管网的公开接入,美国有3000多家天然气生产商和无数销售商通过与州际管道公司和城市管网公司的公平接入,使得最终用户获得了对天然气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选择。通过对天然气供应链的结构分拆,塑造了一个类似于电力改革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产业结构。从国际城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看,最先起源于美国和英国的结构分拆的产业重组模式后来推广到欧洲、拉美和亚洲的部分国家,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产业模式。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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