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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101-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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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公正至上,起点平等”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还未完全实现的当下中国,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少经济学家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

  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

  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之后,在“国企改革攻坚战”中,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盈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我为此写了《国有资产如何公正“退出”》与《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级管理”不能改变政府只是国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质,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

  有疑问的“国资退出”

  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

  综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问题我在过去11年间几乎都已提出,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与我相同或相近。当然,郎咸平关于那几个公司的具体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评。但我非常同意他对多数问题的揭示,而且他的行为方式对于提请全社会注意这些问题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当年微弱的呼声所无法相比的。就此我们应当感谢郎先生。必须指出,尽管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问题秦晖早就讲过,而且据说似乎比郎讲的还好,但是在那时,并没有什么人(无论“主流”还是“非主流”中人)对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这次的讨论中显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对问题的严重性依然缺乏认识。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也很难苟同。

  例如一位朋友说:学者不应该在乎民意,应该有勇气与民意唱反调。这话有没有道理?要看对什么问题而言。学术问题当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众,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问题,岂能无视公众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几个具体案例来说,的确正如张维迎所言,不能仅以民意的是非为是非。格林柯尔有没有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证据,由法官或审计部门来独立地裁决,不能仅因民意汹汹就定人以罪。学者也应审慎表态,不能仅仅因为民意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对那些具体案例的判断。

  但是如果超越具体案例,从政策层面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国资产权改革,它的本质是什么?不就是要处置原来法理上是属于公众的资产吗?处置公众的财产难道可以不听公众的意见而只考虑“学术上正确”?比方说,张教授有一所房子,别人,哪怕是个比张教授更有学问的经济专家,就可以不管张教授的意志而根据“学术上正确”的某种资源配置理论把这所房产“配置”给别人吗?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他说国际上讲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购买自己所在企业的产权,这BO即buyout,是购买外边的股票,像中国这种“自购自”应当叫做MBI,即买内部股(buyin)。但是据我所知,国外文献中虽然确实偶见MBO/MBI这样的提法,但绝大多数论者,无论是议论西方、转轨国家还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有关话题时,他们谈到的MBO就是指经理购买本企业。而且与之并列的还有MEBO(MANAGER&EMPLOYEE BUY OUT,经理与雇员共同购买本企业)、EBO(EMPLOYEE BUY OUT,雇员集资购买本企业)等缩略语,其BO的意思相同。从英文词义上讲,buy out就是“完全买下”、“买断”之义,也不是“买外边的”,而且buy out与buy in也不是反义词。从常理而言,MBO是在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理论受到挑战、相信经营者控股、所有权经营权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想法的一种实践。如果像郎先生所说,只是经理购买了外边一个不相干的企业股票,那就与一般的股民购股行为无异,有什么理由成为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并形成专门术语呢?我与郎先生一样反对在中国的条件下搞MBO,但反对或赞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不过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没有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产权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仅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论上讲本来无可厚非的主张,在这种背景下也会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认为即使是郎先生对此也缺乏考虑。

  例如,笔者最近听说一个故事:某个国有企业,原先有一千多职工。十五大以后,企业开始了“改革攻坚战”,主要内容是“减员增效”。当时并没有搞产权改革,厂子仍然是“国家”的。在“国家”面前谁能讨价还价?而且既然产权未变,没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识形态风险。于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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