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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复查『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于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它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之。』贵院院长为特任人员,属政务官,当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复查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准此,贵院李院长宜如何支薪?仍宜衡酌上述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办理较妥。」
三、本院于八十三年元月以院聘字第00二号聘函致聘李远哲先生为原子与分子科学研究所筹备处特聘研究员,聘期自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并依本院特聘研究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评定作业程序规定,参考李先生原服务单位待遇,叙第一级薪额六八0元,并支给第0级特聘研究员研究奖助费每月三三0000元;又李先生经奉
总统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2)华总(一)礼六九0二号令,特任为本院院长,并于八十三年元月十五日到职,因此,李院长所支领待遇爰依照各部部长及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支给并比照历任院长支领研究费之方式,支领特聘研究员之研究奖助费共四六六七二0元。
四、查本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央研究院置院长一人、特任‥‥」,据此,院长职务系为专任职务,依上述规定不得由其它专任人员兼任,因此,前开人事行政局来函所述,核与现行有关规定似无不合(按:院长原特聘研究员之聘期系自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其于就任院长后原特聘研究员聘函,似未因而终止效力,爰有同时担任「院长」、「特聘研究员」两专任职务且有与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等问题。),惟本院为学术研究机关,性质较为特殊,本院院长除依组织法规定综理院务外,实际上仍从事研究工作,是以,本案经再与人事行政局协调,该局建议可采补足差额方式处理,亦即仍依照中央各部部长及其相当职务之政务官给与标准支给外,另补足李院长原于美国加州大学所支待遇与政务官给与标准之差额方式办理。
五、综上所述,本院院长职务在本院组织法未明定得由研究人员兼任前,该职务仍属专任职务,其由其它专任人员兼任,核与规定不符,因此,对于该局来函所述各节,似无较为妥适之理由予以反驳,仅能以「历来本院院长均支领研究费,李院长支领研究奖助费仅是援往例办理,且其亦未再予支领特聘研究员之薪额及专业加给,并无兼领两种不同类型待遇之情事,又如依政务官给与标准支领,核与李院长于美国所支待遇相差甚多,为落实政府延揽杰出人才之政策,并考虑本院为学术机关之特性」为由,请该局项目办理,本案是否再予函请人事行政局重新考虑,抑或采该局建议以补足差额方式办理,敬请
核示。
中央研究院人事室「谨签」了上拟办法后,李远哲仍由副院长罗铜壁批示:「再与人事行政局协调后再研究。」人事室得令后,以「最速件」「签稿并陈」如下:
一、有关 院长待遇支给案经再与人事行政局协调,该局建议以补足差额方式办理。亦即依李院长于美国所支待遇,扣除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规定之政务官给与标准,补其待遇差额。
二、查李院长在美国加州大学待遇为每月四三0五八五元,依政务官给与标准支领一三六七二0元,二者相差新台币二九三八六五元。
三、本案拟依人事行政局之建议办理,谨附函稿,陈请核示。
上一「最速见」,李远哲仍由罗铜壁批示「如拟」发文。于是八月九日,又发出给行政院的「最速件」如下:
主旨:有关本院院长 李远哲先生之待遇支给案,请 查照惠允见复。
说明:一、查李远哲先生经奉 总统任命为本院院长,于八十三年元月十五日到职,其每月待遇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规定,系以政务官给与标准支领(公费七00八0元,月俸六六六四0元),计新台币一三六七二0元。(按:金额以83年度待遇为准)
二、复查李远哲先生原为美国加州大学教授,其在美国待遇折换新台币为每月四三0五八五元,核与其回国担任本院院长后所支待遇,相差新台币二九三八六五元。
三、兹为落实政府延揽杰出人才政策,拟请准予参照 钧院八十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二四000号函核定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支给标准表」中,第0级特聘研究员研究奖助费支薪方式,依其原服务单位待遇标准扣除本院院长待遇,补其待遇差额新台币二九三八六五元。
要提醒人们注意的是:中央研究院这些违法要求给院长提高待遇的无耻文件,最后都是由「院长李远哲」盖印行文的,可见人的无耻,显已祸延该院了。
到了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长连战,以「台八十三人政给31265」号函,给了中央研究院:
主旨:关于贵院院长李远哲先生之待遇,拟参照本院核定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支给标准表」中第0级特聘研究员研究奖助费支薪方式,依其原服务单位待遇标准扣除贵院院长待遇,补其待遇差额一案,同意照办。
说明:复民国八十三年八月九日(83)台人字第0八一00四号函。
非常明显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不愿违法与中央研究院纠缠了,最后乃由连战出面「政治解决」,违法「同意照办」了。
中央研究院无耻胜利,李远哲无耻胜利,最后由人事室「谨签」了「最速件」的结论:
有关院长待遇支给案,业经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三人政给字第三一二六五号函复略以:同意参照「本(行政)院核定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员专业加给及研究奖助费支给标准表』中第0级特聘研究员研究奖助费支薪方式,依其原服务单位待遇标准扣除院长待遇,补其待遇差额(如附件)」。文拟陈
阅后存查。
留下我们最后两个质疑是:一、一路都是「最速件」「最速件」「最速件」,李远哲为自己向国家多拿了不该拿的钱,为什么要这样十万火急,为了一个人的A钱,可以动辄以「最速件」发公文吗?二、所谓「延揽国内外具有杰出成就之高级学术研究人才」而诱之以利的高薪,试问有谁享受了这种违法的特权处理了?除了李远哲李远哲李远哲,还有谁呢?
李远哲貌似忠厚,状似清高,口口声声爱台湾,但A起国家的钱来,绝不手软,白道比黑道还可怕,吾于此公见之!
李远哲伙同陈水扁以下集体违法
——由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违法乱修说起
二000年七月二日,李远哲主持中央研究院学术咨询总会会议时说:「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的修订,已在总统府搁了两年,希望陈总统领导的新政府,能尽速将法案送到立法院审议。」他并说:「中央研究院的组织要有弹性,否则对学术发展不好。」隔了一天,七月四日,中央研究院举行第二十四次院士会议,陈水扁以总统身分在这场学术盛会开幕式上致词,再一次享受了胜选后沐猴而冠的果实。当然,陈水扁不会忘记李远哲在竞选期间的支持,投桃报李的大声强调:「中央研究院是第一流的学术研究单位」,以驳斥张昭雄的二流说,并开出三张巨额支票,一、全力支持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的修订;二、全力支持中央研究院发展所需的一切经费;三、全力支持中央研究院扩大院区所需的一切土地。当天晚上,陈水扁更在设席晶华酒店的欢迎院士晚宴上,公开宣示,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两个星期之内就会送到行政院。
三天后(七月七日)下午,总统府召开中央研究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审查会议,由副秘书长陈哲男主持,中央研究院由副院长杨国枢率十几位一级主管与会,行政院相关部会及考试院所属的铨叙部都派了代表出席。当是时也,中央研究院院士会议正如火如荼大选新院士,杨国枢这位新科院士第一次出席院士会议,竟因而无缘投票,对这种学术混混而言,可真牺牲重大。
总统府召开的这次会议,据我获得的资料显示,根本就是一言堂,主持人陈哲男不但强势阻止各部会代表发表反对意见,并突然以中央研究院没有政风问题为由,命令中央研究院裁撤政风室。政风室的设置,依据的是「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条例」乃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效力竟不及陈副秘书长的一个屁,看在老百姓的眼里,可真一屁见乾坤!尤其,监察院此时正调查中央研究院两年前的一件贪渎案,陈哲男所谓的中央研究院没有政风问题,简直就是陈水扁睁眼说瞎话一贯风格的翻版。不过,不论如何,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修正案,终于无异议的以超快的速度通过总统府这一关,比陈水扁承诺的两个星期还快得多。五天后,行政院也以同样的速度通过此法案,于七月十一日将修法案送交立法院审议。
李登辉这老混蛋搁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修正案难道毫无道理?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修正案葫芦里到底卖什么药?只有李敖才能给你最正确的答案。不过,你得先了解一下中央研究院的历史。
一九二四年,孙中山计画设立中央学术院,做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不料,孙中山翌年病逝,计画因此搁置,三年后,国民党政府中央政治会议第九十次会议,才旧案重提,决议设立中央研究院筹备处,推定蔡元培、李煜瀛、张人杰、褚民谊、许崇清、金湘帆为筹备委员,成立了中央研究院。依据国民政府一九二七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第七条「本院设中央研究院,其组织条例另定之」,并定名为「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当时大学院(一九二八年改称教育部)下设有劳动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观象台等与中央研究院平行的机关,中央研究院隶属大学院,就好象「台湾大学医学院」隶属台湾大学一样,并无今日独立、崇高的地位。不过,「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同年又更名为「国立中央研究院」,由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兼任院长,才院以人显。直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立中央研究院才修正组织法更名为中央研究院,改隶总统府,这一部组织法沿用了三十六年。一九九0年,中央研究院组织法再次修正,成为现行的版本。
中央研究院由蔡元培兼任院长,才院以人愿
根据中央研究院公布的资料,我认为中央研究院此次修组织法的主要特点有:
一、扩权:中央研究院的任务由两个增加为四个;副院长由政务官层级提升至特任官;并增设秘书长,中央研究院显然企图提升地位与行政院、立法院平行。
二、扩编:增加副院长一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处长二人、副处长三人、学术执行秘书三人、参事三人、馆长三人、副馆长三人、分馆主任三人、其余秘书、编审、科长、科员等的增加,自不在话下,据统计,总共增加员额114至127个,若非陈水扁独厚中央研究院,行政院那有可能同意?此外,中央研究院更增设「国际研究生学院」、各种「研究中心」,行政部门的秘书组、总务组改为秘书处、总务处、学术事务处。中央研究院若加上组织规程中的信息室主任、图书馆主任等,中央研究院内研究人员可「兼」的行政主管职位竟多达七十个以上,真是有官大家做。
三、修改评议会的组成,将行政院主管科技的政务委员、教育部长、国科会主任委员列为当然评议员,取消各研究所所长为当然评议员的规定。评议员的产生也由院士选举改为由院士、所长、筹备处及研究中心主任选举。
四、建立院长任期制,院长一任五年,得经评议会选举、总统遴选而连任一次。
五、规定中央研究院内所有行政主管职,除人事室、会计室主任之外,皆得由研究人员兼任。
你一定还是不知道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修正草案有什么问题,所以你必须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负有五大任务:
一、从事人文及科学之学术研究。
二、筹议国家学术研究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