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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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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敖做全民公司监察人,是今年一月三十一日的事,如何能在去年「九月四日及九日」以监察人身分「与吴子嘉勾结」?去年九月距做监察人还有一百五十天,张俊宏竟可如此神通,要李敖提前就职再渎职!这样子捏造事实,手法也未免太拙劣了罢?
  2。 因为李敖非全民公司的监察人,只是环球电视请来的客人,又凭什么「明知环视公司之资本额百分之九九?九七系由全民公司出资」或知道该公司「财务状况」或「本业」如何如何?张俊宏凭什么如此认定?李敖那时身分纯属客人,又没有精神病,又如何能「知会全民公司」?
  3。 其实,照张俊宏的行径,他本人就可证明李敖纵是监察人也非监察人,因为张俊宏以全民公司董事长的身分,竟漠视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李敖被推派为监察人的合法通知,而推迟至今,不向经济部登记呢。
  4。 张俊宏口口声声说李敖是监察人,应知全民公司内情,查查记录看:自一月三十一日李敖进入全民公司做监察人起,五个月来,董事长张俊宏和他带队下的公司,没有片纸只字给监察人李敖,监察人李敖去问去函也置之不理,完全是「封锁监察人」姿态,新上任的监察人要在被封锁状态下进入情况、搜证监察,自需时日,又何能先知公司内情?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说:
  吴子嘉与被告等为求掩饰,乃由吴子嘉伪造环视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股东临时会议事录,决议公司营业项目增加图书出版业及书籍、文具零售业,并配合修定公司章程。……
  试问当时李敖既非母公司的监察人、又只是子公司的客人,如何能「为求掩饰」,去「伪造」会议记录?如有「伪造」,是子公司内部的事,又与李敖何干?张俊宏把母公司的未来监察人,提前到位,认定可监察到子公司的头上,这种移花接木,岂不太荒谬了吗?
  十二、张俊宏歪曲监察人法理
  以上张俊宏把监察人移花接木,所以闹出笑话,别有一说,就是他以立法委员身分,歪曲监察人法理:
  1。 依公司法第二一八条规定,监察人职权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故得查核簿册文件,及请求董事会报告,因此监察人并无为公司经营之职权。经营公司者限于董事会及股东会,此由公司法第二0三条、一九三条可知。
  2。 而背信者,为违背职务使本人财产损害者才能构成,即财产损害与职务违背需有因果及对价关系。否则即与背信无涉。
  3。 因此,若有公司人员「掏空」公司资产之背信行为者,必其职务足以为公司资产「掏空」者;而监察人既不为公司之经营,焉能为资产之「掏空」?故实务上,该当背信罪要件,必为董事及经理人。全民公司实际执行业务者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若硬说监察人有背信行为,则与董事长及总经理有共同行为才会构成。李敖要「掏空」公司,看样子得靠董事长张俊宏下海一起犯罪才成。张俊宏口口声声李敖「掏空」,却忘了如「掏空」属实,他张俊宏就是共犯无疑。要「五鬼搬运」,他老弟就是第一鬼也。
  十三、张俊宏退了票,反咬一口
  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又说:
  被告李敖自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止主持环视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视公司)经营之环球电视台晚上九时至十时「挑战李敖」节目,另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止在同台同时段主持「李敖挑战」节目。
  张俊宏这里,第一句话就与事实不符。根据契约书,明明是「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又何来「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到「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契约日终止,李敖一直依约做完,但「环视公司」却未能依约兑现支票,提前把二月份支票退票。二月二日,张俊宏对包奕洪、对李敖的保证里,绝口没有什么否定吴子嘉和李敖契约的事,如今赖了债,反倒反咬一口,冒出「勾结」「掏空」之说,这是什么做人品质啊?做人高下有五种:第一种人:借钱或送钱给别人。第二种人:不向人借钱。第三种人:向他人借钱准时还。第四种人:不能准时还钱,但主动解释并道歉。第五种人:非但不能做到以上四种,反咬对方A他钱。
  试问三月十七日到期的约,二月份就违约退了票,是公司欠李敖而非李敖欠公司,事实俱在,李敖是以提供劳务、提供货物(「李敖大全集」)得到他该得的,而公司却违了约退了票之后,反咬对方A他,真是岂有此理了。
  十四、张俊宏的「不平等」
  二月份应付款退票后,李敖并没依法追究,准备免费把节目做到三月十七日契约日终止,飘然而去。吴子嘉为恐节目中断,乃商请李敖续约,因为旧债未清、前欠尚在,因此不采买书模式,改以一般大牌主持人价码作准,如此计算,总价其实和前约相当,只是不再拿「李敖大全集」了。(张俊宏不是说拿「李敖大全集」是「五鬼搬运」他们的钱吗?这回不搬书了岂不更有利公司?)虽然李敖却不过吴子嘉之请,再签新约,但没拿一毛钱,就在三月十八日起接着进棚录像了。吴子嘉在订约时,为挽回被害人李敖对公司的信任,乃签下二项约定:
  1。 【甲方酬金】应于每半月支付一次,若甲方不履行前述义务,乙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得请求甲方应负本条第二项之违约责任。
  2。 甲方如有违约片面中止而停播情事,无论可归责与否,均应无条件以前项约定标准,计算至协议期间届满日止之金额,一次付给乙方,以为违约之赔偿。
  这二项约定,都在约束甲方不可再违约,甲方如不再违约,也就一点损失都没有。张俊宏说这是「不平等契约」,但你如守信付款,就平等无虞;你赖皮无信,才保障被害人,所以它不是什么「不平等契约」,而是「被害人保障条款」而已。若说是「不平等」,契约中另一约定才是真的「不平等」:
  乙方个人言论不代表甲方之立场,如有因而衍生关于民、刑事责任时,概由乙方负责。
  从法理上,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李敖负责,这叫什么平等?只是李敖「好汉做事好汉当」,故乐而签之耳。对这种「不平等」,张俊宏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说「勾结」不利于公司了?张俊宏如今找律师写信来,竟说上述的契约是「渠等(指吴子嘉与李敖)竟共同意图加损于本公司」而「秘密签订协议书」,试问叫李敖负责全部民、刑事责任替公司顶罪,又「意图加损」了谁?
  新约虽然签了,所谓甲方酬金「应于每半月支付一次」又告退票,拖到四月六日,李敖才「留书出走」,直到今天,不但没拿到一毛钱、不但节目白做了,反被张俊宏和他手下诬谤于媒体、诬告于法院,这种民进党大员的离奇立身行事,真非吾辈所能理解了。
  十五、张俊宏「弃糟糠」
  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说: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被告继续无凭无据,凭空捏造事实,明知立法委员许荣淑女士因与原告个性不合,已经协议分居,亦明知许荣淑女士担任立法委员,社会地位崇高,其个人理财能力甚佳,经济状况良好,为众所周知之事实,竟在节目中伪称许荣淑女士很穷没有钱,却遭原告恶意遗弃,制造原告无情无义之假相。……
  对照李敖四月五日的节目内容,李敖的话是这样说的:
  许荣淑被张俊宏恶意的,用这两个字好了,恶意的遗弃,现在许荣淑很穷,都没有钱,虽然做了立法委员呢!因为是不分区的,很多钱也拿不到,很多钱要送给朋友,她是非常豪侠的一位女士,我们过去一起的战友,到今天,苦苦的支持张俊宏,在张俊宏出狱以后,现在呢,把她给恶性地遗弃了。……
  李敖所说的,都是事实。几个月前许荣淑和萧政之来李敖家,就是这么说的;后来许荣淑和吴子嘉、李敖吃了一次饭,说得更详细了。吴子嘉随后在公司对许荣淑有所安排,聊做贴补,不料张俊宏赶走吴子嘉后,就把贴补给停了,这也就是李敖四月六日节目中所说的:
  今天上午我的老朋友、老难友、小学弟——张俊宏,他们到了环球电视台说明天可以发薪水,不过呢!薪水是选择性的发放,就是他们查一些帐,就是过去在董事长吴子嘉任内发的一些薪水,他们不愿意再给了,我举个例子,像民进党的立法委员许荣淑,她曾经在台里面领一笔津贴,什么原因呢?她是个顾问,可是她的丈夫张俊宏今天来了以后,他们就不再把这个钱给这位被他遗弃了的可怜的女士,这位在张俊宏坐牢时候,受苦受难在外面营救他、支持他,给他送牢饭的糟糠夫妻,糟糠夫人,这个钱就被冻结了。
  李敖所说,都是实情,不知张俊宏还狡赖什么?今天你春风得意了,说许荣淑与你「个性不合」了,为什么你坐牢受苦受难时不说「个性不合」?
  十六、张俊宏「有情有义」吗?
  不但许荣淑在张俊宏坐牢时对他有情有义,李敖在张俊宏坐牢时也援之以手,这由张俊宏出狱后和许荣淑请李敖吃饭表示感谢可知。张俊宏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承认:
  原告与被告系过去国民党白色恐怖统治时期之牢友,共同为台湾之言论自由奋斗多年,原告向来对被告甚为尊敬,将其视为大哥,尽管近年来两人之政治理念不尽相合,但是双方情谊始终未变,原告对此亦甚珍惜。……
  但是「珍惜」了半天,却诉之以法起来,他说李敖「将原告形容为恶意遗弃糟糠之妻之无情无义之徒」,他要告。但「有情有义」的人,对他坐牢时支持他的人竟遗弃的遗弃、法办的法办,此种情义,岂不太离奇了吗?(附带纠正的是:张俊宏是晚辈,李敖坐牢时「牢友」根本没有他;李敖「为台湾之言论自由奋斗多年」时,也未和他「共同」过,他那时还是国民党鹰犬和高干呢!)
  十七、张俊宏断章取义
  张俊宏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李敖:
  在电视节目上公布原告住家电话及行动电话号码,公然鼓动听众打电话至原告住家电话及行动电话骚扰,侵害原告之隐私权。
  其实这是他断章取义。因为李敖在节目中公布张俊宏的电话号码,目的正如李敖所说的:
  1。 请你们打电话或传真给张俊宏,劝这个老朋友悬崖勒马,不要再做错误的事。
  2。 请大家督促他。
  3。 请大家写信给他,向他请愿,为什么呢?他是我们「伟大的立法委员」,「伟大的民意代表」,我们要表达民意,一定要向他请愿。
  4。 你打电话给他,人民向立法委员陈诉或是请愿,这不是很正常的现象吗?
  可见李敖的目的,是要人民向民意代表「陈诉或请愿」、「表达民意」,你身为民意代表,人民找不到你怎么行,你在竞选时允诺为民服务,人民找你请你服务或对你有所建言,是合理的;怎么说是对你「骚扰」呢?怎么说是「侵害」了你的「隐私权」呢?
  正因为张俊宏断章取义,所以才曲解了李敖的全文和原义。看别人的文字,一定要顾全「上下文」( context ) ,不能胶柱鼓瑟。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说李敖「以『缩头乌龟』、『小人』等字眼,在电视节目上公然侮辱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誉权」云云,也是断章取义的一种,李敖的原文是:
  我在这边也呼吁张俊宏不要再做缩头乌龟,因为实在是看不过去了,真的是要有那种男子汉的气概,不要做这个样子小人的动作。
  从「上下文」看,以乌龟为喻,是「伊索寓言」式的比喻,岂能胶柱鼓瑟,硬说乌龟就是老婆偷人的男人?陶渊明说「好读书,不求甚解」,「甚解」就是过份的解释,是不对的。又如说李敖骂他「小人」,其实原文是「男子汉的气概」和「小人的动作」两者之间期勉他要有前者的气概,一断章取义,就简化成「小人」了,殊不知要骂你「小人」,直接就骂了,还需要「呼吁张俊宏」「要有那种男子汉的气概」吗?张俊宏委由律师来信,中有「此与本人所认识之讲义气重情谊之李敖大哥」有「十万八千里」之差,其实「讲义气重情谊之李敖大哥」依然故他,只是张俊宏小老弟出了问题而已。
  十八、张俊宏、余陈月瑛等触犯背信等罪
  一九九六年,国民党政府在台视、中视、华视三家无线电视台外,开放第四家给民进党,由民进党立委蔡同荣主导成立民间公司(全名「民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张俊宏主导成立全民公司,协议各投资三十亿共组这第四家,就是民视(全名「民间全民电视台股份有限公司」)。后因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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