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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看看今天在原分所的学者们,有几个比王企祥高明?
(五)王企祥回忆:「一九七九年我被清大毁掉之后,也没有找过他,不过在一九八六年他拿了诺贝尔奖之后,他应该说几句公道话,可是他只是帮那些Thugs,用谎言与落井下石来对付我。」这件李远哲以谎言做伪证害恩师的事,王企祥又回忆说:那封陷害他的伪造信件,「到一九九一年春我同李远哲在他的办公室见面,他正式宣布他已写信给Freeman,而Freeman给他回信说此信是真的,而他说此信看后就烧掉了,我一头雾水,因为李远哲从来没有向我说过谎,不过之后一星期左右,Jay告诉我,李远哲在说谎,他根本没有去信也没有回信。」「一个政府一天到晚要外国尊敬他,可是此事美国知之甚详,日本知道,大陆也知道,用了一群Thugs先后作清大校长,一个说谎者作中研院院长,一个Thug作行政院副院长,在这种情况下,别人如何尊重你?」
李敖连李远哲「破坏体制」的八行书都挖出来做证据了,而清华大学的科学家竟抹杀科学证据,诬指李敖「抹黑」、「严重悖离事实」、「混淆视听」、「无中生有」、「是非不分」、「造谣生事」,……这对一生以揭发黑暗为职志与信誉的历史家李敖说来,当然是诽谤。
以上全部证据,均见附卷的李敖新书「李远哲的真面目」。另有证人王企祥愿从香港来台作证。
查诽谤罪的构成,行为人以言词或举动为之,构成普通诽谤罪;以文字或图画为之,利用大众传播工具,构成加重诽谤罪。本案的犯行,恰为加重诽谤,已至为明确,特先择举二项,请惠为审理,科被告李远哲弟弟李远鹏以应得之刑,至于李远哲有否涉嫌教唆,亦请一并调查,以证法官不畏权势也。
二000年九月四日(2000/9/5)
李远哲用人民捐款补助自己人一览表
前提:
1。 新故乡基金会和新故乡杂志社(附属于中华民国社区营造学会)、展颜文化事业工房在九二一地震前同一社址(见「新故乡杂志」第4期70~71页)。
2。 全盟审查重建服务计画案件,至八月十七日止,审查通过的金额共36357159元。
3。 李远哲的职务:全盟召集人、新故乡杂志社发行人兼社务委员、中华民国社区营造学会理事长(见「新故乡杂志」第3期第7页)。
4。 以下所列人名和职务资料出处都来自「新故乡杂志」中。
假如以上各单位都和新故乡文教基金会有交情,其补助金额以高达7506150元,占20。64%。
确定的和可疑的合计28845250元,占79。33%。
原住民吁李录
李远哲前一阵子曾发表过原住民文化将行灭绝之言,看似眼中有原住民也。但稽其过去,他从日本人做到中国人又做到美国人又做回到中国人中的台湾人,从没听到他对原住民有什么关怀。九二一大地震后,他主持所谓「全盟」救灾活动,也未见他对原住民有什么特别关怀,倒是原住民特别关怀了他,因为他们也被他骗了,误以为他是他们的救星,因此将他锁定。我举两个文件为例:
第一件是「台湾原住民921赈灾自救联盟」发出的,这一联盟的成员是:名誉领队:王忠信 牧师(和平乡)、伍锥 牧师(信义乡)、林石树 前乡长(仁爱乡),总领队:林荣进
台中县议员,副总领队:陈文书 台中县议员,总指挥:尤干?纳甫 南投县议员,副总指挥:金复兴 和平乡副主席、金国宝 信义潭南教会牧师,总连络:伍木成
老师,文宣:胡德夫(原权会创会会长),活动:松碧龙,发言人:孔文博。他们发了一件「求求『全盟』李远哲」的文件,呼吁:
求求「全盟」李远哲:监督政府重建原住民灾区地震发生以来,民间团体自筹资源、人力,到原住民灾区协助原住民。但是,拥有最大一块赈灾、重建资源的政府,至今尚无一须具体措施落实到原住民灾区。在政府眼中原住民不值一提;在原住民心中,自己感觉像孤儿。
李远哲先生!政府一天承诺一项,一个月来没做半项。求求您!原住民要委托您监督政府。台湾原住民921震灾自救联盟 十大诉求
一、强烈要求政府制定针对灾区原住民的安置与重建之救援措施。
二、强烈要求政府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设置「灾区原住民房屋重建、修缮贷款基金」一百亿,提供原住民贷款资金来源。
三、强烈要求政府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筹设基金,概括承受震灾前灾区原住民之房贷。
四、强烈要求政府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于各灾区设立单一窗口,专责受理灾区原住民各项申请事宜。
五、强烈要求政府合理解决原住民以工代账办法,保障灾区原住民工作权。
六、强烈要求政府火速解决灾区道路龟裂、农产品损失与土石流危机。
七、强烈要求李总统赴原住民灾区住宿,体验土石流的恐惧。
八、强烈要求政府撤换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主委华加志,以慰藉灾区原住民。
九、强烈要求在总统公布的「紧急命令施行细则」中明订原住民灾户和立即危险区所需之土地拨放措施。
十、强烈要求各级政府对原住民灾区的赈灾、重建措施,必须接受由李远哲先生所领导的「全国民间灾后重建协调监督联盟」监督。
政府一向只开「空头支票」,我们拒绝如此!赈灾要公平!重建要落实!
结果呢?「求求『全盟』李远哲」也白求,李远哲又做了什么呢?
第二件是「陈情书」发出的,陈情代表人是刘云来(住址:和平乡南势村东关路三段三之三号)、游坤成(住址:和平乡自由村东崎路乌石巷八二号)、吴永上(住址:和平乡梨山村中兴路四段一七九之二号)、杨子彬(住址:和平乡自由村东崎路二段三二号)。陈情时间是「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呼吁
受文者:中央研究院 李院长
主旨:政府在山地乡因土地政策及政治制度不当,对山地乡平地人极其不公平,并导致在九二一震灾济助中受到排挤。恳请 李院长协助,呼吁政府尽速废除保留地、修订政治制度及相关法令,并在九二一震灾赈济措施中采取补救办法,以解除民瘼,以维德政,民所至盼。
说明:
一、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发生以来,本(台中县和平乡)乡无论道路、农园、生命、财产均受创严重。政府发布紧急命令,倾全力推动灾后重建,希望能迅速协助灾民、灾区重整家园,以维生计,期使灾害降至最低。政府美意虽然深值称颂,可是在政府不当的山地保留地政策及政治制度之法令下,使弱势的山地乡平地人,在政府的赈灾及重建作法中,仍然受到原则性之排除,急待补救。
二、和平乡幅员辽阔及人文环境特殊,居民一般分为原住民及平地人。平地人约归纳为闽南、客家、外省、义胞等四种族群。进入和平乡居住耕作的原因为:(一)日据时代参加伐木与义勇军。(二)开发横贯公路的荣民及滇缅义军的安置。(三)配合政府政策进行工矿、农林、渔牧等经济资源的开发。(四)婚姻及收养关系。(五)服务政府机关如台电、林务局、乡公所、学校。(六)经营观光游乐事业。平地人和原住民虽居住同乡,却因不当的地政及政治制度,而产生了差别待遇,使山地乡的平地人成了不为社会所知的最弱势群族。
原住民系荷、西到台湾时,途经南洋各地,所带到台湾的南洋土著。因居住在山区,经政府核定为「山胞」者,计有九族,为台湾地区少数民族。因其语言均属南太平洋语系,学术界称之为「南岛语族」。八十三年修宪时,因名称不雅,自我命名为「原住民」。现在以「台湾原住民族」自居。
九二一震灾和平乡全倒、半倒房屋共八百多户,而平地人在和平乡的住户人数约占全乡的百分之七十五。在政府不当的制度下,因不能拥有自己所居住、耕作土地的所有权,使得震灾后,不能申请金融贷款或获得银行低利、免息紧急纾困项目重建计画之庇荫,以资灾后重建生活。
三、不当的地政制度及政治制度 山地乡平地人使用的保留地,有依民法观念与原住民买卖而来的、有政府迁台前即世居耕作使用的、有的平地乡无原住民却被划为保留地。现行法令虽规定保留地除山胞外不能移转。政府却因法理不足且困难重重,所颁法令无法执行。因此,也造成山胞与平地人依民法规定进行买卖者众,但都因不能移转及无所有权而产生诸多土地及社会问题。
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在同一地区内,同种类的土地,政府可以一代又一代赐给部分族群做为耕地,并且无条件给予耕作权及土地所有权。但对另一部份族群用自己勤俭恳耕或以积蓄、借贷购置土地作为耕地以活口者,却不给予耕作权、所有权,反而规定不能移转,而欲予收回。政府的制度显然是国内各民族不平等。
保留地遍布于面积约占百分之五十的全台山地地区,政府将其规划由三十个山地乡管辖。政府法令规定「山地乡乡长候选人以山地原住民为限」。政府的制度剥削了山地乡平地人民的参政权。政府的施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但违宪,也制造了社会问题及种族纠纷。实例一:省政府对于六十六年以前平地人使用的保留地,曾于七十四年以(七四)府民四字第一五0一九四号函对平地人使用保留地经清查者准予放租。但不知是不是未经送红包或无良好政治关系,遭刁难拖延不予办理者。和平乡至今有二八九六件,均遭政府不予办理承租。其中甚多缴交让渡书正本及有关资料后即无下文。实例二:乡公所对平地人使用保留地租约到期者,不予办理续租、合法继承不予办理过户、缴租金者不予接收等情形,极为普遍,显然是在故意制造解约,以因应原权会提倡之「还我土地」运动。实例三:八十四年办理保留地清查,乡公所及政府单位故意拖延,至今尚未清理完毕。此亦为保留地管理混乱的重要因素之一。实例四:九二一震灾平地人领取赈济品及申请农灾济助,就受到相当的排挤,乡公所平时不给你办理清查、承租,天灾时有关农业灾害补助根本无从申请。因为每次农业灾害补助,平地人均被以无所有权、耕作权而故意排斥。实例五:政府的施政造成原住民将已卖出土地,再予侵占耕作的情形,越来越多。实例六:地政制度不当,百姓无法申请建筑执照,居住又为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山地乡遍地违建。不论公私建物,百分之九十以上均为无照建筑物。以上实例,仅是问题之千分之一而已。小小弹丸之地的台湾,就实施一国两制,严重伤害社会。山地乡平地人怨声载道,积恨随问题恶化,终有引爆的一天。人民无反政府之心,恳请政府勿逼民反。政府的土地及政治制度再不急于改善,势必祸国殃民。
四、政府一国两制是社会祸害的根源 政府在三十七年首颁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及二十七条规定:「山地人民因核准移往,迁入平地行政区域居住者,其原有耕种及使用之保留地,由乡公所分配耕地缺乏现住附近山地人民耕种。」、「山地保留地应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营生活能力时解除之」。可见山地保留地明显属于国家为特种用途而保留的土地,并非为特定种族而保留的土地,且应适时废除。山地保留地在经多次修订后,被绑架成「原住民保留地」。种族属性的称谓,现在被认为是为特定种族保留的土地,并且成为所谓「原、汉」种族冲突的根源。
政府的山地保留地制度及「山地乡乡长候选人以山地原住民为限」政治制度,使属于南岛语族的原住民,认为这是政府同意其自治的领域及统治权。民国七十三年底原权会成立,并自七十七年起,提倡「还我土地」运动,为原住民自治运动热身。八十三年修宪时,因「山胞」名称不雅改称「原住民」。终于以外来数百年的族群,取得「台湾原住民族」的尊称。原住民立委以立法院关键少数为政治要胁,在八十五年底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因此,又有了南岛语系自治政府的组织架构。八十六年国大修宪时通过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十项:「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