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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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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威胁108。实际上,乡村士绅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首要的作用就是他们是国家与乡村社会联系的纽带,是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
  保甲制度作为代表皇权的官府在乡里社会的延伸,宗族组织作为地缘和血缘的组合,构建了乡村社会的主体:而士绅作为地方权威的拥有者,由于其影响力远远超越了乡里组织和宗族组织的界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乡村社会多种权力发生联系的桥梁。可以说,没有士绅这些乡里精英作为纽带,官府与乡里组织,甚至乡里组织领袖与乡民都无法联系和沟通。在保甲组织与士绅的关系上,我们注意到了这些乡里组织领袖的来源和发挥作用的“背景”。有研究者已经证明,在保甲制度推行伊始,士绅们并不赞成这一制度,他们采取种种手段阻碍这一制度的实施,“甚至拒绝提供登记他们及家属姓名等情况”,“以至保甲制度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实施中,无疑地失败了”109。由于传统乡村社区分散而且封闭,国家只能与农村的士绅取得一定的妥协,“地方州县恪于绅士阶层的地方社会的实际影响力,常常以‘下有对策’的灵活性,使绅士们摆脱保甲制度的控制”110,并依靠他们对农村实行控制。在白果等地流传的“赵家者爷”的故事中,就有各路官差和保甲头面人物在处理白果地方事务时,均需到“赵家老爷”处通报和咨询的事例。这些事例的主题就是一个,如果没有“赵家老爷”的认可,任何地方事务都是绝对不能办的,否则就要你这个保甲长别干。这位代表地方权威的“赵家老爷”虽然不是保甲长或都团总,但其影响力却大大超过了这些乡里组织的领袖。他作为乡里组织领袖的“背景”发生作用,即支持得力者,反对以至更换不得力者111。在土绅与乡民的关系上,我们体会到更多的是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的需求。无论是知书达礼的“功名”之士,还是富甲一方的“赵家老爷”,还是造福乡里的“神医李纪方”,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地方权威的代表人物,最主要的原因是乡民出自内心的敬服,有的甚至爱戴。这种敬服和爱戴却是建立在乡村社会对地方权威需求的基础上。在许多情况下,村民们都愿意作为被保护人而需要保护者的保护。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保甲组织和宗族组织作为地缘性政治组织和血缘性亲属性组织,给乡民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这些组织的领袖们往往与他们保护者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乡民们就盼望有一种超越于这些组织和领袖的权威,这样,那些由乡村社会内生的,但超越于原有社区组织的士绅就应运而生。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从乡民对士绅代表的地方权威的需求,去理解人们为什么希望有“皇权”和“清官”。
  由于士绅的这些性质及现实作用,历来的官府也就特别重视与士绅的交往。据说是清代知县必读的《牧令书》就言,“为政不得罪于巨室,交以道,接以礼,固不可权势相加。即士为齐民之首,朝廷法纪尽喻民,唯士与民亲,易于取信。如有读书敦品之士,正赖其转相劝戒,俾官之教化得行,自当爱之重之”112。广东巡抚发布的告示也曰:“士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汝等知晓,汝为民之绅抖、耆老,从今往后,尽心竭力,抖擞精神,以领吾民,补吾之不足。”113清代有名的知县汪辉说得更明确:“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晓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114这些来自官方的语录说明,官府从来都将士绅视为是朝廷与乡民之间的桥梁。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士绅,联欢士绅,要求地方士绅的支持。历史上有许多例子指出,地方官巴结不好士绅,往往被士绅们合伙告掉,或者经由同乡京官用弹劾的方式把他罢免或调职。官僚是和士绅共治地方的。绅权由官权的合作而相得益彰”115。也就是,“对于整个权力结构来说,如果以县以下为界限的话,皇权与绅权一向是分工合作的。分工的方式相当于税制中的承包制,士绅在往昔似乎是整个权力结构中基层地方上的一个承包代理者或是受委托的代理者,负责办理政府与人民民之间的义务履行等事务,酌量各地情形拟订一个负责的标准,士绅即负责经手交纳,政府在经常的情形下照例不得另加干涉或多所勒索”116。而地方志记载最多的就是士绅代表本地利益,为民作主之类的事实。比如,“康熙五十九年,升科届期,邑绅士简恒等以土瘠则重、辨赋维艰等情,屡呈恳详请具题,幸蒙皇思谕允,减照道州下则”。117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都认为,士绅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会社。“缙士绅大夫老而致仕,在乡也不甘寂寞,或结讲学会,或组织怡老会,结成团体,有些借此打发晚年的光阴,而有些则借此团体的力量干预朝政。一些地方官员,也喜结交当地乡绅,举行茶会”,而“各种怡老会组织是士绅阶层官场生活的继续,名为怡老、尚齿,实则起到改善乡里风俗的社会功能”118。显然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只是,像岳北地区因南岳山与城区相对分离的地区,士绅发挥作用则主要依靠的是个人行为和个人影响力。这种局限,在许多方面的确限制了他们作用的发挥。事实上,他们虽然能在岳北地区发挥作用,可对县政的影响则十分有限。
  第二,绅权是一种社区性权威,士绅是乡村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及其代表,是宗族之间冲突的缓冲器。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关绅权的研究并没有注意到绅权与族权的关系,很少有学者论及士绅在宗族组织之间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事实上,在中国乡村社会,由于宗族组织的普遍存在,绅权和士绅必然要与族权和宗族组织发生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绅权对族权的超越,这种超越的首要意义是绅权影响力的范围要超越族权,是宗族之间发生冲突时的缓冲器。绅权对于族权是两种相互关联而具有不同的来源的权力。绅权是一种地方权威。地方性权威的主要特征,是其作用和影响具有相对界限的社区意义。其来源是建立在一定社区内乡民的“内心确认”和习惯服从的基础上的。而且,这种“社区”的范围并不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保甲组织)或宗族,它往往是一个“自然社区”,这个“自然社区”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有经济(比如集市、庙会)、文化(比如语言)、宗教(庙宇)等,更主要的是这些地方权威形成的理由是可以替代的。事实上,一个社区必然要有一些与社区全体有关的公共事务,如修桥铺路、建庙祭祀,士绅往往是这些活动的支持者或组织者。特别是“当农村社区与外部社会发生关系时,士绅成为农村社区的代表。当农村与官府发生矛盾时,士绅可以出面代表农民向上一级官府呈告。在兵荒马乱的年代,士绅往往充当农村自卫活动的组织者。乡村士绅在乡村社区中占居着举足轻重的地位”119。比如神医李纪方是岳北方圆数十里最好的神医,他在这个区域的影响力并不因行政区划或宗族组织不同而丧失。此时的岳北地区无论属于哪一都,哪一保和哪一甲,也无论属于哪一族,哪一支,发生了纠纷都希望“神医李纪方”能够出面调解。特别是对于宗族与宗族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官府一般都不过问的情况下,土绅的作用就显得格外突出。在岳北的传说中,就有“神医李纪方”巧妙地处理“朝字”白果的杨姓与“宗字”新桥的刘姓之间的发生宗族纠纷的故事。这些不同字号、不同保甲、不同姓氏之间的宗族纠纷一旦发生,官府总是表现得无能为力,此时,纠纷的双方如果不是依靠武力解决,就希望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权威人士作出“公断”。真正具有权威的士绅,由于其本身与这种争议汉双方并不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就往往会作为仲裁者而发挥作用。
  这种联系,还表现在士绅对宗族组织内部事务的干涉上。大量的资料证明,一个社区的权威人士,在本宗族组织中一般也是处于领袖的地位的,他的这种领袖地位并不一定说是宗族组织的执事人员,主要指的是他的影响力。同时,也有事实表明,社区的权威人士,对于其他宗族组织内部事务的干涉。“神医李纪方”就曾以自己的力量改变过白果周姓宗族组织处分其宗子的决定。当然,士绅这种作用,往往是由于宗族组织各房之间发生冲突,而族权受到挑战的时候才有效。当宗族组织各支和各房因各自利益发生冲突时,族权本身是很难调和这些矛盾的。此时,宗族组织就面临两种选择,或者发生分裂使原来的宗族组织解体,或者请求宗族组织以外的力量来进行调和。在中国传统社会,官府一般是不准介人宗族内部事务的,而在社区内具有影响力的士绅就是唯一的选择。
  第三,绅权受到皇权和族权的制约,士绅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存在一个完整的士绅统治形态。
  毛泽东曾指出:“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120也就是说,绅权与皇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封建统治的表象和基础。但是,任何权力都是一定利益的代表,绅权代表的利益又与皇权和族权利益也有不一致的时候,甚至存在着冲突。历史学家就指出,在皇权无为的局面下,绅权和皇权拥有不同的来源,划分了鲜明的界限。可是,当皇权有为时,统治者的兵威所及,总是要设法控制绅权,这控制的结果便是皇权往下伸张,绅士与官僚结合,至少在政府委托的公务上,绅权变成了皇权的延长121。绅权和皇权的这种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从秦到唐,第二时期从五代到宋,第三时期从元到清。总体上来说,就是从共存到共治,降而为奴役,标明了两千年来,绅权的没落和必然的淘汰122。如果政府的权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达到县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实际控制基层社区。为了地方的利益,士绅还可以发挥反对的力量,对于政府委托的某种公务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对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123。此种情况,在白果这种三县交界之处,常称之为衡山的后山蛮地,就更为突出。在清朝后期,特别是太平天国之后,县府的差人不敢单独到白果办事,就是明证。由于这种利益冲突的存在,皇权对于绅权也与对待族权一样,在利用中进行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功名之士,朝廷就明文限制和禁止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同治刊的《湘乡县志》刊载的《顺治九年御制卧碑》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官员,免其丁粮,厚以食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思,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于后:……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人,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见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124事实上,在清代,“保甲长多非士绅,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的权势过大”125。而对于那些没有功名的地方权威人土,官府则通过嘉奖等方式将其纳人主流社会,而这些地方士绅,则非常乐意接受这些奖励,并视为荣耀126。
  从理论上来说,绅权与皇权和族权不同之处还在于,绅权并不具法定的或习惯的有形强制力。士绅的权力或影响力均来自社区乡民的内心信服。因此,一个绅士,在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时,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绅士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然而,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稳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与全社区的农民站在冲突的地位。这样的士绅攫握了地方的威权,他可以不必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只顾及个人或者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是劣绅127。事实上,在清朝晚期,绅权开始发生质变,许多士绅开始勾通官府和宗族势力而成为劣绅,“由于19世纪的生活日益艰难,有势力的士绅地主家族常能同收税人员做成交易,少纳一些税款;于是小户农家就往往求他们保护,结果大士绅本身就成为非正式的税吏,他们收集老百姓的税款上缴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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