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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于是小户农家就往往求他们保护,结果大士绅本身就成为非正式的税吏,他们收集老百姓的税款上缴官署,同时收取佣金。大地主家族还可能设有账户去收纳佃户的田租,并得到当地县官下属的帮助,去胁迫欠租的佃户。这样,当地士绅和当地官吏合力向村民榨取田租和赋税,这种做法对国库并无好处,只会日益损坏政府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128。
总之,绅权作为一种地方权威与皇权和族权共同构筑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士绅们在乡村社会里发挥着各种影响和作用,是乡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纽带。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乡村社台,这种绅权和士绅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士绅特别是晚清的劣绅完全有可能在一定时期控制乡村的主要政治资源,但从总体上来说,绅权要受到皇权和族权的制约,中国传统乡村并不存在一个整的士绅统治形态。
第一章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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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五、土地、赋税、文化和乡村控制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关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主要观点有三个,即里权政治、宗族政治和乡绅政治。“皇权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从来都是在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官僚体系以及正统思想的控制之下,乡村组织和地方精英只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皇权控制清末乡村社会的一切。“乡绅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结构,各村庄是由士绅形成的乡村领袖管理的。“宗族政治”则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在宗族统治控制下,国家只不过是个放大的宗族组织。我们的考察则表明,1840年至1905年,在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五县县政作为清王朝最基层政权却保持着相对稳定状态,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在这种乡村自治政治中,存在皇权、族权和绅权这三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权力。其中,皇权是一种体制性强制力,族权是家族组织内部的支配力,绅权则是社会内生的影响力。当然,我们分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皇权、族权和绅权的本质意义和存在形态,并不是说,它涵括了传统乡村社会所有的权力形态。其中,神权和夫权我们就少有论及。如果说,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129。那么,具体到乡村社会,神权与皇权及族权是混为一体的,皇帝就是最现实的“佛”或“老君”,祖宗是最具有神力的“菩萨”和“仙人”。特别是在某一具体的区域,比如我们考察的岳北地区,尽管紧靠南岳这一宗教名山,可宗教势力并不特别突出,这就是在岳北地区广泛流传的“南岳菩萨显远不显近”之说。岳北地区所谓的宗教,实际上就是“祭祀祖宗”,是一种宗族活动。当然,我们在五县的其他地区,发现的情况则并非如此。比如在醴陵、湘乡、湘潭和长沙,我们就发现了许多以一定社区为背景而组织的“南岳进香”团体。如果要对此解释,只能以岳北地区如有人需要礼拜南岳帝君,个人走几里山路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组织,而其他较远地区则需要通过一些宗教组织来降低信教的“成本”和提供方便。对于夫权,就更与族权分不开了,孝道和妇道历来是族规的最主要内容。可以说,正是这种相互区别和相互影响的权力结构,决定了传统乡村的自治体制。
如果从体制方面来分析,保甲制度是一种与皇权相联系的体制内制度130,而宗族组织和士绅统治则是与族权和绅权相联系的乡村社会内生性规则。事实上,在治理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除一开始就包含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因素之外,还具有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寓于社会之中的自治权因素。古代乡村眼力体系从来就是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二元性特征。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基层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没有也不可能全面介入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分散性日常社会生活。具有自组织功能的家族社会也只能在一个较有限的地域社区里形成自治共同体。而国家和社会从来都不会也不可能绝然分离开。基层社区需要国家解决社区自身难以解决的冲突和问题,特别是将众多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兴修水利公共工程,抵御外敌;国家更需要通过统治各个基层乡村社区,获得其生存基础131。因此,中国“乡村地方政府是无形的”。“是由长者凭借自己的年岁从精神上予以领导,也由绅士们凭借自己对法律及历史的知识从精神上予以指导。从根本上讲,它是用习俗和惯例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法律进行统治的”132。也就是说,在常态下,皇权、族权和绅权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制度体制,相互交叉配合,其权力大小在不同时期互有消长。
那么,为什么皇权政治没有渗透到传统乡村社会呢?
对此类问题,学界多有论述,且一般都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剖析:一方面,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皇权政治。另一方面则是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皇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133。但是,如果深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封建土地制度处于稳态,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他们有能力也有内在动力和愿望来承担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社会上层建筑诸如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封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统治形式,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其中,因土地制度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和阶级关系是决定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乡村制度的关键性因素。可以说,土地制度决定着乡村社会的阶级状况,阶级本质决定着乡村政治的性质。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制度特征是,土地的个人所有、官府公有制和民间共有制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土地的个人所有可分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富农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这些土地所有制尽管在经营方式和是否具有封建剥削方面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134。从理论上讲,王朝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事实上,土地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具体的占有者(地主),而且一般的情况,国家(王朝)并不采取直接剥夺的办法剥夺所有者对土地的权利。官府公有制主要是那些直接以朝廷名义占有的官田和屯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王朝;而民间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福利组织(如学堂或学院)所持有的族田、义田及学田和庙产的共有制表明的是这些组织占有土地的状况,当然,这种占有最终表现为这些组织的权力者所控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则是属于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840年中英战争之后,中国在国家主权方面受到的严重挑战,改变了中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地位,向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方向发展。由于帝国主义侵入中国是为了掠夺而不是为了发展中国资本主义,它到处(特别是在农村)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剥削形式,并把封建地主阶级当作它统治中国的同盟者和社会支柱。他们采取借口开辟租界,设立教堂、筑铁路、经商办企业,以及直接“圈占”等各种手段,侵占中国大量的土地,并以出租和雇工经营的方式,对中国贫苦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之中增加了帝国主义土地所有制形式135。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这些土地关系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这也就决定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是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最为根本的事实,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基石所在。对此,徐勇先生分析道,古代乡村社会被分化为绝然不同和对立的两极:一极是占有较多土地、脱离生产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地主阶级,一极是不占有或较少占有土地,从事生产劳动并遭受剥削的农民阶级。从阶级属性来看,任何人都属于其中的某一阶级。但在一个阶级内部,由于占有土地数量的多少,又可划分为不同的阶层。这一社会分层的形成又与权力、声望方面的状况有紧密联系,财产、权力和声望往往是一体性的。封建国家政权的实质是地主阶级的政权,农民阶级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被统治的地位。在古代中国,在广阔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矗立着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庞大的王朝官僚体系。但王朝对农民的统治非面对面的直接统治,农民面对的直接统治者是日常交往生活中的乡村地主阶级,乡村地主利用其经济、声望方面的优势对农民行使统治权。地主和农民是两个以土地为纽带的对立阶级136。也就是说,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决定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时期,土地占有的比例关系并不完全一样,这对乡村社会结构和权力状况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明清之际,由于中国人口迅速增加,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上升,土地成为了最为有利的投资手段,地主和官僚等富有阶级大量购置土地,导致土地的集中。
也就是说,地处江南的衡山等县的人地矛盾较之全国更为突出。土地成为了乡村社会最为珍贵的财产。于是,各种官僚地主纷纷到农村购置土地。比如,同治年间(1860—1874年),衡山霞流区大官僚地主李辉武兼并土地5500多亩,年收租谷9000多石,约合135万市斤137。湘乡此类情况更为突出。自咸丰以后,许多湘军将领回乡置田建庄,引起湘乡农村土地占有相对集中。官至提督的章合才在白田一带置田6000余亩,率军攻人南京的陈是也在横洲乡一带置田数千亩。光绪年间的杨氏占有田土1万亩,庄园12拣,房屋500间138。
晚清的这种土地兼并,产生的社会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又使地方势力得到加强,地主特别是那些大的官僚地主有财力也有内在需求,来承办乡村范围内的如办学和义仓、治安等属于国家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这样,在皇权、族权和绅权相互关系并未失去平衡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封建地主对乡村控制就成为最为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封建政府能容纳家族、乡族、乡约、会社、会馆等基层自设社会管理组织的存在及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本身已意味着封建社会已作出了对社会形势变迁的新适应。这其中,既存在着官方与民间管理权力的此消彼长的一般趋势,同时也存在着彼此目标的一致性和彼此利益的协调,这种二元化的宏观治理模式,既有利于传统社会秩序的保持,又有利于社会变迁的实现”139。当然,这种平衡只能是暂时的,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兼并,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种平衡只能是暂时的,传统的乡村自治政治也就因此而失去基础。
第二,清代的农业赋税限额较低且严格,特别实行“摊丁入亩”之后,乡村自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的经济索取。
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40税收是行政权力和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传统的政府管理,集中于两种职能,即征收赋税和维持秩序。征收赋税是国家政治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141。赋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财政体制,将是我们分析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的解释性因素。当然,我们探讨的主要是税收与公共权力组织和运作之间的关系。因为,赋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体制的能力。
清初的税制,大多仿袭明朝旧制。具体而言,可归纳两大方面,其一,确立以明万历年间则例为基础的定赋原则。清顺治三年(1646年)诏令曰:“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起,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142顺治十四年(1658年)敕令修纂《赋役全书》又重申:“当明之初,取民有制,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