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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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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春秋繁露。基义》。
  162《春秋繁露。顺命》。
  163《大藏札记。卫将军文子》。
  164《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65《汉书。董仲舒传》
  166梁治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
  167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168'德'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169江畅、戴茂堂:《西方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
  17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启21,考8954。
  171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172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73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74 '英'英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页。
  175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176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交通不便,县级以下的乡村自治力量得到适当的发挥,“中国民主的幼苗还得从这里面去追寻”。(胡庆均:《从保长到乡约》,载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145页。)
  177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178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页。
  179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180梁启超:《中国人之缺点》,《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788页。
  18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18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四9年版,第20页。
  18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9页。他认为,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一个“新旧中国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
  184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17页。
  185张呜:《乡土心路八十年》,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9页。
  186'美1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
  187参见赵辰昕:《乡政府管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188湘乡县志称,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县内成立选举事务调查所,随后成立湘乡县自治筹办公所(上、中、下3里设分所),宣统二年(1910年),3里团防局长兼自治分董及士绅百人上书湖南省咨议局,请将征收漕粮项下原办公益所捐帮价划归地方自治经费。但在民国元年(1912年)2月才召开第一次地方自治临时议事会。(参;见《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615页。)
  i乾隆《大清会典》卷9,户口。


第二章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秩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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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民国期间,无论是军阀专制,还是农民运动以及国民政府统治,总的特征是城市政治强制性地进入乡村社会,强人和暴力是社会秩序的主导性力量。这一期间,地方改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一、辛亥革命后的乡村政治
  长期以来,对辛亥革命的评价多限于国家政治层面,一般均从推翻腐败无能的封建清王朝这个角度来阐述其意义和影响,很少有研究者考察过辛亥革命给乡村社会带来的政治后果。事实上,辛亥革命加速了中国社会旧秩序的崩溃和旧结构的分化1,而且这种崩溃和分化是全面的,它不仅包括了皇权政治的改变,同样包含了乡村政治的变化。
  如果将1911年辛亥革命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作为一个特定的时间段,来分析辛亥革命对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及政治结构的影响,我们会发现:
  第一,皇权被“民权”所取代,封建宗法性质的保甲制度在文本制度上被否定,国家推行具有西方资本主义政治色彩的“地方自治”。但由于封建土地制度并没有改变,这种“地方自治”在事实上沦落为了地主阶级专制。
  辛亥革命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受到破坏,被统治者对政权的认同和自愿服从的程度下降。特别是革命胜利成果波袁世凯所窃取,民国政府被北洋军阀所掌握这一历史事实。使国家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社会各个领域都表现出了深刻的危机。对于乡村社会来说,这种危机最为突出的就是与皇权相联系的保甲体制受到了冲击并逐渐失去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实际上,这种冲击在1908年就开始发生了。清朝皇帝颁布的城乡自治法令尽管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但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性的规范观念却已在影响甚至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孙中山就表示,在兵事完结之后,把全国一千六百多县划开,将地方上的情形让本地人民自己去治理。袁世凯为了巩因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不得不于1914年12月颁布了《自治条例》。1915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户口编查规则》,规定县下编置区,区内住户编牌保。随着各地筹办“地方自治”活动的开展,北京政府也于1919年9月颁布《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又再一次公布《乡自治制》等规则,将县以下组织一律变为市、乡,并规定,市乡均为具有法人性质的自治团体,其自治权主要为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慈善等事务,且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了由选举产生的议决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所有这些法令和法规,尽管在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但都从文本制度上否定了宗法性质的保甲体制的合法性。
  有学者已从山西、云南、浙江以及河北定县等地区,找到了民国初年推行“地方自治”,废除保甲体制而实行“村本政治”的闾邻制的许多证据2。从我们对湖南五县考察的情况来看,湘潭县、湘乡县和醴陵县都有推行“地方自治”的历史记载,只是,这些县推行自治的层面仅限于县以下的“区”“乡”,并没有触及区乡以下组织体系,保甲编制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保存了下来。民国元年(1912年),为按湖南省军政府要求推行地方自治,湘乡县议事会咨请县知事立案,呈请都督备案,在上、中、下三里均设立镇乡联合会,设会长和副会长,镇乡建自治筹办所,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都议事会分别选举乡董和都董,镇乡设警察署(署长由县行政厅任命)、团练局(由团练专员任之)、息争所(初级法院的辅助机关),都以下设自治区。第二年城镇乡议、董事会,各自治所奉命解散。民国5年(1916年)各里复设镇乡联合会,其下,都设都总,区设区总,庙设庙总,牌设牌头。县议会不仅拨给了地方自治会经费,还议决确定,“镇乡地方公团,团总系地方法人”3。湘潭县,“民国初兴,推行地方自治。县以下置自治区,行政机关叫区自治局,后改称区自治公所,无定员。民国4年,改区自治公所为区务委员会,设委员7…9人。区下设保,保有保董。保下设甲,甲有甲长”4。醴陵县在1910年就设立了15个自治区并设立了董事会,民国元年(1912年)各区设董事会和议事会,并于1913年解散。1916年又恢复了区董设置5。衡山县的县政资料虽然有在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了县议会(第二年即解散)和在县城设警察所的记载,但我们却没有发现在县以下推行“地方自治”的相关资料。事实上,衡山县不仅在1932年前“基层机构沿袭清制”,就连县级政府在1926年前仍按清制称为公署,除将知县改称知事,改户设科之外,别无它变,仍由知事总揽全权6。也就说,民国初年的自治法令在衡山县仅限于“文本制度”的意义。
  从发生学意义上来说,民国初期的这种“地方自治”,是在封建皇权受到冲击和废除的情况下,沿袭清末的制度安排所采取的一种被动式回应,因而它具有一定的“民权”色彩。但是,在那个动荡时代,民众根本不可能通过基层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统治者主要依靠行政权力和暴力机构实行强权统治7。特别是,民国初期,由于封建土地制度不仅没有改变,反而使土地表现得更为集中,这就决定,那种以“民权”为外衣的“地方自治”,只能是地主阶级的专制,那些通过自治组织选举出来的土豪劣绅、地痞流氓,同昔日的封建官吏一样鱼肉人民8。
  第二,族权被进一步强化,各种宗族组织兴起。由于宗族私刑被国家法律所禁止,族权在人身强制方面受到限制而削弱,经济强制则因控制资源的增加而加强。
  民国初期,各地族权和宗族组织有较大的发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大建祠堂、编修族谱和购置族田。据湘潭县志载,民国初期,湘潭县199个姓氏建有族祠9。而我们在岳北地区发现,许多村一级宗祠都是在这时建筑的。修建宗祠不是简单的土木土程,它需要通过编修族谱来加强与族人之间的联系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同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增加了宗族组织的权力,完善其组织系统。这也许正是我们在岳北地区发现为什么民国初年大量编修族谱的原因。而且,我们在岳北地区发现,这个时期,各族谱记载得比较多的是购置的族田,并对族人所具有田地也给予了…定的关注。《衡山白果周氏六修族谱》就大量记载了光齐堂公约买据和各房约据,从中可以看出在此期间,以宗祠及其他宗族组织的名义购买了大量的田地10。
  从已掌握的材料来看,民国初期各地宗族势力得到发展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1)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革命可以利用的基础是宗族团体。他说:“中国国民和国家结构的关系,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再然后才是国族,这种组织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当中是很实在的,如果用宗族为单位。改良当中的组织,再联合成国族,比较外国用个人单位当然容易联络得多。”11而且,“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12。因此,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对于宗族势力不是采取限制或取消的态度,而是在许多方面企图借助于宗族的组织系统来服务于革命。
  (2)民国初期,国家基层政权出现真空状况,各种恶势力乘机进入乡村社会,不仅土豪劣绅鱼肉百姓,土匪兵痞也横行乡里,地方社会治安相当混乱,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乡村社会需要能够承担维护社区政治稳定和安全的力量和组织,而原有的宗族组织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资源。
  但是,民国初期的族权已与清代的族权在性质和形式上都具有了区别。这主要表现在,民国的族权更多的是一种经济的强制,人身的强制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约,虽然有的宗族组织对违反族规者,还施以杖责、木枷,甚至沉潭处死,但是,这种行为已经和传统乡村的类似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了。因为,在清代,此类行为得到了皇朝的许可至少是默认,是一种可以不追究的“合法”行为。到民国,从成文法方面来说,宗族组织私自处死族人,则是违法的,要受到国家的法律追究。白果周氏六修族谱就将民国时期的许多法律收编在内,以作为立规之标准13。由于宗族缺乏对族人进行人身限制或惩罚的权力,通过经济强制的方法则成为了宗族继续发挥作用的主要依托和手段。为了增强这种经济强制的能力,宗族组织就得通过各种手段增加族产总量和控制族人家产。在岳村的胡杨氏族谱和山霞李氏族谱中,我们发现了宗族组织以违反族规为由,罚没族人财产的记录。
  第三,绅权发生质变,各种社会势力以暴力和强权的方式深入到乡村社会,成为了对社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地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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