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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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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丈田亩,平均佃权。五县农民协会成立后,对租种地主的土地进行丈量,根据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交租,并对过去的额外剥削进行清算。衡山县的沙泉铺和杨林部分佃农用“插标为记”的办法,彻底打乱原来的佃田,重新平分佃田,使得原来佃农和雇农、失业农民均能分得相等佃田。
  (4)没收“公产”和“庙产”、祠堂的土地财产,交由原耕种农民耕种,收获时农民除纳累进税外其余全归自己。衡山县城郊区的农民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部分农会迫使地主交出地契。
  (5)建立各种经济组织。湘乡风音乡农协创办起了消费合作社,永丰等地农协设立了农村借贷所,第42区农民协会在各地采集10多个稻谷品种进行对比试验,是该县“有组织地进行科学种田之始”57。醴陵县农协成立了“农民公卖处”,为农民供应食盐、南杂等生活物资。
  (6)农民吃大户惩治地主。衡山县农民协会组织1000多名农协会员和劳动童子团团员,到时任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执委兼省府财政厅长的大地主刘岳峙家、大地主欧阳润家、大地主刘梅斋等家杀猪吃“排饭”并责令其交罚款。湘潭县农民协会组织15000多农民以吃大户的方式向县内6位有名的劣绅问罪,开仓出谷,杀猪130头,摆席4天。长沙的河西和麓山农协组织了上千人到丁家“胀屋”,历时3天,杀猪几十头。王美乡农协也组织上千人到该县四大财主之一的陈自升家“胀屋”。
  然而,由于农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协会的行为极为不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换取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因此,在进行具体的政治决策中,将限制农民的经济行为作为最主要的内容。在当时的许多政治文件中都体现了这种政治取向。其中对湖南等省影响最大的,就是192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湘鄂赣三省农运议决案》58。
  显然,中共中央当时的许多规定与农民在现实的许多做法是有冲突的。特别是,共产党在进行政治动员和制度输入时,忽视了农民政治参与最根本的动机,没有从经济制度上保障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要求。这些规定的出台,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的限制和打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59。
  事实上,正是由于湖南的农民运动没有解决封建土地问题,在农村小农经济体制基础上,按“一切权力归农会”这一政治动员性口号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农会组织,就必然存在着基础性的障碍。因为,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改变的时候,控制土地的地主在事实上仍然拥有了乡村社会的经济权力。尽管农会已在许多方面力求限制这种经济权力,但是,所有权的意义并不因这些限制而消失。当小农生产者还需要依靠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乡村社会的权力种类和来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体制性的权力,不然乡村社会就会在失序和失控中走向进一步的混乱。这正是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最终失败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总之,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解读岳北农工会及五县农民协会这段可歌可泣的历史后,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些基本结论:
  (1)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就是在体制内权力资源大量丧失,国家权威受到冲击并被政党权威所取代阶情况下,作为军阀政权体制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的革命。这场农民运动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由现代政党直接发动和控制的社会革命。
  (2)大革命时的农民协会,是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借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而建立的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这种以暴力和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民革命组织,彻底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平衡结构,在政权和族权受到冲击和否定的同时,地方权威让位于外来政治势力,形成了以共产党组织和革命军为依托的新的权力结构。
  (3)这种新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虽然利用阶级权力文化取代了宗族权力文化,通过阶级的区分将政权和族权彻底否定,共产党人也占据了农村社区的领导权,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改变乡村社会形态。农民运动和农民协会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乡村社会也就很快地恢复了传统的权力体制。
  三、地方自治和保甲制的重建
  对于衡山和岳北来说,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那令人激动和不安的时光很快就过去了。虽然由此而点然的革命圣火还在江西井冈山等地燃烧,但这里却已经处于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之中。
  这一历史过程大致是这样的:1927年6月2日,武汉国民政府第三十五军所属的喻业裕团派兵一营,自衡阳北上,占据衡山县城。中共党组织及其领导的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全部撤离县城,农民自卫军撤至岳北集结。喻部捣毁了县农会和县总工会等机关,搜捕共产党人,并与县长陈阜源加紧勾结,策划“清乡”、“铲共”,组织“挨户团”及其常备队。到6月中旬,原由共产党领导的县农民自卫军第一、二中队叛变,并被编入“挨户团”常备队。“挨户团”与驻军勾结一起,镇压工农运动。其间虽有共产党人贺尔康等人率领农民纠察队反抗,但均告失败。短时间内,全县有100多名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被杀,2000多人被关入牢房60。1928年1月,欧阳润接任衡山县县长,进一步发动“清乡”、“铲共”,成立了“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国民党“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及“挨户团”,将凡是在农民运动期间参加过岳北农工会及岳北农民协会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要求每人交代在此期间的所作所为,对一般人员要求悔过具结,对其中首要和骨干分子则采取“缉拿归案”“予以严惩”。因此,在国民党进行“清乡”、“铲共”当中,岳北农工会和岳北农民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分子均遭杀害,农民运动中最中坚的力量被国民党摧毁,岳北人民失去了一大批优秀儿女,被农民运动推翻的地主政权迅速恢复了起来。自此以后,岳北及岳村经受了长达22年的国民党统治。
  如果从政权形式及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等方面来分析1927年至1949年的衡山县政及岳北乡村社会,我们可以将这段历史归结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27年至1935年,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白色恐怖之下推行“地方自治”并重建保甲体制;第二阶段则是1936年至1949年,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制度时的主要特点是,在保甲体制基础上实现乡镇行政化。
  在这里,我们首先来探讨1927年至1937年期间地方政治结构的特征。
  第一,在政权方面,县级政制以推进“地方自治”的名义进行了改造,实行了县长负责下的科层制;县以下,从“设区自治”和“乡里自治”向保甲体制转变。
  1927年国民党基本上控制了全国政权。为了加强对全国政局的控制,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县政和乡村组织建设的规定。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是最能代表这个时期制度安排的法规性文件。该法规定,县设县政府,于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用之,综理县政、监督所属职员。县的等级根据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少分为三等。县政府按不同等级下设二至四科并设公安(后改为警察)、财政、建设、教育四局二科至四科。各科科长由县长呈民政厅委任,各局局长由民政厅考选委任。县政府还设有县政会议,由县长、秘书、各科科长及各局局长组成,以县长为主席,负责审议县政重要事项。县下划区,区下设村和里,村里下编闾,闾下编邻。该法要求:凡县内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数自然村编为一村;百户以上之市镇地方为里,其不满百户者编人村区域,村里居民以25户为闾,5户为邻,每区至少应以20村里组织之。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区长由区民选任,并由县政府呈民政厅备案,区公所得用助理员,辅助区长办理区务,助理员由区公所遴请区长委任之。区公所执行区委得设置区丁,其额数由县长定之。村(里)置村(里)公所,设村(里)长和副(里)村长,管理各村里自治事务。村(里)长、副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选任,并由区公所呈报县政府备案。村民大会或里民大会对于村里公约及自治事项,有创制及复决之权;村长、副村长、里长、副里长违法失职时,村民大会或里民大会得罢免改选之。闾设闾长,邻设邻长,分掌闾邻自治事务,闾长和邻长由本闾邻居民会议推选之,并由村(里)长报区公所转报县政府备案。闾长、邻长由本闾邻居民会议罢免改选。村里公所认为闾长、邻长违法失职时,得通告闾邻居民会议改选61。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县及县以下政治体制安排是,在加强对县级政权控制下,以“地方自治”的原则建立区、村(里)、闾、邻制度。
  1932年8月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为严密民众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剿匪清乡工作起见”颁行《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同时蒋介石发布了《施行保甲训令》。1935年,国民政府为解决各省办自治还是办保甲的问题,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最高行政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以陈果夫为首的CC派主张“办自治不办保甲”,而以杨水泰为首的新政学系则主张“办保甲不办自治”。蒋认为,未经训练的农民仍守旧习,缺乏自治能力;自治人员的选举也为人们所忽视,导致各乡镇闾邻组织始终没有健全;农村百业凋零,无实力同时举办自治与自卫,而土豪劣绅却借团防之名培植武装,大肆搜刮;自治法规繁琐,无法执行。此外,中国农村家族制度本来极为发达,如要安定地方,只有以家族中心的家长制“以严密民众组织之基础,乃可执简而驭繁”。挽救之道在于办保甲,“先谋自卫之无成,再作自治之推进”。因此,“由蒋作主提出一项折衷方案,叫做‘寓保甲于自治之中’,也就是在非‘剿匪’省份仍然保持原来的‘自治’体制,但是必须以乡镇为范围一律编组保甲。既办自治,又办保甲”62。于是,这年7月,军委会委员长行营颁发了《修正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训令,通令豫鄂皖赣闽陕甘湘黔川10省,定保甲为地方四项要政之一63。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衡山县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县政方面,1929年,县政府设财政、公安、教育3局,林务专员1人;并设承审室,协助县长办理民、刑事诉讼。1935年增设税务局。在县以下,1927年以后。始无变化,大都将原来的字和区恢复了起来,重建各字和区机关特别是团防局。1932年衡山县奉湖南省政府民政厅令,将清代保存下来的17个字改建为8个区;413个区改为乡,旋又合并为213个乡、9个镇。乡、镇下设闾,每闾25户;闾下为邻,每邻5户。区、乡(镇)、闾长均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区、乡(镇)监察委员会,监察财政收支和乡官工作。不称职的乡官,民众有罢免权。1935年,推行保甲制,废乡,县下设区,区下设保,保下设甲,甲下设户,如一区有三个保以上者,则设联合办事处,称“联保”,由县指定一保长为联保主任。全县编为113个乡(镇)、934个保。9321个甲。
  根据衡山县政资料及岳村部分族谱的记载,我们可以对民国时期重建的保甲制度(下称民制)与清代的保甲制度(下称清制)进行如下简略的比较。
  (1)保甲编排。两个时期的保甲之编组,都以户为基本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长。在具体编排上,民制较清制更为灵活,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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