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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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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湾设农事试验场,租用农田132。5亩。从“湘米改进会”引进“帽子头”水稻良种,推广103亩,还引进了棉、果木良种在衡山各地推广。
  当然,并不是说,这种政教合一高度集权的乡镇行政化体制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乡镇保长身兼数职,大权在握,他们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成了大大小小独霸一方的‘土皇帝’”87。
  第二,保甲体制发生变化,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对保甲体制的控制,“保”出现了半行政化趋向。
  (1)“保长”的“委派制”。
  在乡村建设时期,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乡镇行政官僚化也影响到了“保”这一层面,由于当时的“保长”也必须兼任保国民中心校长及保国民民兵队队长等职,要求“保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之学力者;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曾经训练及格者;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而原来的“保长”基本上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各乡镇长为了推行新政,只得重新任命“保长”。但对保长的任命与县长任命乡镇长不同,要考虑到人员的“属地原则”,基本上都是本地或附近符合条件者,很少有外来者充任的。而且,开始建立“保办事处”。1941年衡山县扩充乡镇公所组织,全县设28个乡(镇),按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状况及所辖保甲多寡,定甲等乡(镇)14个,乙等乡(镇)10个,丙等乡4个。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镇)长1至2人,下设民政、财政、警卫、文化4股。其人员配备为甲等乡(镇)13人,乙、丙等乡(镇)10人。同时,保办公处也按上述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设保长、副保长各1名,干事2至4名。当时衡山全县保长、副保长、干事共达1700多人。岳村当时与涓水等村合为一保,除保长外还有副保长1人,干事3人。其中,保长和副保长均由乡政府委任,干事由保长呈报乡长备案。这样,保长虽然还是“本地人”,但大都由乡镇长采取委派任命方式产生,其职权和权威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官僚化的乡镇长。
  衡山的这种“保长”任命制;直延续到了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1946年,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政府重提地方自治。因此,衡山等地开始将保甲长的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当年,衡山县将28个乡缩编为14乡、2镇,348保,3417甲,其中有80%在这一年召开了保民代表会议。根据当时法令规定,保民大会应由本保每户推出一人组织之,其职权主要有:决议本保保甲规约;决议本保与他保间的相互之公约;决议本保人工征募事项;决议保长交议及本保内公民5人以上提议事项;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选举或罢免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及向保办公处提出询问事项等等。我们从当年进行保长选举档案发现,这些选举基本上还是按照每户一代表的方式进行的。湘乡县志也称,1946年湘乡县乡镇保甲长由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分别乡镇代表会和保民和户主会选举产生。但多数为地主豪绅及国民党、三青团骨干所把持。三十七年九月国民政府以正值‘戡乱’时期停止乡镇长民选”88。
  (2)“保”由无供给改为半供给制。
  白崇禧1939年在给蒋介石的密电中称,“保甲长职务,责重事繁,暨无薪给又无地位,为公不能挂名受罚,往往有过无功,社会有志人士,都而不为,结果任保甲长者,类皆地痞流氓及昏庸老朽之流,出而塞责,成事不足,为害有余”。他们“藉口保甲经费,向民众暗中私行摊派,予取予求,人民负担之重,每超过赋税数百”。而“乡镇人员为推行一切基于,既责成其推行政令,又严禁向民众需索,自应给以最低生活及办公费用,以资养廉”。因此,决定每乡镇月六十余元,保十余元89。
  当时衡山的情况较为复杂。衡山县1943年制定的《保办公处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保办公处设保长兼民政干事1人;副保长兼交际员1人;经济于事兼户籍1人;校长兼文化干事1人(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1人(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保丁1人;情报传达兵1人。其中,每月薪食是,保长,二石五;副保长兼交际员二石五;经济干事兼户籍二石;校长兼文化(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二石;保丁一石五;情报传达兵一石五。从县财政体制来看,此时的保务费用与乡镇行政费用放在一起的,称之为“自治费用”。也就是说,这些开支都是无论他们从哪里收取的,都属于国家的财政开支了,也就是“皇粮”。而且保公所还有另一种收入的渠道,利用原来“保”有的公田。但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他们直接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摊派。据岳村的杨姓老人回忆,当时他们家(自耕农)每年交的各项费要比税多得多,而许多费实际上是由乡镇保收取的。
  (3)保甲的职责更加“国家化”。
  到了40年代以后,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保甲的社区功能进一步弱化,筹粮和征兵成了保甲主要的职责。据有关档案资料表明,衡山县第7保在1946年召开了两次会议。一次是为筹备军粮,保民大会决定,“主席报告,本县驻军云集,军粮万急,本乡所令每保筹足以应日急。决议:成立临时军粮筹集委员会,由保内保长等7人组成;以属地粮亩计算每亩暂筹谷公斗壹斗;迷信公产全部扣留;军粮支付由保队公处通知筹保会照发,并须取得保长收据存查。”可是,不久军粮临时筹集委员会又决定,“本会原依本保第三次保民会议议案每亩粮暂认筹驻军粮市斗谷壹斗。兹以开支浩繁,人不够出,参照数保情形,”每亩增筹军粮谷壹斗“。另一次是”召开征兵会议,仰各甲长届时参加,毋得藉故缺席和该甲二十足岁男子仰于开会日抽签(每甲筹措伙食费一千元人代为筹办伙食)并乡公所派员监签以维秩序合行令仰遵照为要“。
  (4)国民党加强了对保甲组织的控制。
  1938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连坐注意要点》称:联保以户为单位,由各户户长联合甲内毗邻各户户长,或由各户户长联合乡镇内各户户长,至少五户,共具联保连坐切结。联保切结文内要有“同保各户,绝无作汉奸间谋盗匪,及扰乱地方等情事,并随时共负防范搜查之责”90。不仅如此,国民党组织也开始往保甲体制中延伸。国民党内政部和中央组织部在1940年致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的《动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这一极机密函中要求,保甲内应尽量发展本党组织,保甲长除依非常时期保甲长选用办法选用外,应以本党党员充任为原则,未入党者,设法介绍其入党(国民学校校长同);保甲长就职时应举行宣誓,适用宣誓条例内自治职员誓词;每月保民大会,应切实讲解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精神之改造第五项所列各款,并由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编印关于上项之通俗小册子;特殊地带,如陕北等地保甲长必须以党员充任,并负责侦查异党活动,随时分报上级党政机关核办;中央调查统计局各地之情报网或特工人员,应与当地保甲长之忠实同志设法取得密切联系;上级党政机关,对于保甲长之思想行动,应注意考查,如发现有错误者,应立予纠正或惩办91。国民党衡山组织根据这种精神,从1945年以后大力发展党员和三青团员,扩充组织,至1948年实行党团统一时,全县共有5500多国民党员,在全县共设了8个指导区,28个区党部,206个区分部,全县348个保1700多名执事人员(保长、副保长、干事)有70%是国民党党员,其中,348名保长的95%以上是国民党党员,3417名甲长有国民党员1500多人为44%92。
  第三,传统绅权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与基层政权合二为一的趋势。
  对于民国时期的绅权和绅士,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杜赞奇的观点,即地方军事化和现代国家政权的官僚化,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原来内生的保护型村庄领袖退出了领导地位,而一些恶霸、地痞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地方强人勾结外来的人员出任乡村领导,他们将大量的赋税以及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于是出现了政权内卷化问题。有学者用更形象的话语表述为,民国时,“绅士不愿意当保长,这份头衔便推到农民以及绅士和农民之间的人物身上,这些介于农民和绅士之间的人物:可以是比较清正的小学教师,也可以是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也可以是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而绅士为什么不愿意当保长呢?胡庆均在云南的调查结论是“这种职务与绅士的身份不合!”93。
  但是,根据我们对湖南特别是衡山的调查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或者说,情况远比这种说法复杂。这种复杂性,有两个方面,其一,保护型村庄领袖是否真的退出了领导地位,他们又到哪里去了?其二,到底是些什么人担任保长这一职务。
  从表面上来看,民国以来的确存在地方绅士退出乡村社会的过程。但是,这种退出不是简单离开政治舞台,而是在谋求更高职位、更大范围的权力空间。事实上,自科举制废除之后,特别是随着回避制度也被“地方自治”所取代,地方精英进入政治的路径相应改变,乡绅阶层分享地方政权的条件成熟。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再也不满足过去那种乡绅的地位了。直接参与地方政治,成为主流力量成了地方士绅的政治需求。随着地方势力的不断增强,在本省内甚至在本地区内任命地方官吏作为一种制度肯定了下来。如前所述,民国期间,衡山县知县或县长变换频繁任期较晚清要短,而且本地人士开始主政94。这些主持一方县政的本地人一方面扩充地方行政,并在地方自治的口号下,大量使用本地居民,为许多原在村庄主政的士绅进入地方行政打开了通道。大量的地方士绅进入到地方行政之后,对于本地方的事务并不是完全没有影响力了,而往往会利用自己掌握了的更大权力影响乡村社会,甚至会为自己在乡村社会寻找到代理人。地方士绅进入国家科层体制的这个过程,被有些研究者称之为地方权威的进入官制授权系统95。
  地方士绅离开乡村社会后,的确有一些恶棍进入乡村政治领域,充当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代理人。这些土豪劣绅将大量的赋税以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这不仅恶化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使国家内卷化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完全剥去了过去因保护型士绅的存在给封建宗法关系穿上的伪衣。但是,更多的情况则是,乡村政治与代表城市政治的县一级政治发生了更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乡村建设以后,代表政权系统的保甲体系开始往半行政化方向发展,更多的乡村知识分子开始关注这一与国家相联系的最低职位。具体来说,在实行乡村建设时期,乡镇长任命的保长,基本上都是地方有名的知识分子。由于当时的保长必须兼任国民中心小学的校长,所以要求也比较严格,其中对学历和学识的要求较高。这种资格的限制,一方面使那些所谓的“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和“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很难泥人进“保”内担任主职,另一方面又为大批下乡的知识分子进入基层政权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也就是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地方组织的科层化,保长这个职位从“民”到“官”的转变,较能满足乡村知识精英进入主流社会的愿望。事实上,我们在一些历史档案中发现,在1946年进行保长选举中,有许多知识分子争夺保长职位的情况。
  可见,地方豪强和村级恶棍的出现,只是当时整个社会政治结构所面临的危机的一个表面易见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地方政权、农民和村庄在20世纪的变化,使旧的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关系受到了新的压力,最终导致了一套完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和一个新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出现”96。
  第四,族权仍是乡村社会的基本权力之…,但宗族组织开始往经济合作组织方向发展。
  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特别是乡镇行政官僚化和“保”的半行政化,对族权及宗族组织也是一个挑战。一方面家庭生产和生活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族权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宗族组织的封闭性受到日益开放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作用也受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就衡山的岳北及岳村而言,从1936年至1949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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