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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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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作用也受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就衡山的岳北及岳村而言,从1936年至1949年,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况。尽管在1944年6月衡山全境沦陷,由于岳北地处南岳后山,日本军队还是不能控制岳北地区、所以在9月衡山县城及在南岳、师古等乡镇的前山地区成立“维持会”时,岳北的各乡镇均没有此类机构。1945年7月,八路军在白果组织抗日救国会基本上控制了全岳北的局面。这种相对稳定社会环境,对于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农村家庭而言,是难得的发展机会。家庭经济的发展,为以家庭为基础的宗族组织提供了条件。于是,在抗日战争后,岳北等地的宗族组织发展得很快。岳村历史上的第一个宗族组织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时间大约在1946年秋,当时的李姓(山霞李)已发展有30多户。计180多人,而原来的李氏总祠在“走日本”时被各方势力占领破坏,岳村在当地的一个小地主的倡议下,开始按本村族人的情况建立岳村李姓“自己”的宗族组织97。根据当时岳村李氏的情况,要建立有宗祠、族谱等较为正规的宗族组织是不可能的。当时主要的仪式就是在“逢年过节”大家都到这家小地主家聚一聚,他家较一般农家要宽敞一些的“正堂屋”设一个祖先牌位,由族中的老人主持个仪式,率全族人敬一下祖先。有时还要求族中的人都到祖山上去,统一上坟。有时还由族中的富户出点钱,全族人吃一顿族饭。此时,族中的老人受到了尊重,他们不仅要讲述回忆族人的历史,还要对族中的小辈进行各种训导。但是,由于社会日益开化,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地限制了“族规”和“家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在1934年续修的《衡山白果周氏六修族谱》中,不仅将国家许多现行法律,如民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列入其族谱,而且向县政府申报了衡山白果周氏光齐堂族务会议议决通过复经族纲委员会审查的十七条族规,以“钧府鉴核备案”“俾资遵守”98。
  这个时期,宗族组织的另一个情况是值得注意的。这就是,宗族组织在功能上,有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趋势。抗战以后,由于其他地方因战乱出现的人口和生产方面的问题,为岳北等地向外扩张提供了条件。因此,这个时期,岳北等地的许多家庭开始向县城或因“走日本”而人口减少得较多的地方迁移。但在岳北地区习惯性的规定要求,族田一般不准外卖,所以当有族人要移居他乡时,就只能将土地转给本族的人。如果族人无能或不愿购买时,一般由宗族组织买下或代管。这样就使宗族组织掌握的经济资源增加,使它有能力为族人提供…些经济上的帮助。比如,当时岳北一带流行一种“义仓”,它由宗族组织掌握一定的粮食,由家族族长主持按一定的利息发给族人。与这种“义仓”性质相近的还有“族会”,即由本族的人按一定规则进行相互金融借贷,基本上是一种宗族的经济互助活动。在许多时候,族人向外借款,出面担保的基本上是宗族组织或者是族人。可见,这个时期,族权与宗族组织较为明显的特征是,由于国家的法律逐渐完善,那些以人身强制为内容的族规,基本上被废除了,宗族组织及族长们主要靠经济上的互助性或者代表着身份和血统的宗族祭祀来约束族众,发挥其作用。
  第五,国家运用农会等社会团体来整合乡村各种权力的努力仍然在进行。
  1938年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制订的《各级农会调整办法》称,“我国农民运动,自民国十六年以还,渐趋消沉,各级农会虽多依法组织,而实质极为空虚,工作几近废弛。值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占全国人口百分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99。为了防止共产党对农会组织的利用,这个调整方法规定,“凡原有县以下之区农会,依法一律撤销”:“农会职员须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立于协助农民改良技术推行合作之立场,参与农会工作,其不合于本条之规定者,应即改选”:“凡市、县以下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国民党各省市党部“应分期派员视导,并考核其效能,报部备核”。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农业之发达为宗旨。由国民党部辅导农民自行组织,禁止非现在从事农业者参加。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对于战区农会组织,国民党要求以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到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该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大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具体职责与原《农会法》没有多大变化,主要还是些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兴建等问题,但将完成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作为了一项任务100。实际上,从1939年起,国民政府就开始着手农会组织的整顿清理工作。1939年湘乡县农会改组成为农会整理委员会,1942年,湘潭县乡农会调整为31个,会员减至2813人。196年湖南省政府通令醴陵县农会为示范县农会。1946年衡山县共有农会组织23个,会员3058人101。长沙在1941年成立了长沙县农会,3个乡农会。1944年全县29个乡镇有25个乡镇建立了农会,乡镇农会主任均由国民党长沙县党部指派国民党员担任。
  千家驹在批判以乡村建设运动为代表的农村改良主义时指出,要解决中国农村问题,就要组织农民,而真正的农民组织,“第一,必须是能代表最大多数农民之利益的。如果我们承认中国农民是有阶级分化的话,那这大多数农民当决不是地主与富农,而是贫农雇农及一部分中农。第二、这种组织必须是自下而上的。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政权,尤其是地方政权,还掌握在代表豪绅地主利益的人们的手里的话,那这种组织是决不能希望他们来领导与发动的。它必须是一个自发的组织,而不是由上而下的,由政府机关所通令成立的。第三,这种组织必须是适应世界潮流的。现在的世界已经不是孤立的闭关自守的世界,我们应该走哪条路已摆得非常明显。例行逆施的开倒车运动固然行不通;自作聪明独创一格也为时势所不许。第四,这种组织必须以反帝国主义与反封建残余为其主要任务”102;根据这些标准,显然,国民党在这个时期重建的农会组织名义上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为宗旨,其实,已成为了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的组织,是国民党同共产党争夺农民领导权的工具。“各级农会纯粹成为县政府执行征兵、派夫、农林、水利、生产等政令的工具。”103在这种意义上,农会成为了国民党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
  五、掠夺、兵役、人口和乡村反抗
  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进人激变时期。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军阀专制,还是农民运动以及国民政府统治,总的特征是城市政治强制性地进入乡村社会,强人和暴力是社会秩序的主导性力量。这一期间,地方政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行政权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那么,民国期间乡村政治这种状况的根源是什么?特别是民国后期,为什么要实现和又能实现乡镇行政官僚化呢?
  第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是决定民国期间乡村政治状况的最根本原因。
  事实上,农村土地改革一直是孙中山及其所领导的革命党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1905年8月成立的中国同盟会宗旨是“驱除挞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孙中山在为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写发刊词中,将这十六字纲领概括为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按照孙中山的设想,平均地权的具体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国家按价把私人的土地买下来,使国家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由国家收取地租。这样既可以使没有地的农民获得土地耕种,又使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并可使地主往工商资本方向发展104。然而,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以后,革命党人还来不及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革命胜利成果就让军阀势力窃为已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留,“所有不同的是大量国有土地(如屯田、垦田、职分田、荒田等)落入地主、官僚、军阀以及富农手中,土地集中更为明显”105。
  许多调查资料表明,民国后期,在中国农村,占乡村户数的5%左右的地主占有40…50%以上的耕地;占乡村户数3…5%的富农占有耕地15…20%5而占乡村户数的90%的贫农、雇农、中农等共仅占有耕地的20…40%106。大体来说,这些数据能反映土地改革前的农村土地占有状况。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使用“户”作为统计单位的表述存在许多缺陷。因为,各阶层的“户”包含的“人口”并不一样,“户”很难精确地体现农村实际的土地占有状况。为了能克服这种缺陷,我们对衡山县和湘潭县的耕地在土地改革的各阶层以“户”与“人口”两种单位土地占有情况进行了对比性统计。
  上表说明,衡山县人口总数6。8%的地主,占土地总面积28。71%,加上由他们控制的族田、学田,为52。91%;而占总人口56。41%的贫雇农,仅占土地总面积8。33%;按人口平均,地主每人13。75亩,富农每人6。99亩,贫雇农每人0。23亩,中农每人1。2亩。这种土地占有状况,决定了民国期间乡村政权的性质只能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只是由于各个时期阶级对比力量有所不同,才表现出政权形式的差异。
  如果更进一步分析,土地的集中,必然加快乡村小农半无产化过程,进一步改变了许多小农与他们的社团以及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这种改变表现在,“一个小农因失去了土地,而使其在村庄社团中的地位下降。因脱离了切身的利害关系,他不会再关心村政府的事务——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向有地的村民摊征田赋。那些在外佣工的村民,尤其是常年在外的长工,会逐渐与自家的村庄疏远。许多最贫困的贫农,既无力支付庙会的会费,也办不起习惯上的婚丧事。有的只有清一色贫农的宗族,甚至断绝了传统的全族性活动”107。因此,那些因土地集中而获得乡村社会主导性资源的家族或家庭,就有可能形成较强的势力,来对付国家政权的渗透。这正是民国期间,乡村社会在“官僚机构与村庄社团的拉锯战中来回折腾”的主要原因108。
  第二,从乡村索取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以满足战争和政治统治的需要。
  一般来说,“皇权政治是靠政治权力运作的,共和政权则是靠军事权力和经济权力运作的。”109然而,在事实上,这种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和经济权力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民国初期,这种权力的结合变得更加紧密。可以说,在国家政权处于激变时期,任何政治权力都是以军事权力为背景,而军事权力则以经济权力为依托。因此,对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控制,是任何军事集团的主要目标。1912年至1926年,军阀割据,战祸频仍。每一派军阀占领衡山后,即勒令县公署筹集粮饷,稍不如其意者即被免职。1920年,雷家市(今属衡东)厘金局征收厘金银洋10。69万元,全被军阀滥用。1921年,赵恒惕任湖南省省长兼总司令,以“剿匪”为名,强令衡山变卖积谷8550石(每石75公斤),得银洋3万元,悉数“借”去。1924年,县公署提前征收次年的田赋银洋3万元,并增加赋附加7万余元。尔后几年,田赋附加成倍增加。《衡山县地方自治调查实录》记载当时的情况:“历年附加之重,倍菠正供,每项附加,动辄愈万,上致政府无从监督,下则人民莫敢抗议。”110
  从田赋史上来说,田赋从来都是国家税,1928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划分国家收支地方收支标准案》中则将田赋作为地方税划归地方收入,同时制定《整理全国土地计划》,拟将田赋改为按地价的1%征收的地价税。这种财税体制的变革,将地方政府的利益直接与广大的农村联系在一起。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了地方政府和农民利益冲突的裁决者的面目而出现。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县附属于省,省控制了所有划归地方的税源,县没有独立的赋税收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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