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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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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会组织的这种状况,使许多西方研究者感到困惑和不解。因为,在他们看来,依靠农民运动而最终夺取了政权的共产党人,没有理由在建立和巩固政权后,将农民协会这种动员和组织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废弃。亨廷顿就认为,“建立农民协会是一种政治行为,而最经常、最有效地采取这种行动的又是政党因为它需要农民组织的机制来取得农民的支持,并使农民与党牢牢地捆在一起。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几乎每一个强大的政党都与某一个农民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组织当然能给党的领袖们效劳,但也同样也能给农民效劳”9。可事实并非如此共产党最终并没有将这种农民组织形式纳入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来,而是在完成土地改革后,迅速将其解散,以各种正式的政权组织取而代之。这其中可能有许多的理由和原因。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以土地改革为基本目标和任务的农民协会,只能代表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而对于共产党来说,其政治理想和国家现代化目标,绝不是在小农耕种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的。这样,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为实现农民土地愿望而建立起来的农民协会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
  二、合作化运动和乡村组织
  如果从具体的历史动因和过程来分析,合作化运动是在共产党人的社会理想和革命主张指引下所进行的制度安排过程。
  一般都认为,土地革命和改革虽然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其初步结果是平均分配土地,使耕者有其田,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制。但是,土地改革并没有创造一套防止乡村社会因土地紧张以及土地趋向集中等情况下所带来的乡村社会再度两极分化的机制。特别重要的是,这种改革仅仅是在乡村这种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援,也就不可能创建一些使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转变的机制。因而,共产党和毛泽东把土地改革仅仅看作是“民权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是一定时期出于革命和现实需要而确定的暂时性目标,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要进行土地制度的集体化和国有化改造10。
  在历史上,这种改造是从合作化运动开始的。早在建国初期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1951年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1951年农村生产的决定》中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要加强互助组的发展和巩固工作、并以此来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11。同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当时制定的合作化运动推进的要求是,在全国各地,“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的发展,决议要求,“各地并不一定都是截然划分的,也并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的。也有个别在特殊的情形下,当农民组织起来后不久,便实行土地合股的。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群众时常同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互相交错的形式,而且各地发展是很不平衡的。一般说来,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具体的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着的。不问群众的条件和经验如何,企图用一种抽象的公式去机械地硬套,当然是错误的,是会损害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1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3。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特别强调,“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成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14。1955年10月,中共中央举行七届六中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题为《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在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政治口号下,对合作化的发展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要求。但此时,合作社主要还是初级合作社,对于这些初级合作社,“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一方面的性质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另一方面的性质是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就是社会主义的因素。同时,这两方面的性质也正说明了: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的形式”15。为了实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中央在1956年提出了大力发展高级合作社的指示,并要求各地整齐划一,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模式完成。共产党和政府的这些制度性安排,在现实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到1956年底,全国有农业生产合作社75。6万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1。18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高级合作社54万个,参加农户1。0742亿户,占全国农户的总数的87。8%。1957年底,全国97%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16。
  衡山县的合作化运动与国家的这一制度安排及其现实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1951年4月,中共衡山县委在六区首建康菊英互助组,11月,县委举办已完成土改的乡干部学习班,学习毛泽东《组织起来》等文章,年底,全县共组织互助组50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0个,参加农户302户。1952年互助组发展到1568个,参加农户1277l户。1953年,衡山县开始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开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到1955年春,全县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23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93%,常年互助组3417个。同年7月,衡山县委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学习毛泽东发表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等重要文件,批判了农业合作化领导工作中的“小脚女人”式的“右倾”保守思想。9月,县委领导在三级扩干会上代表县委检查了“跟着走,慢慢来”的思想,宣布计划于当年冬至次年春,将加入初级社的农户增加到19。2%,1g57年春增加到41。86%;1957年冬至1958年春,增加到61%。11月传达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县委进一步检查“右倾”错误,再次修改计划,大步加快发展速度,并派出了几百名干部下乡帮助建社。12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关于研究毛泽东主席与十七个省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商定的十七条》。到1955年底,全县已建初级社1504个,入社农户9。32万户,占总农户的52。96%。同时,试办了祝融峰和宋桥两个高级社,分别有社员1120户和570户。1956年4月,中共衡山县第三次代表大会,决定当年在原有基础上组织98%的农户参加高级社,不再发展初级社。秋收后,县委根据省、地委“全面实现高级合作化”的指示,在全县范围掀起了初级社转高级社、扩社、并社高潮。根据1956年10月湖南全省有9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这一形势17,衡山县加大了发展高级社的力度,对一些不愿意入社的农户采取了一些强迫性手段,到1957年初,全县共建高级农业社964个,入社农户14。25万户,占总农户的96。5%。1957年底,全县有高级农业社977个,一批“改造较好”,通过评审摘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也被吸收入社称为社员,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7。6%,入社人口占总农业人口的94。5%,大体上一村一社18。
  岳村合作化运动始于1953年春季,到1954年,共成立了四个互助组。从村民对互助组的描述来看,有两个组主要是换工性质的可以称之为临时互助组,而另两个组则已有了更多的“集体成分”应该属于常年互助组。事实上,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这两种互助组的经济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是有区别的。临时互助组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是最初级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这些临时互助组的组织是临时的,一般是3…6户农民为克服劳动力、耕牛、农具上存在的困难,当某项生产工作(如插秧、收割、修塘)来临的时候组织起来,类似于解放前的“帮工”制度。土地仍归各农户私有,农户自己安排农作物种植面积,提出耕作要求。换工方式结算,以工抵工,不能还工者付工资约每工白米4升。其成员一般并不固定,大都为近亲好友本着互信互利和相依相助的原则进行,所以,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系统,也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建立相对稳定的权力关系。但这并不是说,这种互助组织没有权威性的人物存在。实际上,如果没有一两个核心人物,是不可能组织起来的。
  而常年互助组则有许多不同,它较之临时互助组是一种高级的合作形式。它们中有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随后逐步地把劳动互助和提高技术相结合,有某些技术的分工;有的互助组并逐步地设置了一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19。具体来说,这种生产互助组织开始完全是以个体经营为基础,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共同使用某些牲畜农具,生产资料与收入全归个人所有,在劳动管理上采取以工换工或评工计分办法,秋后算账,多退少补,生产关系仍属私有制范畴。但到了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组织的成员已比较固定,有共同的生产计划、组织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分工分业,并有了一定的共有财产。在有关临时和固定的分工时,要求全体劳动力在农忙时不得外出,男劳力主要从事耕地和车水等重体力活,并将各户带入互助组的农具、水车和耕牛的使用估价,按实际使用核算。有的还将换工结算改为评工记分方法,互助组是在不改变以户为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在耕作和播种及收割季节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这种帮助主要有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有条件使用。由于存在一定的公共领域,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公共权力组织,常年互助组一般设有一位组长,有的还设有副组长和会计。由于常年互助组更具有公共权力性质,所以出面组织常年互助组的人,就不能只具有种田的能力,而应具有其他资源。为了使常年互助组组长能够更好地运用公共权力,当时各个县还很流行举办互助组组长训练班,将各个常年互助组的组长召集起来,着重讲解“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研究如何当好互助组组长和巩固互助组等问题20。县乡两级政府,在研究农村工作时,有时也征求互助组组长们的意见。由于在1953年农会组织被撤销后成立的村政府并没有太多的公共领域和权力21,许多事情直接由乡政府管辖或各工作组决定,因此,当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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