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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61年,由于人民公社在整顿时期实行了社队分权,大队从行政上已获得了部分权力。但国家并不希望因此而失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其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各行政区划内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因此,在1961年5月,衡山县各人民公社均以大队为单位建立了党支部。白果人民公社岳村大队党支部就是在此时成立的。自此之后,中国共产党岳村支部委员会始终处于岳村政权的核心位置,成为了乡村政治权力的重要角色和决定性力量。
(4)重组阶级队伍,对地方权威性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为此,衡山县委召开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联系本地实际,将阶级斗争的表现概括为分田单干、投机倒把、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打击干部、破坏生产、封建宗法势力复辟、搞迷信活动、赌博等“八股黑风”。6月,县委分两批集中632名县、区、社干部下到大队及生产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即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提出重新组织阶级队伍,贯彻依靠贫农、下中农的阶级路线,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贫下中农小组,大队和公社建立贫下中农协会。岳村贫下中农协会是在1963年8月成立,各个生产队都成立了贫协小组。贫协会成立后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公社工作组领导下进行“四清”。岳村的“四清”工作先后进行了近三年,到1966年5月份才最终完成。在这场持久的乡村政治运动中,每个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队长、副队长、会计及民办教师)都要就自己主要社会关系的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和“四不清”错误事实进行自我检查和交代。经贫协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后,再由大队工作组提出意见,最后报公社工作队队部党委作出决定。对于这些干部的处理,首先要经过贫下中农协会这一新组织起来的权力机构,这在事实上提高了贫协组织的权威而抑制原大队和生产队的权力。乡村社会的这种权力和权威状况,必然增加了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的依赖,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通过政治组织化而得到了加强。与这种政治权威下降相联系的是其经济利益也受到一定影响。自此以后,岳村大队的主干也从5人减少为3人,其报酬也大幅减少,即支书从原来的1800分减为1100分,大队长兼副支书从原来1200分减为850分,会计兼秘书保管原来的1400分减为900分。
(5)家庭单位化,“户”是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
人民公社初期的军事化管理和公共食堂的设立,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传统家庭的全面否定,其许多做法与太平天国时期相类似。因此,也注定会受到乡村社会最坚决的抵制。最终只有撤销公共食堂,恢复每家每户的生活。但在集体经济还全面控制乡村社会时,每家每户的生活需要以集体劳动为依托。建立相应的分配制度也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在生产队作为最基本的生产核算单位的同时,以家庭为主体的“户”也就成了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其贯彻执行的基本分配政策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此,国家建立了十分复杂的分配指数。岳村大队各生产队1963年决算分配到户明细表格这些指数具体分为两基检查即基本劳动日和基本家肥。基本劳动日包括任务工分,实完成,超过数,减少数,应奖数,应罚数。基本肥也有任务数、超过数、减少数、应奖肥数、应罚肥数。参加分配的工分有奖罚后实有工分、照顾工分、家肥工分、干部补贴工分和罚后实有家肥。分配又分为两个部分,即粮食分配和产值分配。粮食分配包括基本口粮、按工分粮、按肥分粮,照顾补助粮、现金投资奖励粮,两基奖励粮。产值分配包括劳动报酬,家肥折价等。
也就是说,尽管在人民公社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但并没有否定家庭作为劳动核算及分配单位。家庭的劳动核算及分配单位的性质,也就决定,“在公社中,家长的权力是唯一不需要经过公社(政府)批准而又为公社所承认的制度化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和传统的文化设计处理家庭事务。政治权力渗透到农民家庭中,家庭的内部关系、生育、子女教育、婚姻、老人赡养、生产乃至消费等等都受到公社规范的制约”50。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8年,人民公社革命化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在革委会体制下的社队集权制。
1966年至1976年国家进入到“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民公社体制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就时间而言,人民公社体制的这些变化较之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变化来说,要推后到1968年,其最后的改变时间则为1978年。在这个阶段,人民公社体制的政治结构特征是,在革委会体制下的社队分权制。
(1)公社法定组织体制由革命化的革委会体制所取代。
1967年,县、区、公社行政机关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瘫痪,“正常的社会秩序丧失了,人们熟知的行为规范失去了约束力,造反派以革命的名义为所欲为”51,整个农村同全国一样,处于混乱之中。19邱年2月,衡山县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衡山县各区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政工、群工、人民保卫、武装、民政等干部。随后各公社也相继成立了由军队代表、领导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称之为“三结合”的领导班子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政工、群工、武装、人民保卫、民政、秘书等干部。大队也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生产队增设政治指导员(后改称政治队长)。
这种革委会体制与人民公社的法定体制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这种革命化的革委会体制缺乏制度性约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1971年以前,群众性是这些革命组织最为突出的特征。当时在湖南等地具有广泛影响的“贫下中农挺进队”52,就经常取代各公社的革委会组织而发号施令,各公社的革命委员会组织也有他们的代表,有时这些革委会的运作方式也与造反派组织相似。
(2)强调乡村居民的政治性,建构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
文革初期的政治混乱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快就以各种方式表现了出来。进入7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发出的“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命令,也深入到了乡村社会。为了治理这种由群众性组织所造成的社会性问题,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权威替换。就像在土改完成后撤销农民协会组织一样,用新的权威性组织替代这些群众性组织是最现实的选择。这个新的权威性组织就是已被革命群众扫荡得体无完肤的各级党组织。但要恢复党组织的权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文革初期,各公社和大队的党组织先后陷于瘫痪,革委会在事实上取代了各级党委。到1970年10月至1971年春,中共衡山县委和各公社党委先后恢复,一批党务工作者回到了领导岗位。大队一级的党支部也在1971年3、4月恢复了工作,岳村在1972年初进行了党支部重组。
但各级党组织的恢复并不意味着其权威的重建。为了重塑被群众运动否定的组织性权威,就只有将群众进一步阶级化,以强调农村居民的政治性。以“五类分子”为代表的敌对势力成为了群众和党组织的共同敌人。1973年衡山县公安局《关于对白果公社的五类分子异动情况及当前动态的考察报告》称,白果公社是个敌情较复杂的公社,全社共有11个大队,79个生产队,在1966年社教运动中对专政对象进行的一次清理、登记,共有五类分子184人,占总人口的2%,其中地主分子112人,富农分子51人,反革命分子15人,坏分子6人。这些人分为四类,已认罪守法,表现较好的34人,占26%;基本守法,表现一般的87人,占53%;有一般违法破坏行为、表现不好的40人,占24。4%;表现很坏,有严重破坏行为的3人,占1。8%。
按照当时的政治逻辑,不是贫下中农和革命者就是五类分子,而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则是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是革命专政的对象。可见,强化这种政治分层对于加强社会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其政治经济权力受到了新的限制和剥夺。
调整时期确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框架,在革命化时期又受到了挑战。特别是党的一元化体制建立之后,国家为了能消化因大动乱而造成的社会经济危机,又试图进行新的乡村动员。国家的这种努力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得到最为充分的表现。
衡山县农业学大寨活动在1965年就开始了。1968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即组织县直机关、各公社及部分大队负责人108人,赴大寨参观、学习。回县后,县革委会举办有2000多名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的“学大寨学习班”,宣传大寨人“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狠抓阶级斗争和斗私批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求各地仿效。1971年2月,中共衡山县委召开“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誓师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干部共4278名。县委提出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坡地梯土化、大地园林化、灌溉自流化、稳产高产良田化”。会后,县委即派出工作队下社办“样板”,并要求各个公社和大队都要办样板,以点带面。1973年10月,县委又决定在店门公社天鹅村的九观桥兴建中型水库。嗣后连续三年,在县、公社、大队、生产队主要领导干部的率领下,成千上万名社员从全县各地汇集于九观桥周围安营扎寨,浴汗奋战。同期,县委还抓了林业建设,每年都抓住农闲空隙,集中劳力垦荒造林,限期限额完成任务。到1975年9月,衡山县委书记参加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县委作出“奋战一年,进入全国农业学大寨先进行列”的决定。为此,县委派出专业队到海南岛培育晚稻杂交种子。1976年6月,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将杂交晚稻种植任务分配到各公社,同时抽调县直机关一半以上干部下到生产队,帮助落实晚稻各项增产措施,直到收割以后才回单位。在1977年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衡山县被列入全国农业学大寨先进县53。
从衡山县农业学大寨所进行的这些活动来看,此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行动完全类似于大跃进时期。这种大规模的建设和经济上整齐划一的行动,势必影响生产队的政治经济权力。为此,国家在政治上强调“狠抓阶级斗争不转向”,“大批、大斗、促大干”,曾一度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工分”等按政治表现分配口粮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在经济上“割资本主义尾巴”,把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限制到极小的程度,社员个人主要靠生产队的分配安排生活,只有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才能保证生活;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搞一刀切,单一化,基本建设投入过大,忽视多种经营,以致社员劳动报酬很低。当然,此时党政机构对生产队的控制和剥夺也不是绝对的。“一个生产队对作物的选择或许没有多少自由,但怎样完成上级计划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他们自己。怠工或执行不力是抵制这些计划的一种办法”54。而这种怠工式的抵制,使中国的农业生产处于长期停滞不前的境地。但这一时期,国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长期稳定社队和农民负担,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不显得特别突出。
第四阶段,1979年至1983年,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管理委员会体制下的社队分权制。
这个时期,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处于解体之中。在经济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其政治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1)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体制。1979年10月,衡山县各区革命领导小组改称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秘书、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统计、财政会计等干部。1981年7月,撤销公社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区公所建制和公社的管理委员会。
(2)实行党政分开。实行党政分开首先是在县一级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