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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
农村居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公共参与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可以按照诸如生产关系、职业、收入、权力、声望、机会、福利等要素或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根据这些标准,形成了许多对乡村居民不同的分类法,其中主要有阶级分析法、职业分类法。
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分制,即以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按照对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各种阶级,并以此来分析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及行为方式。阶级成分一直是近代中国政治社会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通过阶级分析有效地进行了贫苦农民的政治动员,并成功地夺取了国家政权。在土地改革中,按照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占有状况和有无剥削的程度,将乡村社会成员划分为了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这些阶级成分。这种“阶级身份、特别是越来越受到强调的家庭出身,具有先赋性和难以改变性,并通过代际传递下去。因此,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就成了决定社会成员在就业、通婚、入党、参军、职务晋升等地位改变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这种阶级身份制度在建国初期以及后来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加强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的内部整合,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67。然而,经过公社化运动后,这种阶级成分状况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而且,长时期将阶级成分作为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以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动员的手段,使全社会处于不正常的争斗之中,社会稳态结构难以形成,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效能和政治效能难以得到体现,甚至导致了十年文革社会大动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9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为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衡山县在1979年4月就基本上完成对“四类分子”摘帽和给地主、富农子女重新定成分的工作,到1982年全部结束,全县共摘帽304人,纠正170人,并给1。68万名地富子女新定成分68。1984年,全国最后一批7。9万名地、富、反、坏分子摘掉了帽子,使建国以后2000多万“四类分子”全部改变了成分。正式废除了阶级成分制,使农村居民之间的政治身份基本上实现了平等,这就为实行乡政村治体制提供了政治前提。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新的社会分化又开始产生。
对于这种新的分化,有研究者试图以职业状况来进行解释。按照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分类法,可以将乡村居民按职业划分为如下7个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阶层、智力型职业、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69。农业劳动者是指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来源全部或绝大部分依靠农业生产劳动,一般不从事或很少从事工商业劳动。农民工阶层是中国特有的一个阶层,他们常年在农村或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在那里取得个人及其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收入,但户籍仍在农村,身份仍是农民。智力型职业者阶层,是指没有城镇户口,在乡村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艺术等。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是农村中拥有某项专业技术或经营能力,自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经营小型的工、商、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多为农村中的能工巧匠。私营企业主阶层,主要是指所经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私有,有自主经营权,以营利为目标,且雇工在8人以上的企业主,他们兼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业主和雇主两种身份于一体,在全部收入中,除了劳动报酬、投资报酬和风险收入外,还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是指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乡村社会管理者阶层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村民组长,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整体利益,行使行政职能;又代表农民局部的利益,维护社区权益70。
从岳村劳动力的职业情况来看,上述有关职业分类的标准和理论尚不能作为经济分析或劳动力流动分析的基本模型。因为,在许多方面,这些“职业”是混合在一起的。比如,有关乡村管理者中的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他们从事村组管理并不是一种职业。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获得的经济收益尚不足以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就能够得到证明71。事实上,他们主要还是农业生产者,他们同时承包了土地,是家庭内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再比如个体工商业者,岳村所谓的手工劳动者主要指4家小商店、2家农副产品加工店及4名手工业者,这些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基本上以手工业劳动为主,但他们承包了土地,在农忙时还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只是农闲时从事这些职业。正因如此,我们尚不能以这种职业分类作为乡村政治分析及公共参与研究的基础。
根据乡村居民在公共领域及对公共权力的占有状况以及这种占有背后的利益关系,我们可以将目前乡村社会公共参与的主体分为管理者、特权者和被管理者三大类型。
管理者是指作为一种体制性的安排而掌握社区公共权力的成员。在岳村,目前主要有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以及民兵营营长、团支部书、村妇联主任、村民小组长。这些人员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中国政治传统确定的乡村正式组织的代表者。他们当然地拥有了乡村管理不同的权力。因此,他们是乡村公共参与中具有特殊意义的群体。具体来说,他们同时具有了三种身份。首先,他们是乡村公共参与的主体。他们是乡村居民,是当然的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其次,他们又是社区公共事务的代表者,他们要代表村民及村级组织参与更高层次的政治活动,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反映本社区的利益和村民群众的意愿。最后,他们作为社区管理者,又是特权者和被管理者等其他公共参与者所指向的对象。这些管理者之中,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三主干”是村治中的核心人物,也是管理者的主导者。村民小组长虽不具有管理全村的职权,但他们往往作为村治的具体实施者之一,通过会议的形式能影响村治决策的制定。
特权者是指虽然他们并不具有法定的掌握公共权力的身份,但在事实上,他们在社区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并得到体制确认和保护的权力。在岳村,目前主要有老干、党员和经济能人。对于老干及由此产生的组织,我们曾在村治结构中进行过分析,并提出,这些因具有特殊身份(国家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而退居岳村的群体,数量虽然不多,但却是乡村政治的当然参与者。而且,他们拥有的不仅仅是一种自在的权威,而是一种与体制相联系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党员在乡村公共参与中的地位也相当特别。由于中国乡村政治的传统,乡村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事实上是乡村社会的统治者。而且共产党组织并不是对所有的村民开放的政治组织,这就使党员在农村社区成为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方面,他们作为村民,可以依法参加村民自治活动,行使作为一个村民的所有权利;另一方面,他作为党员享有了一定的政治特权,并可以通过党组织这一途径,而获得社区权力,成为乡村社会的管理者。因此,党员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身份,它在很大程度上已与地方权威联系在一起。它作为执政党成员这一特殊的政治身份,在有关公共事务的影响上和公共权力获取的途径和方式上,已与一般的村民有了区分。在岳村,有关村庄的重大事情,一般都要通过党员大会审核通过。党员也就成为了当然的“村民代表”。也正因为如此,在很大的程度上,“党员”也成为了一种稀缺的政治资源,掌握和垄断这种资源,是目前乡村统治的重要方式之一。经济能人作为乡村社会先富起来的群体,他们因致富的道路和拥有的财富的情况的不同,对村政干预的程度和手段也不一样。在岳村,经济能人影响村政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由于可以称之为经济能人的村民只有2至3人,而且其经济实力尚不足以对社区产生实际性的影响,所以也处于特权的边缘地带。其中有一村民因在外做建筑包工头,已拥有了一定的财富,特别是其子1999年考上北京的某一大学之后,在村民中的威望较高。可此人从政意向不很强烈,一般也不干预村政。只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如修村里的公路等事务上,村干部也征求他的意见,主要目的是希望他能提供一定的资助。每当此时,这些经济能人都能就村政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以影响村干部的决策。而且如果村里的决策与其主张相符,也就可能获得他们一些实质性的支持。
被管理者是指在乡村社会接受公共组织管理的乡村居民。在岳村,是指除了上述两类人之外的所有村民。我们这里界定的乡村公共参与,不是一种政治职业性的参与,它是指村民群众对社区公共生活的参与,是村民群众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一种社区参与,所有的社区成员应该是当然的参与主体。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性参与活动,又是与参与者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相联系的。在这种意义上来说,社区的全体成员并不一定能成为乡村公共参与的实际性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社区成员才有资格作为乡村政治参与的主体。这里的社区成员,不仅仅是以居住区域来划分的,而是以户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居住在本社区,无论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只要拥有按行政区划确定的乡村社区内的户籍,就是本社区公共参与的主体。
上表说明,在目前的岳村,公共参与主体分布的情况是,3。06%的管理者和7。34%的特权者共同掌握着村庄主要的公共权力,89。6%的村民处于被管理者状况。这种主体分化状况,不仅是一种职业分工,实际上还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1)对于管理者来说,由于村级社区组织承担着处理社区事务和国家政治性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村干部既要代表国家利益,又要兼顾社区组织利益;村民小组长虽然不具有国家代理人的当然身份,但他们在事实上却要承担代理国家向村民征收税费,并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任务,特别是由于他们在村级管理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因而,他们在很多方面与村干部是一致的。这些法定的管理者,作为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代表者,有可能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作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又可能与农民的个人利益发生矛盾;而他们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又可能与其他阶层的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村干部与村民小组长之间,村干部相互之间也有可能因利益发生矛盾。(2)对于特权者来说,在岳村,由于“老干”从政缺乏法定的“管理权”,所以,他们尚不能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对管理者的依附关系上。经济能人干预村政的主要目的三个,即入党,以进入乡村主流社会;为官,以拥有合法的社会资源的权威分配权;树名,以体现其地位。只有党员因具有“法定的”参政权,他们有与管理者争夺实权的条件和可能,也就构成了他们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在岳村,这种争夺之所以并不激烈,主要原因是由于村庄的政治经济资源有限,尚不足以吸引他们作为争夺的目标。(3)对于村民来说,他们是被管理者,所以当然地与管理者之间因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他们作为社区生活中的一员,相互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因此,又需要管理者和特权者介入这些矛盾和冲突。可见,现阶段公共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认识这种主体分化状况及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是我们研究乡村政治特别是乡村公共参与的基础。
第二,公共参与形式的多样化。
公共参与的形式,是指主体通过什么样的路径和方式影响公共权力。一般认为,目前村民公共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即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制度化参与包括制度化正式参与和非正式参与。制度化正式参与是对参与的形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并有法律或正式制度认可的正式组织作为依托。主要形式有,参与对村委会的选举;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