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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之起步
2003年09月29日 09:39
主持人: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各位好,这里是大红鹰·世纪大讲堂,我是许戈辉。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宪法和宪政这个问题,不论是在学界或者是民间都讨论得沸沸扬扬,而在这些讨论当中,我们又往往会听到多种不同的声音,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意见,那么今天我们就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给我们来详解一下这个话题,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贺教授的简历。
主持人:贺教授您先请坐,我想先问问您。您的研究我发现,早期还是着重西方的法律,那后来为什么转到中国的法律?
贺卫方:研究西方的法律太不容易成名,研究好多年写了好多文章,人家也不记得有这么一个贺卫方。
主持人:所以是功名驱使
贺卫方:实际上你知道,我是搞西方法律史研究的,我自己的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写的是西方基督教的教会法,中世纪的教会法,我特别对于天主教在中世纪的时候,发展那套法律制度特别感兴趣。在座的各位朋友,你们知道今天我们接受这个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这种制度就是我们受基督教影响的产物,我们中国古人不接受这样的学说,所以近代以后我们才受基督教的影响,我们最后被改造成为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所以它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对我来说是特别有兴趣,我就愿意去钻研,所以搞的是又偏、又冷、又古、又洋这么一个研究。那个时候我真正是心里面想法就是“不做无益之事,何遣有涯之生”。如果要是一个人一辈子老是做为社会做多少贡献啊,什么什么家国之忧啊,我觉得太累,所以最好还是做一点最休闲的、最偏的、最冷的学问,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一种选择。
主持人:我记得您就曾经说过,说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其实和自己的喜好。
贺卫方:你一定要做自己喜欢的事,但是后来自己也深深感受到,如果要是活在这个社会里面的一个人,尤其是一个知识分子,他不能够在这样一种涉及到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的尊严这样一些事件方面,有一定的作为的话,我自己觉得人生观又设定的太过消极。所以后来我在1990年的时候,我自己的学术目标就调整到中国问题。后来就越来越靠向现实问题,对中国的法官问题进行研究。
事实上这我是第二次到《世纪大讲堂》来做演讲,第一次是在两年多以前,大概是将近三年以前了,那个时候(主持人)是阿忆,我特别高兴这一次换了非常漂亮,又非常有智慧的许戈辉女士来主持这样的一个节目。那么第一次我谈的就是司法改革那个时候,我已经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写了不少文章,而且写一些个非常有刺激性的文章。比方说有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复转军人进法院》,就是对我们国家的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军人,转到法院去做法官,但是从来没有转到医院去做医生。比方说没有受过医学训练的一个人,转到医院去让他去做医生,开刀、动手术,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例。但是到法院的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而且大家惯例上觉得,军人复转军人到法院有他的优势。那么这对我来说是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把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我们不把法律作为像医学一样的一个职业?我们到底问题出在哪儿?我当时就写了这样一篇文章,结果引起轩然大波。所以当时不断地写这类的文章,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比方说我一直对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特别感兴趣,因为中国的法律职业,这三种,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职业之间相互,大家入门不是从一个门槛进来的,所以他们经常相互冲突,我认为这是不好的。所以我就想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入门制度,那就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贺卫方:我对法官的服饰也特别感兴趣,而且写过许多文章,论证从1996年开始论证,为什么法官不应该戴大盖帽穿法袍,后来果然最后换了,我觉得特别开心。穿了,现在穿一身袍子,虽然设计很难看的一身袍子。
主持人:好,我们现在就有请贺教授。
贺卫方:好,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同学们。我特别荣幸能够有这样一个非常宝贵的机会,其实我们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我们却要讨论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宪政的发展问题。我的题目叫中国宪政,“中国宪政之起步”。稍微有点文言气,加了一个之,或者“的起步”,其实也一样。那么中国宪政目前正在受到,正像我们刚才主持人所讲的那样,正在受到上至庙堂之上的大人先生,下到市场之中贩夫走卒,群体性的关注。似乎大家都在谈论着宪法,谈着论宪政。那么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政?
其实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最早的立法就有宪法,我们从1954年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的宪法规定了我们公民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在制定完宪法以后,我们要把这个宪法落到实处,我们说把宪法的规则落到实处这个过程,就可以说它就是宪政。我想我们还是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文化的角度,社会结构的角度去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国实行宪政非常艰难。
我们的前途到底在哪儿,我们需要克服的困难障碍到底是哪些,我想不妨我们做一点简要的讨论。
那么我们想可以首先给出一个判断来,这个判断是基于对于中西的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宪政发展所得出的一个结论,那就是宪政可以说它是一个西方历史发展的一个自然产物。也就是说宪政、宪法这个东西,它本来就不是一个东方的东西,它并不是从,我们中国的宪法并不是中国产生的。我们只有到了清末,已经到了清王朝维持不下去的时候,才想起来我们应该制定宪法,我们应该向泰西各国学习,向西洋各国学习制定宪法,大概也就不到一百年的历史。我们的立宪的历史,1903年的时候,1902年的时候我们清朝政府许诺,我们要参照西方各国的法律来修改我们的法律,那个所谓的变法,实际上到今天为止,也不过是一百零一年的历史。
那么观察我们中国的宪政之所以会失败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实际上中国不具备使得宪法得以发生效力的社会条件,我们的宪法基本上还是一种旗帜,一种号召。现在再修改宪法,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
大家知道美国宪法里面有一个词叫due process of law,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这样一个条款被认为是特别具有生产力的母亲,它生产出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的规范,那么一些人权保护的非常重要的规范,都来自于这样的一个概念。为什么会具有这样的一个生产力,是因为法官们经常在司法的过程中,引用宪法来去判决案件。所以这样的一种宪法,经过法官们的不断地阐释,经过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的不断的应用,使得他们的宪法充满了活力,充满了生命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最基本的文件。所以我们要求宪法必须要有这样的一种法院的适用过程,而我们这儿是没有的。我们的法院判决案件,基本上不适用宪法。那么为什么西方他们的宪政是这样,为什么我们的宪政不是这样,我们看到了西方社会中间,他们实现宪政,其实能够产生宪法这样的文件,它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首先我们说宪政也好,法治也好,它要解决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让一个国家,让一个政府,它必须要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不是权力无远弗届,权力到处都是。它可以干预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就没有宪政的状态。所以宪政首先存在着一个限制国家权力,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
但是有史以来大家知道,你赋予一个人的权力很容易,但是你要限制一个人的权力是非常艰难的事情。因为大家知道过去的国王也好,皇帝也好,这些人都是操生杀与夺之大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在许多国家里边,包括我们的国家,限制皇帝的权力都是一些非常艰难的事情。你怎么去限制他的权力,皇帝可以直接制定规则,皇帝可以直接裁判案件,皇帝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把一个大臣当庭打板子。那么怎么来限制这样的一个无远弗届的权力,我想西方它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间,有一些因素直接引发了这种权力受到的限制,我自己愿意把这种因素分作四个方面来加以阐释。
贺卫方:那么第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认为是教会的存在,独立的教会的存在,使得世俗的君主受到了强有力的制约。西方他们的,西方人,这个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说中世纪也好,后来的近现代也好,那么基督教无论如何可以说是一个整个西方被普遍接受的宗教。尽管有不同的教派的一种区别,像天主教,像新教,像东正教,希腊东正教,它虽然有这种教派的区分,但是我们观察整个欧洲的历史发展,你会发现它从基督教被接受,被罗马接受为国教之后,这样整个社会里面一直存在着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宗教,独立的教会。宗教首先意味着一系列的神学学说,宗教它的神学学说,给这样的一个社会中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有影响的。比如说我们都知道按照圣经里面的说法,按照创世纪我们都是由上帝造的,上帝开始没有造这么多的人,只有两个人亚当先生,夏娃女士。那么这两个人在伊甸园里面过着很快活的生活,后来夏娃女士禁不住魔鬼的诱惑偷吃了禁果,最后就被上帝驱逐出伊甸园。从那个时候开始,他们是我们的老祖宗,从那个时候开始,通过各种各样的一种学说的论证,使得我们每一个当时在欧洲的每一个人,都要在宗教意义上来说,他都是有罪的,他的罪叫原罪。
那么这样一种原罪学说,使得每一个人都不可以说自己在道德方面居然能够完美无缺,你即使是贵为君主,贵为皇帝你也是有罪的人。你不要在我面前好像显示出你伟大、光辉、正确、永远正确,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你是有罪的人。那么这样的一种罪,原罪学说,首先就是对君主,对于有权力的人一种严格的限制。那么接下来教会又不仅仅是一种神学意义上的存在,或者说仅仅是一种精神意义上的存在,他们实实在在发展出来一个组织,西方社会应该说最近代形态的国家,最早的一个蓝本就是罗马教廷。罗马教廷它上面有罗马教皇,是处在金字塔的最顶端,那么一直到下面政府的各级机构,然后一直到最基层的一个教会组织,它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金字塔式的政府结构。然后它是中世纪欧洲最大的地主,因为它规定一个人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去继承了自己的财产,向下传递自己的财产,那么他的土地财产的十分之一要贡献给教会,这样的一种。大家知道中世纪虔诚的教徒那么多,许多人都通过这种方式来去分割自己的财产的时候,那么十分之一就给了教会,教会就成为欧洲中世纪最大的地主。我们都知道在封建社会里面,土地绝对不仅仅意味着只是一个经济的因素,而且也是一个政治的因素。
罗马教廷还不断地发展出一系列的学说,来使得我们的生活被分割为世俗的部分和精神的部分。什么是世俗的,什么是精神的?圣经里面告诉我们,把凯撒的归凯撒,把上帝的归上帝。比如说婚姻,结婚这回事,大家知道我们这儿观念中间,就是说三十亩地一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哪有什么神圣的或者宗教意义。但是你可以发现西方人很奇怪,直到现在许多西方人结婚他们是要到教堂里面去结婚,去接受僧侣的祝福,接受神父的祝福,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基督教的传统,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不仅仅意味着两个人为了世俗的生活,为了生育的目的而做的结合,更重要的是它象征着耶稣基督和教会之间的一种结合。这就是为什么在中世纪的欧洲,离婚是绝对不允许的。一个人一旦跟另外一个人结婚了就从一而终,因为你不可以想象耶稣基督和它的教会可以分离,所以你们俩一定要在一块生活一辈子,而且一夫一妻制也跟这个有关系。天下的教会虽然分布在世界每个角落,但是天下的教会是一体的,是一家的,它只有一个。那么耶稣基督不用说,也只有一个。所以只能够有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不可以有更多的。那么这样的一系列的学说不断的延伸,我们的精神生活,比如说我们搞学术研究,我们纯粹精神领域的东西,这个是世俗的君主绝对不可以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