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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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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地反映选民的呼声、意见,监督市政府及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从这封信中,我们多少能解读出姚立法对于“人大代表”四个字的理解:人大代表应该是一个品格高尚、不畏权势、敢于代言人民的人。和过去相比较,他的人大代表观已然更趋成熟。
  多年后,当姚立法被选举为市人大代表,他把自己对人大代表的认识付诸实际行动,使自己成为潜江人大历史上至今为止最敢于说“不”和最敢于为人民呐喊的人大代表。这是后话。
  姚立法到处发放竞选材料的行为,自然又惊动了潜江市委市政府。随后,全市副局长以上的干部一起开了一个通气会。
  会上,市委领导发了火,把姚立法的竞选材料念了一遍后,口气凌厉地说:“这哪里是竞选,完全是国民党向共产党挑战的口气……这样的事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决不能让这种情绪蔓延,不能让这种人得逞。”会上,几个人的表情特别不自然,大冷的天里,浑身冒汗。
  其中几个是市教育局的领导干部。因为姚立法是教育局的员工,这说明他们没把员工管好,是“失职”。后来有小道消息说,市里领导给教育局局长下了死命令“姚立法当选之日,就是你这个局长下台之时。”
  另一个冒汗的是姚立法的亲戚,他当时是市审计局副局长。
  “自己的亲戚作出让市委书记大为光火的事情,那样的一个场面,他觉得脸面没地方搁,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姚立法这样描绘自己的亲戚。
  开完会,亲戚直奔姚立法的家里,给他摆事实讲道理,希望他放弃竞选。亲戚说,如果他一意孤行,全家人的饭碗会砸在他一个人的手里。
  面对选民呼声越来越高的姚立法,潜江市有关部门深感不安。据姚立法回忆,当年为了阻止他竞选,有的领导唱“白脸”,也有的领导唱“红脸”。
  一个和姚立法私交不错的教育局领导劝他“老姚啊,不要和政府作对了。你这是何苦呢?对你自己有什么好处?根据你的条件,好好研究学问,一定会前途无量、出人头地。”
  多年后,《南风窗》杂志这样描绘这段陈年往事: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教委领导专门找姚立法谈话。一名领导声色俱厉的拍桌子,说:“你是在发传单,这是《宪法》禁止的行为!”姚立法反驳道,自己是在与选举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进行公开的斗争,理应受到上级的支持和法律保护。
  一名教委领导质问道:“你说我们的选举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代表的产生是非法的,但是我们的政府是人大代表选举出来的,那么按照你的说法,我们的政府不就是非法的吗?”姚坚持道,“我看到选举的过程中,确实有着不合法的行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选民,就应该指出来。”有关方面对此无可奈何。
  “红脸”和“白脸”轮番上阵,姚立法铁了心,不为所动。经过微妙的“酝酿”和“协商”,初步候选人姚立法这三个字毫无悬念的从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名单里消失了。
  选举的前夜,各种马路消息满天飞。
  传闻说,选举的时候,选民最好带上干粮,因为选举会场的门将上锁,直到选出领导满意的代表,门卫才会把门打开;传闻说,每个选举会场都安排了各单位的领导在那里收集选民上交的选票。这样,谁填了或是没填姚立法的名字,领导一目了然;传闻说,领导在每一排座位都安排了亲信,专门监视大家怎么填写选票……
  11月28日,正式选举这一天。相当多的传言变成了现实。教育选区的确有一些单位领导负责收集选票,会场的外面,警车来来回回、有意无意地呼啸巡逻。
  引人关注的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一些选民没有在正式候选人的名字后打勾和打叉,而是在另选他人那一栏里写上“猪八戒”、“王八蛋”、“龟儿子”、“操他妈”等等字眼,甚至有人在正式候选人的名字后面画了一坨屎,还冒着热气……
  选举结果,姚立法得到598张选票,超过选票总数的30%。虽然获得非正式候选人选票的第一名,第三次竞选人大代表,姚立法依然落选。
  这一夜,几个选民给姚立法打来安慰的电话,可是说着说着,自己却在电话那头哭了起来。
  这一夜,一直帮助姚立法整理竞选材料的妻子,躺在床上,默默地流泪,没有惊动、打扰陷入沉思的丈夫。
  这一夜,姚立法彻底失眠了。
  从29岁到35岁,从被动到主动,从稚嫩到成熟,从“半心半意”到全身心投入,姚立法一路跌跌撞撞的走来,前后三次参与市人大代表的竞选。但是,每一次,都以失败而告终。
  多年后,一位退休的教育局副局长左先生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黄广明的采访时说:“姚立法竞选人大代表是符合法律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视为不正常。”左还告诉记者说,当年他的确曾经劝姚立法放弃竞选,“上面对我有压力,虽说人大代表人民选,但是我们这里一般都有个内定意见。”
  生计问题
  1993年竞选失利后,姚立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计问题。在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我的竞选历程》一文中,他回忆道:
  1993年之后,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工作,在职称、工资和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我;职称14年没有晋升。官员中有人说我竞选人大代表是哗众取宠、是“官迷心窍”,甚至说我是神经病。
  麻烦远不止这些。
  1994年,潜江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塞给姚立法一张调令,要把他从勤工俭学办公室“下调”到潜江市实验小学教书。
  接到调令的姚立法丈二摸不着头脑。因为,此前,他一点儿消息都没有听到。
  “我猜想,领导肯定是看我不顺眼,恨不得让我立刻从他们的眼皮底下消失。”姚立法说。
  潜江市实验小学是潜江市教育局的下属单位。姚立法虽然是从机关调到学校,但是并没有脱离教育系统,更没有从教育局领导的眼皮子底下消失掉。那么,调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姚立法说,里面的“道道”和“学问”可大了。从此,“教育局的姚立法”变成“实验小学的姚立法”了。万一上级领导追究起来,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责任往实验小学的干部们身上推——“你们为什么没有把姚立法教育好?!啊?!”奇怪的是,姚立法拿着调令去上班,却被实验小学拒之门外。
  拒绝的理由很简单——“领导管不好姚立法,我们的工作能力远不如领导,更管不好。这个人我们绝对不敢要。”
  实验小学的态度着实惹恼了教育局领导。平日里,个个说的比唱的好听,要给领导分忧。可是,事到临头,溜得比谁都快。这哪里还有一点组织纪律和原则!
  关键时候,教育局的纪委书记亲自出马,苦口婆心的给实验小学校长做思想工作,劝说他以大局为重,无论如何要接收姚立法这个新员工。为什么是纪委书记做工作?因为他是负责单位廉政建设、查处官员贪污腐败的!这是相当厉害的杀手锏。
  一反常态,实验小学的校长吃了秤砣铁了心:“把姚立法调过来可以,除非你们撤我的职。”
  “如果接收了我,我以后参与竞选,实验小学就有可能被市长、市委书记点名批评,而不是被教育局长点名批评。”姚立法说。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或许是人的本能。
  就像一个皮球,姚立法被教育局和实验小学来来回回地踢。踢过去,再踢过来……
  折腾了一年,没有调动成功。一年来,手握调令的姚立法不知道该去哪里上班,也自然一年没有拿到工资。
  一年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潜江市教育局向实验小学让步,收回成命,放弃调动姚立法的想法和打算,让他重新回到勤工俭学办公室上班。
  “烫手的山芋”又回来了,这可如何是好?市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领导个个急得抓耳挠腮。
  赶在姚立法上班之前,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立刻主动找到姚,希望他“停薪留职”。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停薪留职是指机关、企事业的过剩人员,自愿申请另谋职业,停发薪水,保留单位部分的福利(如住房、户口等等)。
  在领导的极力“怂恿”下,并非“过剩人员”的姚立法和单位办理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可是,多年后,当成为人大代表的姚立法申请继续停薪留职的时候,教育局领导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一口回绝,毫无商量的余地。这是后话。
  种种迹象表明,姚立法在教育系统似乎很难再有立锥之地。至于这种处境和他竞选人大代表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教育局的领导们是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给姚立法穿小鞋?“停薪留职”是否是单位强迫的……这一切,似乎有答案,又似乎没有答案。
  姚立法栽了大跟斗,连饭碗也险些砸了。
  一个亲戚教育姚立法“走多了夜路总会碰到鬼”。在亲戚看来,姚立法这么多年来,走的不是正道、阳光大道,而是歪门邪道、是“夜路”。这次,终于倒了大霉了。
  停薪留职后,一直比较赚钱的粮油生意赔了本;接着,姚立法去武汉学习炒股票,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他在潜江市开了一家专门代售液化气的小店,但是驾车送气时把人给撞伤了,赔了好几千元……
  姚立法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走到了人生的最低谷。
  全国人大的一封回信
  1998年5月,有水乡园林之称的潜江,正是梅雨季节。大街小巷细雨绵绵,桃红柳绿。
  姚立法依然忙碌和辛苦,每天披一件雨衣,踩着小三轮车,替人送液化气罐,然后一身湿漉漉的回到家,让妻儿心疼不已。
  忙碌之余,“连饭都快吃不上了”的姚立法“蠢蠢欲动”,又开始积极准备参加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他望而却步。
  这一年,姚立法40岁,正值不惑之年,家有七八十岁的老母、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和收入不高的当小学教师的妻子。
  这一年的雨,下个没完没了。长江洪水、松花江洪水,搅合了中国人的整个夏天,“严防死守”成了当年的流行语。自然灾害考验着中国和国务院新总理。
  这一年,新总理朱镕基说了几句让中国人民深受感动的话。他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粹,死而后已。”
  姚立法说,他常常用朱总理的这几句话自勉。
  总结前几次竞选失败的原因,姚立法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进入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关键则在于“酝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什么选民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只要进入“酝酿”环节,就象“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酝酿”环节为什么那么容易暗箱操作?他开始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
  第1款规定: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有些模糊,致使很多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模棱两可:比如,“反复酝酿”中的“反复”是什么意思?几次才叫“反复”?酝酿的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决还是无计名投票表决?酝酿的过程应不应该公开透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多数”应该是多少?是半数?还是过半数……
  这些选举细节的模棱两可,给人为操作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没有人追究,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自然顺利的依法通过。前三次,代表初步候选人姚立法就是这样被“依法”酝酿出局的。
  但是,即便《选举法》这样的国家大法没有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界定?湖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又是否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姚立法决定寻找答案,也寻找真相。一条枯燥艰涩的法律规定,一些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去思考的“古怪”问题,姚立法竟然琢磨得兴味盎然。他说,只要没有最终的满意答案,他就决不罢休。
  他翻遍了家里所有与选举有关的材料,没有找到答案。《湖北省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第28条关于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选举法》中的规定一模一样,不多一个字,也不少一个字。
  姚立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遇到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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