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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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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22.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 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答: (1)应该由甲父或者丙承担。 
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该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 
承担责任。 
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应该由学校、丙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于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 
任。 
丙应该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3.甲发现一头走失的牛,遂牵回家中饲养,并向四邻打听丢牛人。后牛生病,甲请兽医来看,确诊患上传染病,须尽快屠宰,花去诊疗费20元。甲将牛送至屠宰厂,花去屠宰费50元,得牛皮核算款200元。屠宰工人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牛黄50克交给厂里。后牛主乙寻至,要求甲返还牛皮款,要求屠宰厂返还牛黄。甲饲养牛共花费20元。 
问:(1)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乙与屠宰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3)甲应返还给乙多少钱?  
答: (1)甲将乙的牛牵回家中饲养,构成不当得利,甲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乙有权请求甲将牛返还。 
甲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请兽医为乙的牛看病,构成无因管理,甲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2)牛黄是牛所产生的孽息,依法应该由原物(牛)的所有人收取,故牛黄所有权应该属于乙。 
屠宰厂占有牛黄,构成不当得利,其与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3)甲应扣除对牛支付的必要费用(饲养费、诊疗费)以及屠宰厂的承揽费之后,将由牛所得收 
益返还给乙,共计:200-20-20-50=110元。 
24。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25。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乙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26、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 
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答:(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关系,(1分)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1分) 
(2)不承担(1分),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1分) 
(3)应承担(1分),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1分),应对该产吕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分) 
(4)应当(1分),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1分)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1分) 
27、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逐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 
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1分)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1分)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1分) 
(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1分)王某负有的义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1分)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1分) 
(3)信托合同关系。(1分)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1分) 
(4)由李某承担。(1分)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1分) 
28、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5.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6。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为什么?
答: 1、合同的效力未定,(1分)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1分)(此答案源于现行合同法52条之规定,但学界多有争议,本人在讲课时也明确反对无权处分时合同效力为待定,认为合同效力无碍,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此考试是为司法考试热身,司法考试答案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不以学术观点为据,此点还望学子多加注意!)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1分)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1分)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1分)            
4、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1分)            
5、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1分)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1分)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1分)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1分)
2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2。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甲于2005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绝。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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