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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时规定的失业前就业时日为150 天;26~36岁的工作者—300 天;36~50岁的
工作者——450 天;50岁以上的老工作者——600 天。然而,更多的规定是,在
失业前一年或几年内至少工作过一定的时日,而不考虑工作者的年龄差异。前南
斯拉夫规定,只要失业者在失业前一年内完全就业,或者,只要失业前两年内就
业满一年半,就取得了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
为了贯彻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社会保险原则,要求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国家,
往往规定失业前必须交纳一定时日的失业社会保险费,才具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的条件。如日本规定,失业者失业前一年必须交满半年的失业保险费,才有条件
获得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4 )失业后必须立即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一般到职业介绍所
去登记,表明自己已经失业,要求寻求新的工作岗位;同时必须表示,愿意接受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新的、适当的工作,服从分配,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
的再就业培训,以便到新岗位上能够胜任。
失业者必须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并且不是仅仅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中的一
个或几个,而是需要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才有权利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比如,
不是说只要交足了失业保险费就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出于自愿,也
未到指定部门去登记和申请再就业,或者,虽然失业是非自愿的,但申明不愿接
受就业机构的工作分配,仍取得不了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
除了规定享受失业社会保险权利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还规定对有些情况
造成的失业,或者,对有些失业者不能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尽管这类失业者
已经具备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失业前已经工作了足够的时日,投保
期限也足够。这些情况均系失业者个人造成,责任全在本人,所以这类失业者虽
属非自愿失业,也会像对待自愿失业一样,不能使之享受失业社会保险金给付。
这些情况包括:第一,在国土以外的失业者。
第二,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出企事业
单位。这样规定,就避免了工作者不满现职,故意寻畔,或者,避免了工作者因
个人品行不端而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从而,有利于从经济上束缚每个在
业者,使他们正确地对待和处理人际关系以及个人同所在单位的关系。
第三,表示不愿接受或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职业。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
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体面而工资优厚的职业,但职位是有限度的,报酬优厚的职位
更是有限,因而,失业者的这种寻职愿望不可能完全满足,甚至根本满足不了。
再则,失业者的欲望和要求是一个方面,其本人的知识、专业、才干又是一个方
面,往往前者高过后者,即高过失业者本人现有的条件,而使就业机构无能为力。
所以,在失业者个人要求满足不了,不愿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甚至故意放
弃机会,而宁愿继续失业的情况下,对这类失业者不能给予失业社会保险金待遇,
否则只会滋长不合理的要求。
第四,如果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这样的失业者
也不被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条件下,各种
职业尤其是新兴职业对工作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愈益提高,抱残
守缺,只是满足干过去掌握的知识、技能、专业,往往不再能胜任新职。另一方
面,生产单位空前重视科学技术,重视工作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门技能,不允
许不符合工艺操作规程需要的工作者上岗,否则只会带来恶果。所以,拒绝接受
职业培训,也无异于拒绝接受新的职业安排。
第五,企图或已经通过舞弊行径骗取失业津贴。
第六,对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也像对待自愿失业一样,
不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游行,
而失去工作的工作者,也不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利用这样
的规定,束缚住工人的手脚,借以减少以至消除反政府的活动,企业主也借此压
低在业者的工资,并借此限制工作者的各种合理要求。由此不难窥见,失业社会
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也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手中掌握的压制工人阶级的有力
工具之一。
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对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
所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各种规章、制度、措施的总称。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对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
康的各种规章、制度、措施的总称。劳动过程中不安全的因素很多,因此应当加
强安全防护。劳动安全包括劳动过程中防止机械外伤、触电、防止中毒、车祸、
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劳动卫生则是对劳动过程中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引起职业病发生
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
劳动安全卫生是十分重要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后,首先是要获取劳动报酬,
但仅此是不够的,还要获得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否则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最终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对劳动安全问题十
分重视,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
健康。因此,劳动安全卫生泛称为劳动保护。作为立法的规定,则以规程、标准
为主,故称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范围更广一些。
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法》中重要的内容。它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
严格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占绝大多数的为劳动
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这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国家还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程,而且重视
宣传教育,实行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从事劳动
安全卫生的研究工作。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已经形成一个体系,
健全了基本制度。
搞好劳动安全与卫生,为了达到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
危害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其主要工作内容为:(1 )采取各种管
理措施、组织措施,强化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 )
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消灭工伤
事故;(3 )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控制并逐步消除职业危害;(4 )搞好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权利
;(5 )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建立的规章制度即为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用
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
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制度的劳动安全卫
生制度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又要体现出本单位的特
点,把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到人,明确每个职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用人单
位还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
检查工作,督促每个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这意味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不具备基本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没有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从事
生产和经营活动。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安全卫生即为不发生伤亡事故,不发生职业病。
劳动安全卫生是为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
生,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等,在法律法规、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
育等方面全方位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只有将劳动科学管理、劳动安全技术
和劳动卫生方面的综合措施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劳动安全卫生的目的。作为一个
企业不同的职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都有具体的要求,对此问
题不能随心所欲,而应进行科学系统的规范管理,这需要多方面、多因素的配合。
如安全卫生规程、技术指标的确定,设备设施的保障,资金的保障,安全卫生规
程的执行与监督。缺少哪一项哪一环节,安全卫生的保障都会出现问题,都会难
以落实。因此为使其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
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另一方面,国家制度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规程标准是基本规定、基本标准,
具体到每个企业、每个岗位适用哪些标准、规程还需要进一步确定,这就需要用
人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来具体落实,这也是要
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重要方面,以保证法律规范确立
的原则制度真正的落实实施。
只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者的安全卫生保障才能真正
做到有章可循,有所依据,有所监督,发生了问题也可有据可依,依法解决。因
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
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
情况,制定并落实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
中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艺
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使每项工作做到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用人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编制生产、
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的完成。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有
效的管理。用人单位要注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教育、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技术知识等
方面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技能。用人单位要负责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且要建立经常
性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特种设备的管
理和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隐患
要立即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和有
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
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时,
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才可以执行行业标准;没
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执行地方标准。
建国以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