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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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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七类:①头防护类;②呼吸器官防护类;③眼、面
防护类;④听觉器官防护类;⑤防护服装类;⑥手、足防护类;⑦防坠落类。劳
动防护用品出厂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包
括产品的适用范围、安全卫生性能,使用条件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除按照国
家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当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检验
及报废制度。

    □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保障

    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首先在矿山建设时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如矿井的通风
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等等。

    其次在开采方面要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如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验,保证符合安全要
求。且必须对诸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等危
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
人员组成的救护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条例》是对矿山企业为职工应提供的安全保障作了详细具体的规
定。从开采、通风防护、机电和运输、爆破、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
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锅炉和气瓶操作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
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
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才准独立操作。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定期检验制度。

    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
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
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
意。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
禁烟火。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发生大量蒸气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散放有害健康蒸气、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
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取湿式作业。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的居民。

    劳动的过程保护休息和劳动是矛盾的,但又是统一的。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1。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 昼夜
或1 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无数和
小时数。

    2。工作时间的特征工作时间具有下列特征:(1 )它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劳
动者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或每
周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度。

    (2 )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时间。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
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3 )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从事有关活动时间的
总和。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
活动时间,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行政机关指令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的分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生产(工作)实践,劳动者从事下列
活动算作工作时间:(1 )生产(工作)准备时间。即在产品投产(工作开始)
之前进行的一系列物质、技术、资料、组织准备的时间。如领取原辅材料和工具、
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劳动(工作)定额、下达生产(工作)任务、试制产品
等生产(工作)准备时间。

    (2 )实际生产(工作)时间。即将劳动(工作)对象变为产品(物质产品
或精神产品)的全部时间。根据不同的生产活动,实际生产时间又分为工艺过程、
检验过程、运输过程所实际消耗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是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工
作任务所实际消耗时间,包括完成有形工作成果或无形工作成果(如技术发明、
编计算程序等)所实际消耗的时间。

    (3 )人体自然需要的时间。即为满足劳动者身体自然需要所占用的工作时
间。如喝水、上厕所、工间歇息等时间。

    (4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即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安排
的工间歇息时间。如做工间操时间、冬季露天作业烤火取暖时间、从事连续性有
害健康工作的工间歇息时间等。

    (5 )女职工特殊需要的时间。即为满足女职工生理需要和哺乳婴儿需要所
占用的工作时间。如经期卫生的处理的时间、孕妇的工间歇息时间、乳母的哺乳
时间等。

    (6 )下班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即劳动者下班前从事整理工作交接生产
(工作)任务的时间。如擦拭机器、洗刷器具、整理工具、清点原辅材料和产品、
清扫工作场所、交接生产(工作)任务、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等时间。

    (7 )参加行政或工会组织的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即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行
政领导要求或工会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时间。如行政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等。

    (8 )参加社会活动时间。即依照法律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参加社会活动的
时间。如参加民主选举活动、参加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会议、参加技
术业务活动、参加文化或体育比赛活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人民陪审员出庭参
加审意大利活动、证人出庭作证等项活动时间。

    □工作周和工作日

    1。工作周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 周(7 天)内从事生(工作)
的时间。以日历周为什算单位,1 年内有52个工作周。

    工作周的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长度由法律规定。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
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
1995年4 月30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根据1995年3 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
定》规定,自1995年5 月 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
应当自1997年5 月1 日起施行。

    2。工作日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 昼夜内工作时间的
长度(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工业企业,工作日是指劳
动者在一个工作班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日是计算出勤率、工资标准、工资定
额、工作效率的基础,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时间。

    工作的性质、特点、条件、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的工作日。工作日的种类很
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需要、生活方式现代化,将会不断涌现新型
的工作日。目前,我国的工作日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
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等 7种。

    在我国,劳动者在1 年内的工作日数是法定的。1 年工作日数的计算公式是
:1 年工作日数= 全年日历天数(365 日)… 法定周休日(104 日)… 法定节日
(7 日)=254 日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1 年应当工作254 个工作日。但
是,闰年为255 个工作日。

    (1 )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又称标准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
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 小时,
即8 小时工作制。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 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标准工作日
适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由于工作性质或职责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
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但必须分别情况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中央直属企业的职工,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的职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2 )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
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8 小时的工作日。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
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对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缩短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
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
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
有害企业岗位和国家规定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
6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具体规定时:煤矿井下工人,实行“四
班六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 天,每天工作6 小时);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
人,根据生产特点和条件,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 天,休息1 天)、每
日7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1 个半月工作制(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
原作业岗位1 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严重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分别情况实行“三工一休”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
的制度(即实行工作3 天、休息1 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工作岗位1 个
月)、每日工作6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的制度;梯恩梯
作业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此外,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
卸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根据本行业特点也可以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作日。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比较辛苦,改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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