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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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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根据本行业特点也可以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作日。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比较辛苦,改变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规律,
增加劳动者的精神紧张程度。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三班制”

    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减少1 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连续生
产不容间断工作的,如发电、钢铁冶炼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但要给夜
班工作的职工增发夜班津贴。

    ③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
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
并使用,每次授乳时间为1 小时(含人工喂乳),可提前1 小时下班。

    ④未成年工。目前,我国劳动法尚对未成年工适用缩短工作日的规定。

    但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这有利于未成年工
健康成长。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
或者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履行报
批手续。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3 )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
过8 小时的工作日。但是,延长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下,每
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超过法定的小时数。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满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

    (4 )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亦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固有定工作
时间限制的工作日。即不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它虽然不计算工作日的工
作时间长度,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安排职工的生产 
(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①工。
在企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②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工人、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③职工;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 )综合计算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
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即分别以周、
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实行综合计
算工作日,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
实现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6 )弹性工作日。弹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
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
作日。它是标准工作日的转换形式。每周工作时数不变,保证每天核心工作时间
(上午9 时至11时,下年1 时半至4 时半或者2 时至5 时)不缺勤,由职工个人
安排上下班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日,可以减少迟到、早退、过多地请病假事假,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职工利用休息时间学习、料理生活、
教育子女和参加社会活动。

    (7 )非全时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
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劳动者按
照自己的意愿,可以在1 天内只工作几小时,也可以在 1周内只工作几天。据统
计,大多数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20小时左右。非全时工作日是流行于欧美的一种
工时制度,适用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休人员和学生。

    在欧美流行这种工时制度的主要原因是:①由于一种国家通货膨胀,致使劳
动者家庭生活普遍下降,大多数家庭妇女和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工作,而他们愿意
做短时间的工作,以便于抚育子女或料理家务;②由于一些国家失业问题严重,
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不能满足就业要求,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可以安置
更多的人就业;③由于有些国家劳动力资源缺乏,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
可以吸引家庭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鼓励
采用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我国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一些商店、旅馆、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和事业单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
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

    算工作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
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位也开始实行非全时工作日工时制度,雇用非全时工人。这种工时制度比较
灵活,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单位和家庭的需要,深受人们欢迎。

    □工时制度

    1。新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又称每周5 天工作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是继1994年3 月1 日起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
作5 天半、44小时工时制度之后,于1995年5 月1 日起实行的新工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
职工。 1995 年5 月1 日实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
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 月1 日起实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 月1 日起
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小时工时制度。这是符合当
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开放,国民经济有了更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
平显著提高,为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了物质条件。一些单位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任
务的前提下,做了缩短工时的尝试,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1994年2 月3 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以第146 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
工时制度”,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他们说“这表明了我国改革深入发展,
国力增强,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好事、实事。”实行每周5 天半工作制后,
职工增加了休息和业余时间,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同时,全国生产
(工作)秩序正常,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许多单位的有效工时率明显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广大职工群众向党和国家建议在现行每周5 天半工作制的基础上
尽快实行每周5 天工作制。党中央和国务院倾听群众意见,在认真总结实施每周
5 天半工作制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实行每周5 天工作制的可能性,适时决定由
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修改,国家实行职工每周5 天工
作制。 1995 年2 月17日国务院第8 次全体会议通过、同年5 月1 日起施行《国
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
作8 小时,每周工作4O小时。”这是我国工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改
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2。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
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
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O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有些企业
职工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
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交通、
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行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
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
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工作班

    1。常日班常日班俗称白班,是指劳动者从事白日班工作的班次。它是企业安
排劳动者长期或较长期从事白日班工作,而不进行班次轮换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常日班属于实于工作日范畴。实行标准工作日制的,常日班的工作时间长度
为8 小时;实行缩短工作日制的,常日班的工作时间长度为6 小时或7 小时。

    在单班制情况下,通常采用常日班形式;在多班制情况下,因生产、经营或
服务的需要,也可采用常日班形式。

    2。夜班夜班,是指劳动者从事夜间劳动的工作班次。它是企业实行多班制的
情况下,安排劳动者轮流从事夜间劳动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夜班工作时间,是指当日晚22时至翌日晨6 时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减少1 小
时;连续生产不容间断工作的,如发电、钢铁冶炼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
但要给夜班工作的职工增发夜班津贴。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
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关于未成年工是否能从事夜班劳动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尚无禁止性规定。 1956
年以前,劳动部曾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草案)》,提出禁
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但是,没有颁布执行。然而,国际劳工公约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1919年第6 号国际劳工公约《受雇用
于工业的未成年工人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凡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人在任何公
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均不得于夜间工作,但所雇用工人仅为家属
才不在此限;某些工业部门生产必须日以继夜进行者,可准许16岁以上的未成年
工人于夜间工作。1946年第79号国际劳工公约《对于非工业职业中儿童与未成年
人夜间工作限制公约》规定,凡是需再受全日制义务教育的14岁以上儿童及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夜间于连续至少12小时的时间内受雇用或工作,此项时
间包括自晚10时至翌日晨6 时的那段时间;凡准予全时或非全时雇用的未满14岁
的儿童及14岁以上仍须受全日制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得在夜间于连续至少14小时
的时间内受雇用或工作,此项时间包括自晚8 时至翌晨8 时的那段时间。鉴于

    未成年工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时期,需要有规律的生活和足够的睡眠,夜
班劳动不利于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我国劳动法规中作出禁
止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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