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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之接触的机会少、时间短时,对机体健康可能没有影响。
但如作用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或接触时间较长,则可产生以下后果:(1 )
使机体对一般疾病的抵抗力降低,表现为非职业性的一般疾病的患病率增高,或
使病情加重,病程延长。这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非特异作用。
(2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用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时间后,可使机
体出现特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的病理状态,即职业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女性机体健康的影响,又可根据有害因素的性质不同而区
分为三种情况:(1 )对男性与女性的影响基本相同,无性别差异。如噪音可引
起职业性耳聋,视力紧张加照明不良可引起职业性近视等。
(2 )对女性的影响大于男性。如妇女较男子敏感,妇女皮肤较柔嫩,易遭
刺激性物质(如铬酸盐、碱性盐类)的影响,故妇女的职业性皮肤患病率高于男
子。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妇女在月经、妊娠、更年期内,生理机能状况发生改变,
往往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更加敏感。例如妊娠时,肺通气量可增至平时的1。5
倍,吸入的毒物量可以增加。同时,妊娠时循环血量增加,因而可促进毒物的吸
收,且肝脏解毒机能减弱,故对毒物的敏感性增高。所以,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处
于月经、妊娠、更年期的妇女影响更大。
(3 )职业性有害因素会对女性生殖机能产生不良影响,引起月经、妊娠机
能障碍及影响授乳机能等。女职工劳动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女工本人的身心健康,
还要保护她们的生殖能力,使其可以繁衍和培育健全的后代。由于胚
胎及胎儿对有害因素较成人敏感,往往当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对母亲
尚未引起明显的毒害作用时,已对胚胎及胎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故应予以高度
重视。
二、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有的
直接体现为女职工的权利方面,有的则间接从用人单位的义务方面得到反映。概
括起来,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可以分为:(1 )女职工作为劳
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体现在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女职工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首
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次,女
职工有权知道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女职工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的权利。第一,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国家的特殊
保护。
□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
女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
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女职工必须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3 )在劳动过程中,女职工有义务听
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4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
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禁止妇女从事劳动的范围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指的是体力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即单位时间内体力消耗的
程度,它由单位时间内支出的劳动量来衡量。在单位时间内支出的劳动量越大,
劳动强度越高,反之,劳动强度越低。我国颁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如表6。1
:表6。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表表6。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表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Ⅰ≤15Ⅱ~20Ⅲ~25Ⅳ>25
计算劳动强度指数的公式为:Ⅰ=3T+7M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T ——净劳动时间率= (%)
工作日总工时 M——8 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KCa/L/分。m2)
随着劳动强度级别的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支出增加,劳动强度增大。
《劳动法》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是因为我国已经加入了国
际劳工公约第45号条例《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这一公约规定:
“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从事管理职
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者,从事卫生福利的工作者以及实习工作者可以除外。)
公约所称的“矿场”一词,包括由地面下开采任何物质的任何公私企业。因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矿场,不论其公私性质,均应执行这一规定,不能
使用任何年龄的妇女。矿山井下工作多为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一规定有益于保护
女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四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属于重体力劳动,妇女如果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搬运
重物的负重作业,会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
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也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负重作业时,由于腹压增加,子宫、阴道等盆
部器官被压向下,可呈一时性的下垂,长期持续重复此种作用的结果,可发生子
宫移位及生殖器官下垂。
(3 )未成年妇女,长期负重作业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
扁平骨盆。
(4 )负重作业工人,慢性肌肉劳损以及骨关节疾患的发病较多,如前臂的
慢性腱鞘炎,肩周炎等,腰痛也比较常见。妇女有骨盆内脏器,有复杂的
静脉丛,腹压增加时易发生瘀血。且子宫周围的韧带中存在有脊椎神经(感
觉神经)的末梢,当这个部位受到压迫和牵引时,易出现腰痛。当腹压增加骨盆
内血液循环受到影响时,可引起子宫内膜慢性瘀血,月经期可使痛经加重引起腰
痛。
由上可知,妇女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法》第59条的含义就是指凡属
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无论哪一个部门的,都禁止安排女职工。
这为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至于《劳动法》第59条中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
指劳动环境恶劣的工作,如野外作业、高温、低寒、有毒等等不适宜妇女从事,
会给妇女造成机体损害的工作。例如,国际劳工局第13号条例规定:“禁止所有
的女工使用含有铅白或铅的硫酸盐等染料。”我国有关《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规定》中也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应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
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铅(pb)为质软的重金属,熔点327 ℃,沸点1620℃,温度达400 ~500 ℃
时即有大量铅蒸气逸出。工农业生产中常用的铅化合物有铅白'pb (OH)。2pbCo
3 )、三氧化三铅(Pb203 ,又名黄丹)、氧化铅(pbo ,又名密陀普),四氧
化三铅(pb304 ,又名铅丹或红丹)、硫酸铅(pbso4 ),铬酸铅(pbcro4)等。
铅具有蓄积作用,在体内主要以不溶性的磷酸铅[pb3 (PO4 )2'形式沉着
于骨骼内。当食物中缺钙,或因感染、饮酒、服用酸性或碱性药物而破坏了酸碱
平衡时,均能使骨内不深性的磷酸铅转化为可深性的磷酸氢铅入血,从而诱发铅
中毒的症状出现。
铅的毒作用可影响很多系统,而以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及血管的病变较为明
显。铅对红细胞有毒作用,对骨髓中幼稚红细胞的毒作用更为突出;铅可引起卟
啉代谢障碍,影响血红素的合成;铅还会使血管痉挛。
铅对血红素合成的影响,女性出现较早。在血铅水平相似的情况下,女性红
细胞中原卟啉(PP)的水平高于男性。这种情况在职业接触铅及非职业接触铅的
妇女中均被证明。国内外均有学者发现,当铅接触水平相同时,女工出现自觉症
状的比例显著高于男性,即女性对铅的敏感性高于男性。特别是铅作业女工妊娠
并发症的发病率较高,主要为行兆流产及妊娠中毒症,这些并发症均可影响胎儿
发育,为了女工和后代的安全与健康,直接接触铅白或铅的硫酸盐的作业劳动,
应当在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之列。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其中包括:(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椤及流放作业
;(3 )国家标准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
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
次数在6 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四、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国家、
社会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特殊待遇,
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身
体机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根据这一特点,我国法律、法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在这
“四期”内有权享有特殊的保护,包括在“四期”期间的休息、休假、医疗、津
贴、加班限制、劳动强度限制等等。
□女职工的经期保健和劳动保护
经期一般不影响女职工的正常工作,但经期妇女一般都感到疲劳,情绪波动
较大,精神比较紧张,体力智力比平常下降。有的妇女经期反应较大,当患有严
重的痛经或月经过多时,往往影响正常的劳动。
关于月经周期中休力活动能力的变化,有研究表明,以月经期为中心,机体
作业能力的改变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月经前作业能力下降;②月经期作业能力下
降;③月经期作业能力提高;④月经后作业能力下降;⑤无变化。5 种类型中,
①和②型较多见,而半数以上者表现为:月经前3 ~7 天时,作业能力开始下降,
经期第1 、2 天时作业能力最低,后逐渐恢复,月经后3 ~5 天恢复至正常的水
平。
此种作业能力的波动,多见于工作较紧张的,使用机器进行操作的强制性作
业。在可以自己自由调节工作节律的工种,此种波动则不明显。
根据不同研究者的观察,女工的月经不调往往与劳动强度、工作姿势、作业
时的环境条件、年龄,尤其是参加工作时的年龄有关,以年轻的未婚女较为多见。
而从事重体力劳动及立位作业的女工,痛经较为多见。生产中接触强烈噪声,微
波辐射,高、低温、化学物质的女工也容易出现月经异常。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
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条规定是依据妇女经期卫生的
需要而制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妇女在高空、低温、冷水中作业,会对身体产
生直接的危害作业,导致有关疾病的产生,所以应该坚决避免。
所谓“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根据劳动部有关劳动强度分级的规
定划分的一些工种,例如粮食系统的粮库装卸队陶囤、卸火车、装卸队拆倒;轻
工系统的方便面车间和面、电池厂配制车间拉料、铅笔厂的制板车间截锯、造纸
厂的打浆;化工系统的橡胶厂拔植、轮胎厂的大轮胎成型、化工厂的有机备料和
无机备料;商业系统的大车搬运、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