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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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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和作业。如铅可通过乳汁进入乳儿体内;文献中已有铅经由母亲乳汁而引起乳
儿铅中毒的症例报告。由于婴儿较成人对毒物敏感,所以在母体出现中毒症状之
前乳儿已可有中毒的表现。因此,应对哺乳期妇女接触铅加以限制。又如汞也可
自乳汁排出,被乳儿吸进。伊拉克曾发生过因用甲基汞杀直菌剂处理的麦种制成
面包而引起大批人用基汞中毒的事件。在中毒者中哺乳的母亲身上搜集到的母血
和乳汁样品中发现,乳汁中有机汞的浓度与母血中有机汞的浓度成正比,而伊拉
克婴儿仅仅通过母乳血中汞含量就达到了100 μg/100ml 血。因此,对哺乳期妇
女接触汞也要加以限制。还有苯、二硫化碳、汽油等化学物质也会因母体接触后
从乳汁中排出,从而影响乳儿的身体健康。

    我国目前关于车间空气中苯、二硫化碳、汽油的浓度虽然有了最高容许限量,
如苯为4Omg/m3 ,甲苯为100mg/m3,二甲苯为100mg/m3;二硫化碳为10mg/m3 ;
汽油为300mg/m3,但专家们建言,乳母不应参加接触苯、二硫化炭的作业。至于
接触汽油女工乳汁分泌会出现减少的现象,也应尽量避免接触汽油。

    与农药有职业接触的妇女,其乳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会比无职业接触的妇
女高出许多,因此,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有关的岗位。

    总之,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按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哺乳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不安排下列劳动:(1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
氢化物、一氢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
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除了禁止哺乳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之外,还应保证女工的授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有不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
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
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确保乳儿的喂养和健康,有哺乳婴儿5 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
室。哺乳室内,应有必要的卫生设备,保证母亲于哺乳前能用温水、肥皂把手洗
净及在哺乳时能脱下工作服或穿上清洁罩衫。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几,可适当处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 个月。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三至五年),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按劳
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请假期间,可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在这一阶
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
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又有利于企业正常
安排劳动力,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

    五、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
正是身心发育的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他们的身体器官和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
成熟阶段,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中身体各部分发育生长较快,正向成熟期发展。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处在发育生长阶段,较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所以
应当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已经加入的17个国际劳工公约中有2 个涉及到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国
际劳工局第15号公约是关于《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
龄公约》,于1921年1O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凡十八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除军舰以外的一切船舶,无论任
何性质)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如在某一港口需用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而当地
仅有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时,可使用这种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使用两个未成年人以代替所需的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这种未成年人的年龄,
至少须为十六岁。未成年人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又经政府机
关核准并受其监督者;未成年人被使用于主要系以蒸汽以外的方法航驶的船舶者
:凡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体格检查后,如认为体格适宜者,不在禁例之列。

    国际劳工局第16号公约是关于《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
查》公约,也是于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任何
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
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但船舶所使用的人员仅
为家属者,不在此限。凡继续在海上工作的上述儿童或未成年人,至多每隔一年,
应重受体格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重新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的体格检查
证明书,如体格检查证明书在航程中满期时,其效力应延长至该次航程终了时为
止。

    我国《劳动法》第64条、65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
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重体力劳动会超过其自身有限的负荷量,导
致发育不良,如过量的负重会造成未成年工脊椎弯曲、腿骨变形以及影响身高的
正常发育;未成年人每分钟的呼吸次数要大于成年人,因此在有毒环境中作业,
较成年人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的眼球还处在生长期,不利的作业环境很容易
导致视力减弱,等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工也是未来的劳动力资源之一。保护未成年工
就是保证未来劳动力的质量。因此,凡属对未成年工可以造成机体损害、影响未
成年工健康发育的劳动,都应该禁止安排他们从事。为了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
康,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治疗,并将不
适应现有劳动作业的未成年工调换工种。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中使用未成年工的数量较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
比较严重,许多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受到伤害,甚
至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劳动法》的颁布、实
施,为未成年工提供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各类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也都
应重视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严格执行《劳动法》及有

    关法规条例,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的落实与监督——劳动监察先增加利润还是先提高工资,就如“先
有蛋还是先有鸡”。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特点和方法

    □劳动监察的概念

    所谓劳动监察,又称劳动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察,即指作为劳动行政
监察主体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察权,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
律、法规,执行劳动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

    (1 )监察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察权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权是宪
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律的
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只有具有行政监察权的主体才能
成为劳动行政监察主体,否则,不能从事监察行为。

    (2 )监察的客体是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
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其二,对劳动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执行。

    (3 )监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实现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4 )监察的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的法律手段之一,监察并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只是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或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义务或劳动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正当行使权利或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另行作出相应的制
裁性的行政决定或采取某种强制执行措施。

    □劳动监寨权的内容

    劳动监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用语,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
体、客体、性质、目的等内容,较之以前广泛使用,如今与之同时并用的“劳动
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查”相比,其内涵更为丰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
“监察权”,监察权的内容应该含有:(1 )检查权。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劳动
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劳动行政机关决定、命令
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建议权。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
其纠正,并可以通知其主管部门敦促其改过;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成绩
优异或有立功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被查对象的其他不当之处,劳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
令其采取措施。

    (3 )处分权。对于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
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相关的经济问题,还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有没有处
分权,是监察权与监督权、监督检查权的重大区别之处,是软监督、硬监察的分
水岭。没有处分权,监察权就成了无刃之剑,不能起到行政管理

    的职能,达不到目的。

    □劳动监察的方法

    作为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之一,劳动监察区别于其他手段的根本在于方
法不同。所谓劳动监察的方法,也叫劳动行政监察形式、手段或措施。

    主要包括有检查、调查、调阅审查、统计等。

    (1 )检查。指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最
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监察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工作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
等;根据监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专门检查、抽样检查、全面检查;根据监察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

    (2 )调查。一般指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某种问题或事故时,为及时掌
握情况,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的临时查询。其调查范围包括和事故或问题有关的一
切人和事,调查可分为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3 )调阅审查。这是一种书面监督检查方法,包括调阅审查被查对象的各
种文件资料、如报告、计划书,报表、证件、帐册、凭证等等。劳动行政机关通
过分析这些文件资料,了解情况,可以查明真伪,对被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4 )统计。统计是通过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的数据,来对其实施监
督、检查的方法。劳动统计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凡是负有统计义务的相对人,
必须如实统计,定期上报统计资料。劳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分析资料,掌握现实
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企业行政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
内,将工人职员连续丧失劳动力超过3 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连同季度伤亡情况
的文字说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

    除以上所列监察方法外,根据劳动行政管理对象的条件、活动内容和方式的
差异,根据劳动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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